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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秋田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报告2021-01-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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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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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本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具体内部审核流程如
下图所示:

                                        保荐代表人、项目人员审慎核查

      项目前期调查
                                                部门内部评议


                                             质控部组织初审反馈
      项目立项审核
                                          投行业务立项委员会审议


                                         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尽职调查
      项目现场工作
                                         业务部门负责协调及项目管理


      项目提交内核                           业务部门内部评议


                                     内核部组织审核、质控部验收底稿


      项目内部审核                           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


                                             投资银行委员会审议




    二、立项审核
    根据国信证券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秋田微”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

                                    3
项目”)立项申请在取得保荐代表人书面同意意见、由项目组所在的投资银行事
业部业务一部内部讨论初步确认项目可行、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2017
年11月1日报公司投行业务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申请立项,质控
部组织内控机构审核人员初审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对该项目立
项申请进行评估、并经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确认后,于2017年11月22
日确认同意本项目立项。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组成员构成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一部对本项目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组建了
精干有效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法律、行业研究、投行业务经验上各有
所长,包括:
 姓名           职务            项目角色        进场时间            具体工作情况
                                                              组织尽职调查、上市辅导、
                            保荐代表人、项
           投资银行事业部                                     申请材料制作等;审定申请
付爱春                      目负责人、辅导     2017 年 9 月
           执行总经理                                         材料和工作底稿、组织反馈
                            人员
                                                              意见回复等
                                                              参与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制
           投资银行事业部   保荐代表人、辅
朱锦峰                                         2017 年 9 月   作和上市辅导工作、组织反
           执行总经理       导人员
                                                              馈意见回复等
           投资银行事业部                                     参与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制
汪乐林                      项目协办人         2018 年 9 月
           业务经理                                           作等
                                                              参与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制
           投资银行事业部   项目组成员、辅
贺玉龙                                         2017 年 9 月   作和上市辅导工作、反馈意
           高级经理         导人员
                                                              见回复等
                                                              参与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制
           投资银行事业部   项目组成员、辅     2017 年 11
夏涛                                                          作和上市辅导工作、反馈意
           业务经理         导人员                月
                                                              见回复等
           投资银行事业部                                     参与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制
王伟琦                      项目组成员         2018 年 1 月
           业务经理                                           作、反馈意见回复等
           投资银行事业部                                     参与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制
申飞                        项目组成员         2018 年 9 月
           业务经理                                           作、反馈意见回复等
           投资银行事业部   项目组成员、辅     2017 年 11     参与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制
徐梦园
           业务经理         导人员                月          作和上市辅导工作等

       (二)尽职调查主要过程
       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组
织并负责尽职调查工作;其他项目组成员汪乐林、贺玉龙、夏涛、王伟琦、申飞、
徐梦园在保荐代表人的组织下分别开展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募集资金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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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财务会计信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收集和申请材料制作等工作。
    本项目尽职调查包括辅导、申请文件制作两个阶段,具体过程如下:
    1、辅导阶段
    2017年9月,付爱春、朱锦峰、贺玉龙对秋田微展开初步尽职调查工作。2017
年12月,本保荐机构组成了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开展了审慎调查工作,辅导人
员为付爱春、朱锦峰、周浩、贺玉龙、夏涛、徐梦园和雷介7人。2017年12月26
日,本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
进行了辅导备案。
    通过2017年12月到2019年5月为期16个多月的辅导,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
对秋田微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①通过查阅发行人历年工商资
料、章程、高管履历、三会资料及相关内控制度,与发行人高管及相关业务、财
务人员谈话,对发行人历史沿革、法人治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全
面调查;②通过查阅行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发行人经营模式、市
场地位、竞争优势,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进行
深入调查;③根据审计报告,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状况和实际业务情况等,对发
行人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行审慎评估。
    2、申请文件制作阶段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自2019年3月起开始制作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2019年5
月完成本次发行的全套申请文件制作工作。
    在此阶段,项目组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结合申请文件制作,对文件涉及
的事项及结论进行再次核查确认,并取得足够证明核查事项的书面材料。
    3、反馈意见回复阶段
    收到反馈意见后,项目组于2019年8月1日即进入现场正式展开对反馈意见的
回复工作,并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针对反馈意见涉及的问题
同步对发行人展开尽职调查工作。
    4、补充2019年年报及反馈意见回复更新阶段
    2019年12月,项目组进入现场正式展开2019年年报补充及反馈数据更新工
作。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反馈意见要求,对发行人展开尽职调查
工作,并制作相应申报材料。
    5、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阶段

                                    5
    2020年6月,项目组根据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要求,制作项目申报文件
及工作底稿。在此阶段,项目组对申报文件涉及的事项持续进行尽职调查,严格
按照注册制规则要求进行相关事项核查和信息披露。
    (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全程负责并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其中保荐代表人
付爱春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现场工作推进、组织重大问题探讨、项目申报材料
的制作并审定核对、工作底稿的审核;保荐代表人朱锦峰负责参与项目重大问题
的讨论、项目协调、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并审定核对、工作底稿审核等。在本次
尽职调查中,保荐代表人参与调查的时间及主要过程如下:
    1、辅导阶段
    (1)2017年9月,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作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进场开
展尽职调查工作。
    (2)2017年12月,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作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对秋
田微进行辅导工作。
    2、申请文件制作阶段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组织项目组进行尽职调
查,对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核查,组织制作项目申报材料和工作底稿;2019
年2月至2019年4月保荐代表人付爱春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和工作底稿的审定核对。
    2017年6月到2019年4月,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主持召开多次中介机构
协调会,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
包括:发行人历史沿革、业务和盈利模式、完善公司治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核
查、募投项目论证等。
    2019年4月,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组织对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和
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了回复,并按相关意见的要求逐条落实。
    3、反馈意见回复阶段
    2019年8月到10月,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对本次公开发行证监会反馈
问题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回复。两位保荐代表人分别采取收集
材料、询问谈话、会议讨论、走访调查、咨询其他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企业的相关
情况实施了审慎调查。同时指导项目执行人员搜集、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具体过
程为主持中介协调会逐一讨论并落实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并制定完善方案,针对

