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更正公告(下合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 -1- 法律意见书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 心湖中心二路 27 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3 人,所持股份总数 68,831,350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89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9 人,所 持股份总数 4,182,08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89%,具体情况 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 数 64,649,37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60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8 人,所持股份总数 4,181,98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88%。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 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法律意见书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8,815,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769%;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6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6198%;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8,815,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769%;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6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6198%;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3- 法律意见书 3.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8,815,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769%;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6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6198%;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4. 《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8,815,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769%;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6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6198%;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8,815,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769%;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6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6198%;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6.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8,815,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769%;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4-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6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6198%;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7.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68,815,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769%;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3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6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6198%;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钟 婷 王俊飞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