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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友联众: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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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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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

心湖中心二路 27 号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 人,所持股份总数 64,661,970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70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 人,所持股

份总数 12,7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1%,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人,所持股份总

数 64,649,27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60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总数 12,700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1%。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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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4,661,9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4,661,9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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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4,661,9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4. 《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4,661,9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4,661,9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6.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4,661,9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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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7.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4,661,9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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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钟   婷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