                                   6
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其是否会构成发行人上市障碍及有效的解决措施
与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讨论与交流,全面审慎的履行了保荐代表人的
工作职责。
    4、补充2019年年报及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更新阶段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对2019年年报更新工
作及反馈意见更新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两位保荐代表人分
别采取收集材料、询问谈话、会议讨论、咨询其他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企业的相关
情况实施了审慎调查。同时指导项目执行人员搜集、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制作或
更新申报材料。
    5、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阶段
    2020年4月至6月,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根据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规则的
要求,组织项目组进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工作,对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
进行核查,组织制作项目申报材料和工作底稿。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对本次公开发行全套申请
文件进行了反复审阅和修订,以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
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秋田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
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秋田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
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
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19年3月25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
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
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
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
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
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


                                   7
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19年4月10日,公司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
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
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
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
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秋田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申请文件。
    6、2020年6月17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移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进行审议。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
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五、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
    国信证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由38人组成,包括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
人、风险管理总部发行总监、合规部门负责人及质控、内核、合规、风控专职内
控人员,各成员的专业领域涉及财务、法律和项目评估等方面。
    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以内核会议形式工作,由内核部通知召集。与会内核委
员就本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资
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初步意见。
    内核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核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结论意见提请国信证券投资银
行委员会进行评审。
    2019年4月10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秋田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在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后,内核委员会要求项目组进
一步完善以下问题:
    1、进一步核查来自新增订单的业务收入、利润增长的产业与业务背景;结
合产能利用率的变化,核查梳理彩色液晶显示模组、电容式触摸屏毛利率大幅提
高的原因,并完善披露;
    2、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认定实际控制人;


                                   8
    3、就东莞子公司瑕疵厂房,建议获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村委会关于不
属于违建、不在拆迁范围的确认。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投资银行委员会
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2020年6月17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移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进行审议。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
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第二节     存在问题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意见及审议情况
    (一)立项评估意见
    2017年11月,本项目正式向投资银行事业部申请立项,投行立项委员会进行
审核后要求项目组处理好以下问题:
    1、增强对行业竞争格局、客户分布及核心竞争力的尽调;
    2、增强对业务沿革的尽调;
    3、关注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立项审议情况
    经综合分析与评价,认为本项目收益较好,风险可控,同意立项。

    二、与盈利能力相关的尽职调查情况
    (一)营业收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进行了分析,重点关注发行人销售价格、
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及其走势是否一致。保荐机构结合发行人的销售模式、销
售流程及其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和具体原则。保荐机构
通过实地走访、函证客户、查看并收集发行人销售合同、订单、发货单、付款凭
证、记账凭证等方式核查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前十大客户报
告期内的销售额分月进行了统计分析,重点关注新增客户及月度销售额大幅波动
的情况,核查客户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性。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大额应
收账款回款进行了测试,关注回款的及时性。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发行人与其关
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通过调取主要客户的工商档案、访谈销售部门相关人员核
                                   9
查是否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保荐机构收集并核对了发
行人订单、发货单等单据,通过函证核对,以及现场走访沟通以核查销售收入的
真实性。
    经核查,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经营的实际
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营业成本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及其变动趋势进行了分析,重点关注发行
人采购价格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保荐机构查看了发行人主要原材料收发存表,对
发行人委外采购量与发行人入库量进行了投入产出分析。保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
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重点关注成本核算是否适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保荐机
构通过实地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进行核查,查阅采购合同,关
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保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及执行情况,参与了
发行人存货盘点的监盘并复核了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存货盘点情况,验证存货的
真实性;对异地存放的存货,保荐机构参与存货余额较大的存放地点的盘点监盘。
    经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适合发行人的实
际经营情况,发行人成本核算准确、完整。
    (三)期间费用
    保荐机构查对发行人申报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各
月发生额明细表进行了波动分析。重点关注发行人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
是否一致,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相符,发行人各部门员工工资水平
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平均水平及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是否存在显
著差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四项费用进行了截止性测试。
    经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水平合理,波动情况正常,期间费用核算准确、完
整。
    (四)净利润
    除执行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核查程序外,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报告期各期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及其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保荐机构
对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产品毛利率、分地区毛利率、分经营模式进行了分析,
重点关注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

                                  10
分析。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所有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政府部门审批文件、
银行收款凭证、发行人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凭证,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核对和分析。保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报告期
及即将面临的税收政策的变化,并测算了部分地区税收政策变化对发行人业绩的
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确认真实、准确,会计处理恰当、合理。

