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易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2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公司,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
未披露信息。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
及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
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二)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
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应当及时记
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相
关人员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
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
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
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正
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擅自
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
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