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2-27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三友联众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包括审查企业内部控
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
他相关事宜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两名独立董事,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
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或者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为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其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
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
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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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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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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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修订而导致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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