    三、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主要问题和解决情况
    1、实际控制人认定
    (1)基本情况
    汉志投资持有公司60.12%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汉志投资分别由黄
志毅、黄志坚持有汉志投资68.06%、31.94%的股权。2017年9月,项目组对发行
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时发现,黄志毅、黄志坚其系兄弟关系,初步将实际控制人
认定为黄志毅、黄志坚兄弟。
    (2)研究、分析问题
    经项目组进一步核查发现,控股股东控制方面,黄志毅持有汉志投资68.06%
股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且汉志投资重大决策均由黄志毅做出;发行人任职方
面,黄志毅为发行人董事长,深度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黄志坚在发行人完成
股改后,仅担任发行人监事,并于2019年4月辞任监事,目前在发行人不担任任
何职位。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实际管理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为黄志毅。
    (3)问题的最终处理情况
    项目组最终认定黄志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针对黄志坚,项目组按照实际控
制人尽职调查标准对黄志坚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并披露。
    2、公司业务收入的增长
    (1)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4,090.03万元、66,653.01万元和
78,762.81万元。其中,2017年度、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23.23%、
18.17%,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较快。
    (2)研究、分析问题
    针对公司收入增长,项目组访谈公司总经理、销售业务负责人,同时了解了


                                   11
市场情况等。项目组针对公司收入执行了函证、走访、回款测试、查阅销售合同
等核查程序。公司收入增长主要来自于公司下游市场需求的快速增加及公司新产
品的订单持续快速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①单色液晶显示器
    2016年至2018年,公司单色液晶显示器销售收入分别为16,614.67万元、
17,338.22万元和14,366.82万元。2017年度,公司单色液晶显示器产品收入较2016
年度增长723.55万元,增幅为4.35%,主要由于公司下游客户配套的智能电表、
精密仪表出货量增加导致。2018年度,受下游市场影响,单色液晶显示器的出货
量有所下降。
    ②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2016年至2018年,公司单色液晶显示模组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9,936.30万元、
23,629.27万元、26,589.22万元,系单色产品销售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单色液晶
显示模组为单色液晶显示器的延伸,增加了相应的IC、背光等,为客户产品提供
更为完善的显示配套方案。随着公司客户与智能家居、智能电表、办公设备、通
讯设备等相配套的单色液晶显示模组的出货量增加,公司单色液晶显示模组产品
销售收入有所增长。2017年度公司单色液晶显示模组增长3,692.97万元,主要来
源于Refined、惠普、Chameleon、Avnet等客户销售收入的增长;2018年度公司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销售收入增长2,959.95万元,主要由于Chameleon、星汉科技、
Refined等客户向公司采购量的增加。
    ③彩色液晶显示模组
    2016年至2018年,公司彩色液晶显示模组销售收入分别为7,367.80万元、
16,316.60万元和25,952.24万元,复合增长率为87.68%。彩色液晶显示模组销售规
模的快速增长,主要有如下因素:①公司注重长期客户的维护及新客户的开发,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持续追踪客户需求,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
系,新订单数量持续增加;②得益于下游需求的进一步增加,带动公司的彩色液
晶显示模组在工业控制及自动化、物联网与智慧生活、医疗健康、汽车电子等领
域的销售规模大幅增长;③公司彩色液晶显示模组功能进一步优化,附带触控功
能的彩色液晶显示模组的出货占比提高。2017年度,公司彩色液晶显示模组收入
同期增长8,948.80万元,主要由于德丰、超丰、惠普等客户销售收入的增长;2018
年度,公司彩色液晶显示模组收入同期增长9,635.64万元,主要来源于Tectron

                                    12
Technology、Orient Display、轩彩视佳等客户的收入增长。
    ④电容式触摸屏
    2016年至2018年,公司电容式触摸屏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0,171.26万元、
9,368.92万元和11,854.53万元。公司电容式触摸屏一部分用于配套彩色液晶模组,
一部分作为产成品直接单独出售,公司电容式触摸屏产品2017年收入较2016年下
降802.35万元,主要由于公司优化了客户结构,减少了低毛利客户的销售占比,
2017年触摸屏配套彩色液晶模组的数量增加,单独出货金额因而有所减少。
2018年,公司电容式触摸屏产品在汽车电子、POS机等应用领域出货量增加,电
容式触摸屏销售收入有所增长。
    (3)问题的最终处理情况
    经过尽职调查,公司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主要由于:①公司产品应用于工业
控制及自动化、物联网与智慧生活、医疗健康、汽车电子等众多领域,以上行业
对液晶显示及触控产品需求持续增长,带动公司出货量持续上升;②彩色液晶显
示模组为公司重点开发的产品。2016年至2018年,随着产品逐步成熟,下游客户
订单数量持续增加,彩色液晶显示模组销售金额自7,367.80万元增长至25,952.24
万元,累计增长18,584.44万元。
    3、公司房屋租赁瑕疵
    (1)基本情况
    公司在东莞租赁的厂房所在土地系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桑园社区居民委
员会(以下称“桑园居委”)集体所有,该厂房所占土地系集体土地,尚未办理产
权证书。
    (2)研究、分析问题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股份经济联合社(出租方)和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社区居民
委员会(房屋所有权人)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东莞励成承租的物业是东莞市东
城区桑园股份经济联合社利用其拥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建成,土地用途为非农业建
设用地,该土地未发包,也未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在租赁期限内暂无改变房
屋用途或进行拆迁的计划。出租方东莞市东城区桑园股份经济联合社是集体经济
组织和该物业资产管理人,出租方与东莞励成签署并履行租赁合同已经其股东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租
赁程序符合《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13
    (3)问题的最终处理情况
    东莞励成租赁的上述房屋为一般工厂物业,如上述租赁物业出现不能正常使
用的情形,东莞励成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其他适宜的租赁房屋并完成搬迁工
作。东莞励成无论是厂房租赁占比、资产规模、收入及利润贡献占比均较低,且
东莞励成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到期,公司拟到期不再续租,将相关生产线搬迁
至赣州生产基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上述
东莞励成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强制拆迁或因纠纷导致不能正常租用,其将
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搬迁费用,并就发行人及东莞励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
补偿。
    综上所述,以上产权瑕疵不会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1、问题:发行人前身为深圳迪宏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秋田视佳通过增
资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请简述以上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
    项目组答复:
    迪宏科技由HUI ZHANG全资设立于2004年;秋田视佳由黄志毅控制,成立
于2001年。两家公司主营业务相同,均为生产经营液晶显示器模块及相关材料、
组件。2007年,HUI ZHANG、秋田视佳、Grand Palace三方签署合资协议,共同
对迪宏科技增资。秋田视佳以货币及全部液晶显示业务相关经营资产对迪宏科技
出资,HUI ZHANG、Grand Palace分别以现金出资。上述增资系HUI ZHANG、
秋田视佳、Grand Palace对其在中国境内研发、生产能力及境外客户资源等进行
的整合,整合后,发行人主要业务及技术承袭了迪宏科技与秋田视佳相关业务及
技术。
    2007年6月,秋田视佳、HUI ZHANG、Grand Palace 共同签署《深圳迪宏科
技有限公司合同》及《合资经营深圳迪宏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三方共同向
迪宏科技增加投资,将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增加至460万美元。本次增资完
成后,秋田视佳、HUI ZHANG、Grand Palace分别持有公司73.96%、19.43%、6.61%
的股权。
    2、问题:2016年至2018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从19.77%上升至24.19%,
其中,彩色液晶显示模组毛利率自13.56%上升至21.24%,电容式触摸屏毛利率


                                   14
自6.71%上升至19.44%。请说明公司毛利率上升的原因。
    项目组答复:
    2016年至2018年,公司毛利率逐年上升,主要由于①2016年至2018年,公司
销售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产能利用率总体上升,人工、制造费用均有所摊薄;②
公司外销毛利率一般高于内销毛利率,2016年至2018年,公司外销占比持续增加;
③公司客户结构优化,新增客户销售毛利率较高,减少了低毛利率的客户;④随
着公司持续推行六西格玛设计、控制,精益生产等,公司生产效率、质量均得到
提升。
    2016年至2018年,公司电容式触摸屏及彩色液晶显示模组毛利率增长幅度较
大,主要由于如下原因:
    (1)彩色液晶显示模组
    2016年至2018年,公司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产量分别为118.94万片、200.02万
片及340.67万片,产能利用率分别为38.31%、64.43%和97.17%。产能利用率的提
升摊薄了相关固定费用。
    公司外销毛利率一般高于内销毛利率,2016年至2018年,公司彩色液晶显示
模组外销占比自53.90%提升至70.57%。
    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为公司重点开拓产品,2016年至2018年,公司较多新项目
逐步量产,销售收入迅速增加,新项目毛利率较高。
    另外,公司员工生产效率提升,单位员工产出提高。2016年至2018年,单位
生产人工对应的收入大幅上升。
    (2)电容式触摸屏
    公司电容式触摸屏一部分用于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产品上,另外一部分直接对
外销售。2016年至2018年,公司电容式触摸屏产量(含自用)分别为196.84万片、
262.05万片和353.02万片,产能利用率分别为42.32%、56.28%和82.02%。产能利
用率的提升摊薄了相关固定费用。
    公司外销毛利率一般高于内销毛利率,2016年至2018年,公司电容式触摸屏
外销占比自13.14%提升至36.87%。
    另外,公司电容式触摸屏中,部分客户毛利率较低。公司进行客户结构优化,
减少了低毛利客户销售额及销售占比,使得公司总体毛利有所上升。



                                  15
    五、内核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1、问题:(1)请介绍发行人产品结构的演变、客户的开拓过程;(2)2016
年至2018年部分客户交易额增长较快,特别是Orient Display、德丰相关客户、
Chameleon等,关注主要客户业务增长的背景、增长点及合理性。
    项目组答复:
    (1)发行人业务发展初期主要从事单色液晶显示器、单色液晶显示模组等
单色显示产品,在2010年之后开始发展电容式触摸屏,并在原有的单色液晶显示
模组业务基础上新增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业务。随着公司收入规模的增长,电容式
触摸屏、彩色液晶显示模组销售占比逐年提高。
    公司主要通过参加行业协会、国内外展会等方式开拓客户,主要根据终端客
户需求定制化生产。
    (2)公司向Orient Display销售的产品主要配套医疗设备、仪表、智能家居
等。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得益于与医疗设备用相配套的显示模组出货量大幅增加。
    因配套的工业仪表、智能家居、物联网等终端产品对公司产品需求大幅增加,
公司对德丰及相关客户销售收入增长较快。
    发行人自2013年开始与Chameleon合作,主要配套智能家居产品。2018年随
着客户出货量增长,发行人对其销售增加。
    审核意见:
    进一步核查来自新增订单的业务收入、利润增长的产业与业务背景;
    落实情况:
    对于收入增长较大的客户,项目组进行走访、函证等核查方式,了解收入增
长原因,并对于技术服务商,走访了其终端生产商,且对其采购数据进行了分析,
经核查,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是真实、合理的。
    2、问题: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2016年至2018年彩色液
晶显示模组、电容式触摸屏收入占比逐渐提升,且两类产品毛利率大幅增长,关
注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
    项目组答复:
    发行人主要产品一般为定制化生产,具有小批量、多品种特征,各产品成本
及单价差异较大,与同行业公司可比性较弱。2016年至2018年,公司主营业务毛
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具体来看,公司毛利率高于超声电子、合力泰,

                                  16
低于亚世光电,与经纬辉开较为接近。
    彩色液晶显示模组、电容式触摸屏产品毛利率上升影响因素包括:①2016
年至2018年,公司销售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产能利用率总体上升,人工、制造费
用均有所摊薄;②公司外销毛利率一般高于内销毛利率,2016年至2018年,公司
外销占比持续增加;③公司客户结构优化,新增客户销售毛利率较高,减少了低
毛利率的客户;④随着公司持续推行六西格玛设计、控制,精益生产等,公司生
产效率、质量均得到提升。
    审核意见:
    结合产能利用率的变化,核查梳理彩色液晶显示模组、电容式触摸屏毛利率
大幅提高的原因,并完善披露。
    落实情况:
    项目组梳理了公司电容式触摸屏及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产能及产能利用率变
化情况,以上两种产品产能利用率均有所提升。具体分析参见“四、内部核查部
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之“问题2”的回复。
    关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变动,已在招股说明书相应章节披露。
    3、问题:保荐立项、辅导备案材料中均披露发行人实控人为黄志毅、黄志
坚兄弟二人,目前发行人拟认定黄志毅一人为实控人,请说明认定变化的背景原
因。
    项目组答复:
    与保荐立项、辅导备案阶段相比,黄志毅、黄志坚兄弟二人的持股比例未发
生变化,期间黄志坚辞任监事。
    发行人股改后,黄志坚担任监事,并于2019年4月辞任监事,其并未参与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另外,汉志投资重大决策均由黄志毅做出,由黄志毅履行实
际控制人职责。因此认定黄志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审核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认定实际控制人,比照实际控制人要求对黄志坚及其他控
制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落实情况:
    黄志毅持有汉志投资68.06%股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且汉志投资重大决策
均由黄志毅做出;发行人任职方面,黄志毅为发行人董事长,深度参与发行人的

                                    17
经营管理,黄志坚在发行人完成股改后,仅担任发行人监事,并于2019年4月辞
任监事,目前在发行人不担任任何职位。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实际管理情况,公
司实际控制人应为黄志毅。
    针对黄志坚,项目组按照实际控制人尽职调查标准对黄志坚及其控制的企业
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并披露。
    4、问题:发行人子公司东莞励成租赁厂房无产权证,且所占土地为集体土
地。请说明上述租赁厂房的用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关注上述厂房被
认定违建强拆或罚款对发行人的影响、后续处理措施。
    项目组答复:
    东莞励成主要从事单色液晶显示器生产,为发行人生产基地之一,生产经营
均在租赁厂房进行。东莞励成租赁的上述房屋为一般工厂物业,如上述租赁物业
出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东莞励成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到其他适宜的租赁房
屋并完成搬迁工作。报告期东莞励成资产、收入及利润占比均较低。
    东莞励成租赁厂房所在土地性质为非农用建设用地,周边均为工业区,租赁
合同于2021年6月到期。发行人拟到期后不再续租,将相关生产线搬迁至赣州生
产基地。若到期前被强制搬迁,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汉志投资、实际控
制人黄志毅已出具承诺,如果发行人因租赁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遭受经济损失,
汉志投资、实际控制人将进行赔偿。
    审核意见:
    就东莞子公司瑕疵厂房,获得相关部门关于不在拆迁范围的确认。
    落实情况: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股份经济联合社(出租方)和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社区居民
委员会(房屋所有权人)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东莞励成承租的物业是东莞市东
城区桑园股份经济联合社利用其拥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建成,土地用途为非农业建
设用地,该土地未发包,也未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在租赁期限内暂无改变房
屋用途或进行拆迁的计划。出租方东莞市东城区桑园股份经济联合社是集体经济
组织和该物业资产管理人,出租方与东莞励成签署并履行租赁合同已经其股东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租
赁程序符合《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5、问题:(1)发行人子公司赣州秋田微经营场所与实控人控制的关联方超

                                   18
跃科技在同一厂区,请说明双方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能源耗用等能否清晰划
分,关注成本费用的完整性;(2)发行人2018年向第三方处置大量设备,包含较
多成新率较高的设备,请说明相关背景,关注合理性。
    项目组答复:
    (1)两公司虽处于同一厂区,但生产经营场所相互隔离、不存在共用,员
工不存在相互兼职,生产设备等资产清晰划分,水电等能耗独立核算。两家公司
产品不同,主要供应商及客户不存在重合。
    (2)为提升经营效率,发行人2018年对电容式触摸屏产线进行整合,将原
有的两条产线精简成一条产线。发行人将多余设备处置以盘活资金,因定制化器
械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处置价格较低。
    处置设备受让方包括华美行、鑫昌机电、先铭锋机械等,与发行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相关资产已于2018年处置完毕。
    6、问题:发行人前身迪宏科技系2004年由现存大客户Orient Display的实控
人HUI ZHANG设立,2007年HUI ZHANG、秋田视佳(黄志毅独资)、Grand Palace
(JianLin Li独资)共同增资,增资后黄志毅成为实控人。请说明三方前述合作
背景及发行人相应业务演变情况。
    项目组答复:
    迪宏科技由HUI ZHANG全资设立于2004年;秋田视佳由黄志毅控制,成立
于2001年。两家公司主营业务相同,均为生产经营液晶显示器模块及相关材料、
组件。2007年,HUI ZHANG、秋田视佳、Grand Palace三方签署合资协议,共同
对迪宏科技增资,秋田视佳以货币及液晶显示业务相关经营资产对迪宏科技出
资。上述系三方对中国境内研发、生产能力及境外客户资源等进行的整合,整合
后,发行人主要业务及技术承袭了迪宏科技与秋田视佳相关业务及技术。

    六、问核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了问核。审核人员介绍了底稿验收和中介验证情况,以
及项目审核情况;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等参与人员对保荐代表人人付爱
春、朱锦峰针对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重点关注了尽职调查
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方式、过程和结果。


                                  19
    在听取保荐代表人的解释后,除要求项目组进一步完善已履行程序的底稿留
存外,要求项目组补充以下尽职调查程序:
    1、底稿中部分银行关于应付票据期末余额的函证金额与发行人账载金额存
在差异,请说明原因及相关核查情况;
    2、发行人及子公司部分纳税凭证收录不全,请说明核查情况,关注纳税的
及时性、合规性。
    落实情况:
    1、银行函证底稿中,存在一份银行函证“由银行承兑但未到期票据”内容填
写有误,项目组核对后已重新发函确认。
    2、由于时间节点原因,项目组未及时收录部分2018年12月纳税凭证,项目
组已经补充。
    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填写《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董事会关于股
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等信息、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
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等内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
制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
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八、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2019 年 7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国信
证券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会同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就
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分析及讨论,并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
补充、修订和说明。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20
       (一)请保荐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就 Orient Display 向 Dexcom 销
售数量情况确认的核查过程,包括访谈 Dexcom 代表的简介、访谈时间、地点、
身份核实方法、访谈纪要等
    针对 Orient Display 向 Dexcom 的销售情况,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询 Dexcom 的公开资料及 FDA 认证的相关信息,确认 Dexcom 血糖监
测仪的上市时间,并与秋田微 Dexcom 血糖检测仪项目的研发时间、出货时间及
出货数量进行比对,核对一致;
    2、实地走访 Orient Display,并抽取其与 Dexcom 的销售凭证,未发现异常;
    3、实地走访 Dexcom,对 Orient Display 与 Dexcom 的销售情况进行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中介机构于当地时间 2019 年 5 月 28 日上午,对 Dexcom 进行了实地走访,
Dexcom 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 Sequence 支路 6340 号,中介机构通
过现场建筑群、指示路标、建筑物外墙 Dexcom 公司标示及电子地图等,确认
Dexcom 存在的真实性,并现场观察其生产场所情况。
    根据 Orient Display 提供的 Dexcom 受访人员的姓名及联络方式,并经
Dexcom 公司前台接待人员联络核实,中介机构人员对 Dexcom 受访人员进行了
现场访谈。Dexcom 受访人员 Jeanne Anderson 为负责与 Orient Display 日常对接
的业务人员,其就 Dexcom2016 年至 2018 年向 Orient Display 采购的具体产品的
型号和数量进行了确认,并介绍了与 Orient Display 的合作情况及交易订单完成
的细节。
    访谈纪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Dexcom 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主要产品、销售规模、成立时
间等;
    (2)2016 年至 2018 年 Orient Display 向 Dexcom 销售产品的型号及销售数
量;
    (3)报告期内,Dexcom 与 Orient Display 未发生退货情况;
    4、就 Orient Display 与 Dexcom 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销售情况向
Dexcom 进行函证,函证数据无误。
       (二)请保荐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详细说明对 Orient Display、Polytronix
Inc 的最终销售情况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性意见。

                                       21
    针对 Orient Display 和 Polytronix Inc 的最终销售情况,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
核查程序:
    1、对 Orient Display 和 Polytronix Inc 进行了走访和函证,确认报告期内公
司与其交易金额;
    2、对 Orient Display 采购秋田微产品的主要终端客户 Matrix Orbital、
Kongsberg Inc、Synapse Electronique 和 Dexcom 进行了现场走访及函证,确认了
Orient Display 对上述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Orient Display 采购秋田微产品约 70%
销售给上述四家终端客户。
    3、取得 Orient Display 和 Polytronix Inc 与其主要终端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
并确认 Orient Display 和 Polytronix Inc 各期末采购秋田微产品的期末库存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Orient Display 和 Polytronix Inc 各期采购的秋田微产品库存情况
如下:
                                                                           单位:美元
       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Orient Display          125,686.32       100,815.75      103,068.60         96,299.98
 Polytronix Inc         约 8,000.00     约 10,000.00                 -                 -
    Orient Display 和 Polytronix Inc 向秋田微采购产品终端销售实现的比例分别
为 92.46%和 98.13%,基本实现了终端销售。
       (三)请保荐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详细说明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的函
证金额及家数、发函金额及比例、回函金额及比例,未回函的主要客户名称、
金额、原因,以及对技术服务商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对发行人采购金额与其
经营规模是否匹配的核查过程、结论及依据。
       1、请保荐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详细说明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的函证金
额及家数、发函金额及比例、回函金额及比例,未回函的主要客户名称、金额、
原因

    中介机构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向客户发函数
量分别为 160 家、84 家、71 家和 85 家,回函家数分别为 140 家、75 家、69 家
和 83 家,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发函收入金额              31,290.77      65,330.05       64,541.08         58,585.83

                                        22
回函确认收入金额       31,182.40      65,320.39     61,606.60     55,491.67
当期营业收入           37,387.54      80,125.49     79,117.84     66,967.26
发函收入金额比例         83.69%            81.54%     81.58%          87.48%
回函确认收入比例         83.40%            81.52%     77.87%          82.86%
发函应收账款余额       12,654.54      13,101.41     12,754.50     11,790.44
回函确认应收账款余
                       12,545.45      13,101.41     12,372.42     10,709.59
额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14,678.22      15,706.84     15,397.88     13,307.13
发函应收账款余额占
                         86.21%            83.41%     82.83%          88.60%
比
回函确认应收账款金
                         85.47%            83.41%     80.35%          80.48%
额占比

    2017 年未回函客户主要包括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威胜集团有限公司、
鹤壁荣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 20 家,收入金额合计 3,094.16 万元,应收账款余
额 合 计 1,080.85 万 元; 2018 年未 回 函客户 主 要包括 SES-imagotag S.A. 、
ASTEELFLASH 等 9 家,收入金额合计 2,934.48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合计 244.19
万元;2019 年未回函客户有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和 CONSTRUCTIONS
ELECTRIQUES R.V.两家,收入金额合计 10.17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合计 0 万元。
2020 年 1-6 月未回函客户包括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和 Asteelflash 两家,收
入金额合计 108.37 万元,应收账款合计 109.09 万元。针对未回函的客户已执行
替代程序,通过检查销售合同和订单、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对账单、报关单、
销售发票以及银行流水等资料,并在海关网站查询实际放行日,验证应收账款期
末余额及发生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对技术服务商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对发行人采购金额与其经营规模是
否匹配的核查过程、结论及依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十大技术服务商的销售金额占向技术服务商销售总金
额的比例分别为 82.67%、85.31%、83.27%和 85.70%。针对前十大技术服务商客
户的最终销售情况、对发行人采购金额与其经营规模是否匹配,中介机构登陆工
商信息查询网对境内技术服务商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获取境外技术服务商的中
信保信用报告查询其基本信息,对报告期前十大技术服务商经营情况、财务信息
以及与发行人交易情况等进行函证。
    发行人对前十大技术服务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如下:
技术服务商名           主要销售客户                  实现销售的比例


                                      23
        称                                              2020 年 6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月 30 日    末      末      末
                 Matrix Orbital、Kongsberg、
Orient Display   Computime、Synapse、Grandtech 和        92.92%    98.35%   98.60%   97.25%
                 Dexcom
轩彩视佳         比亚迪                                  90.00%    92.00% 100.00% 100.00%
                 APC、南京资讯、普达系统、富相科
协远集团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技
                 Sanmina、RainBird Control、
All Vision                                               88.88%    96.69%   99.34%   99.72%
                 Paradox Security
                 Telecom design 、Pietro Fiorentini、
Avnet                                                    64.80%    95.00% 100.00% 100.00%
                 Computec、Duolabs、D&D、Troll
德丰科技         超丰科技                                      -        -        - 100.00%
超丰科技         海尔智能                                      - 100.00% 100.00% 100.00%
Tectron          OSD                                           - 100.00% 100.00% 100.00%
量子恒道         海尔智能                               100.00%         -        -        -
NVD              OSD                                                客户未提供
                 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京
Tescom 集团                                       100.00%          77.61% 100.00% 100.00%
                 瓷、日立、松下
AMP Display,
                 GE Appliances、Kritel、Arrow            48.82%    68.71%   90.33%   80.15%
Inc.
Eurocomposant IDEMIA、Tesssolve/Bosch、Kapelse           86.88%    85.66%   85.07%   84.00%
Hamai Electric   Fuji Xeroxof Shenzhen ltd、Nippon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Lamp Co.,Ltd.    Seiki Co.,Ltd
Three Five       John Deere、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G.T.K. (U.K)
               Accu-Time、SWITCH2-OSI、OSS、
Limited Taiwan                                           99.43%    97.38%   91.13%   97.34%
               Electronic Temp Instrum、Alcuris
Branch Office
                 Balder、TRW、Ryder/Suga、Curtis、
Polytronix, Inc. Keytronics、Flextronics、PMJ 和   98.17%          99.30% 100.00% 100.00%
                 Creation
JP 集团          Gilbarco、Tokeim、L&T、Pricol、Genus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上述前十大技术服务商的销售金额占向技术服务商销售
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82.67%、85.31%、83.27%和 85.70%。
      Tescom 集团每年都会在春节前进行备货,2018 和 2019 年春节在 2 月份,备
货在当年 1 月份,故 2017 和 2018 年末实现 100%销售,而 2020 年春节在 1 月份,
故 2019 年 12 月需提前备货,造成 2019 年末实现销售比较低。
      2017 年至 2019 年,AMP Display, Inc.、Eurocomposant 的销售比例较低,主
要原因系为保证终端客户需求而进行了安全库存储备,因此未 100%实现销售。

                                             24
      2020 年 1-6 月 AMP Display, Inc 实现销售的比例较低,主要系 2020 年 6 月
份对 AMP Display, Inc.发货量较大,截止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已实现终端销售;
2020 年 1-6 月 Avnet 实现销售的比例较低,主要系公司产品报关至香港后,Avnet
需要将货物转到欧洲比利时仓库,其货运方式基本由空运改为海运,其欧洲仓库
收货时间变长(变长约 25 天)所致。
      前十大技术服务商对发行人采购金额与其经营规模情况如下:
                                                       对发行人采购金额(万元)
    技术服务商名称          收入规模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1-6 月      度         度         度
Orient Display            1,677 万美元          1,175.21   4,208.56   5,069.83   2,446.80
轩彩视佳                   29,000 万元          735.44     2,068.23   4,260.93   2,492.48
协远集团                  635.04 万美元         1,249.96   2,736.99   3,010.77   2,312.63
All Vision                 318 万美元           849.69     1,989.42   1,512.47   1,578.51
Avnet                     36,590 万美元         1,577.25   2,163.21   1,892.90   1,959.04
德丰科技                  4,200 万美元             -          -          -       3,738.59
超丰科技                  58,600 万港元            -       1,635.26   3,987.66   1,583.73
Tectron                  3,444.73 万美元        2,731.64   4,967.94   5,061.75    0.53
量子恒道                   5,000 万元           917.26
NVD                        客户未提供              -        0.00      749.22     1,287.08
Tescom 集团              380,000 万日元         829.91     1,935.10   722.00     477.85
AMP Display, Inc.        1,520.16 万美元        905.05     1,826.03   246.47      32.70
EUROCOMPOSANT             5,640 万欧元          637.09     1,327.78   248.59     145.50
Hamai Electric Lamp
                         742,500 万日元         1,219.53   1,002.46   501.68      0.52
Co.,Ltd.
Three Five                 客户未提供           118.00     794.05     1,698.48   1,186.27
G.T.K. ( U.K) Limited
                          959.64 万美元         508.40     789.22     1,140.64   913.43
Taiwan Branch Office
Polytronix, Inc.          2,800 万美元          299.15     980.67     959.21     1,062.03
JP 集团                   2,000 万美元          133.96     223.31     200.67     822.13
     注:收入规模采用技术服务商 2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的销售收入。
      经核查,发行人对前十大技术服务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是真实的、合理的;
前十大技术服务商自身收入规模显著高于其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其对发行人的
采购金额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四)请保荐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向德丰、超丰、
NVD 和 Tectron 四家客户销售金额与其经营规模是否匹配的核查过程、结论。
      1、核查程序

                                           25
    (1)走访了德丰科技、超丰科技、Tectron 及量子恒道,就发行人与以
上客户交易情况、客户规模,交易占比等进行了访谈确认;
    (2)对德丰科技、超丰科技、Tectron、NVD 及量子恒道销售收入及期
末往来余额进行了函证;
    (3)查阅了经纬辉开公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了解 OSD 基本情况。
    2、核查过程

    根据对德丰科技、超丰科技、Tectron 及量子恒道的走访、函证,以上公
司经营规模、公司销售占其采购比例如下:
       客户简称             德丰科技           超丰科技      Tectron        量子恒道
       收入规模            4,200 万美元    5.86 亿港币    3,444.73 万美元 1.4 亿元人民币
向秋田微电子采购产品占年
                              30%               20%            60%            20%
    度同类采购额的比例
向秋田微电子采购产品占年
                              11%                7%            20%            10%
    度总采购额的比例
   注:根据客户访谈表、函证数据整理
    公司向德丰科技、超丰科技、Tectron、量子恒道销售占以上客户采购总
额在 7%至 20%之间,与客户规模相匹配。
    根据经纬辉开 2017 年公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NVD 实现营
业收入分别为 55,502.13 万元、61,884.48 万元和 67,942.85 万元。据此测算,
公司向其销售金额占 NVD 采购规模比例较低。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德丰科技、超丰科技、Tectron、NVD 及量子恒
道向公司采购金额与其经营规模是匹配的。
    (五)请保荐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对客户 Avnet 销售收入及应收账
款执行的核查程序。
    1、核查程序

    (1)对 Avnet 销售收入及期末往来余额进行了函证,客户回函相符;
    (2)检查了公司向 Avnet 销售的订单、出口报关记录、提单等资料;
    (3)获取了公司 Avnet 期后回款情况;


                                          26
    (4)获取发行人出口电子口岸数据,公司外销数据进行了比对;
    (5)获取中信保出具的关于 Avnet 的信用报告。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该客户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是真实的。
    (六)请保荐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对关联方赣州超跃员工是否存
在为发行人子公司赣州秋田微提供服务情形的核查过程、结论。
    1、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事项,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赣州秋田微及赣州超跃员工名册,并与赣州秋田微员工和赣州
超跃员工打卡记录进行核对,赣州秋田微打卡员工均为赣州秋田微员工;
    (2)取得赣州秋田微和赣州超跃员工工资发放记录,并与赣州秋田微员
工和赣州超跃名册进行比对,未发现异常;
    (3)访谈了秋田微和赣州超跃人力资源总监,赣州超跃员工未为赣州秋
田微提供服务。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赣州超跃和赣州秋田微均是独立经营,不存在
赣州超跃员工为赣州秋田微提供服务的情形。
    (七)请保荐人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客户、供
应商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保荐机构核查了实际控制人银行流水,确认其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
资金往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访谈、核查发行人流水及会计账簿,确认不存在实
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并取得实际控制人声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资金往来、
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十、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尽职调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会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查阅股东
工商资料、访谈发行人股东、获取发行人股东决策机构及其决策程序的证明文件,


                                    27
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获取发行人股东备案信息、查阅发行人股东管
理人备案登记文件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备案程序。
    1、经核查,我们认为,发行人股东中,深圳市汉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誉
信中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信联合投资有限公司、HUI ZHANG、JL Grand
Palace Technology Co., LLC、深圳市兴业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春华赋
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秋实赋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谷雨赋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HUI ZHANG 为自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前述备案程序。
    (2)股东深圳市春华赋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秋实赋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谷雨赋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员
工持股主体,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前述备案程序。
    (3)股东深圳市汉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誉信中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
金信联合投资有限公司、JL Grand Palace Technology Co., LLC、深圳市兴业华成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前
述备案程序。

    十一、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
    (一)对会计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对了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的
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专项报告等各项专业意见与本
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二)对律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核对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产权鉴证
意见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
    经核查,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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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确定股权激励支付对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对了所
选用的评估方法和主要评估参数。
    经核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
差异。
    (四)对历次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各验资机构出具的历次验资报告,核对
了银行进账凭证。本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实了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并进行了
详细披露。
    经核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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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汪乐林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付爱春           朱锦峰
                                                              年    月    日
    其他项目人员:
                              贺玉龙           夏   涛


                              王伟琦           申   飞


                              徐梦园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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