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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秋田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1-01-14  

                               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7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7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8

      三、有关声明事项 ...................................................................................................... 9

第二节     正 文 ..................................................................................................................11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16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五、发行人的设立 .................................................................................................... 21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23

      七、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6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7

      九、发行人的业务 .................................................................................................... 50

      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54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9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6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9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1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8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113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保障等合规情况 ...................117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1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23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5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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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创工字[2020]第 001 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接受
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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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
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秋田微、公司     指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指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曾用名“深圳迪
秋田微有限
                         宏科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更名为秋田微有限
迪宏科技                 指深圳迪宏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秋田微有限的曾用名

东莞励成                 指东莞市励成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赣州秋田微               指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北京秋田微               指北京秋田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指秋田微电子国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位于
秋田微国际
                         香港
                         指深圳秋田微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系发行人全资子公
秋田微智能
                         司,已于 2018 年 7 月注销
                         指深圳市时代云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系发行人控股
时代云影
                         子公司
飞迪欧                   指深圳飞迪欧电子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汉志投资                 指深圳市汉志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誉信中诚                 指深圳誉信中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指深圳市金信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曾用名“深圳
金信联合
                         市金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更名为金信联合

金晶微电子               指深圳市金晶微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金信联合的曾用名

                         指 JL Grand Palace Technology CO., LLC,注册地位于美国,系发
JL Grand Palace
                         行人股东
兴业华成                 指深圳市兴业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春华赋                   指深圳市春华赋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秋实赋                   指深圳市秋实赋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谷雨赋                   指深圳市谷雨赋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指深圳市秋田视佳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历史上的股东,已于
秋田视佳
                         2013 年 5 月注销
                         指 Grand Palac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地位于文莱达鲁萨兰
Grand Palace
                         国,报告期内曾系发行人股东


                                        4
                                                                         律师工作报告



超耀投资               指深圳超耀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深圳超跃               指深圳市超跃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赣州超跃               指赣州市超跃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聚洲电子               指赣州市聚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赣州松乔               指赣州市松乔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深圳松乔               指深圳市松乔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安科信达               指北京安科信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志友辉煌               指深圳市志友辉煌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新和桐                 指南京新和桐新材料研发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指深圳市辉煌友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
辉煌友创
                       关联方
                       指深圳市志友千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
志友千里
                       关联方
                       指 Orient Display (North America) Ltd.,注册地位于加拿大,系发
Orient Display (N.A)
                       行人的关联方
                       指 Orient Display (USA) Corporation 注册地位于美国,系发行人
Orient Display (USA)
                       的关联方
福建宝创               指宝创(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莆田宝力特             指莆田市城厢区宝力特罗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聚飞光电               指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时代华影               指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迅驰科技               指深圳市迅弛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誉信佳业               指北京誉信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华彩视佳               指深圳市华彩视佳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深瑞微                 指深圳市深瑞微电子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江苏和成               指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指深圳市誉信电子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的关联方,于 2004 年
誉信电子
                       2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已于 2018 年 7 月注销
                       Thin Film Transistor 的缩写,指薄膜晶体管,是有源矩阵类型液
TFT
                       晶显示器中的一种,系发行人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之一
                       Indium Tin Oxide glass 的缩写,即氧化铟锌导电玻璃,系发行人
ITO 玻璃
                       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之一
                       Integrated Circuit 的缩写,通常指集成电路,泛指芯片,系发行
IC
                       人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之一


                                       5
                                                                            律师工作报告


                           FPC(Flexible Printed Circuit) On Glass 系发行人特定产品的其中
FOG
                           一道生产工序,指将柔性电路板邦定到 TFT 屏上
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上市
                           创业板上市
《公司章程》               指现行有效的《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公司章程(草案)》       议通过的《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将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发起人协议》             指《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指《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
                           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
《审计报告》
                           健审[2020]3-30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秋田微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31 号)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注册办法》               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编报规则第 12 号》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天健                       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人民币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
该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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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信达简介

    信达于 1993 年在中国深圳注册成立,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455766969W)。信达业务范围主
要为证券金融及公司法律服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曾为上
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并购重组、资产置换等提供法律
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次签字律师沈险峰律师、高兰律师均无违规记录。

    1、沈险峰律师,1991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学士学位。1994
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于 1998 年取得律师执照。自 2004 年起在信达工作,一直从事
公司、投融资及证券类法律业务,曾参与主办多家企业的改制及境内外上市、再
融资及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担任多家企业及投资机构的法律顾问并就其从事的
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联系方式:电话:0755-88265075

              传真:0755-88265537

              Email:shenxianfeng@shujin.cn

    2、高兰律师,2006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学士学位。自 2015 年起在信
达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公司、投融资及证券类法律业务,曾参与经办多家企
业的改制及证券发行、收购兼并、新三板挂牌等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755- 88265061

              传真:0755-88265537

              Email:gaolan@shujin.cn



                                     7
                                                               律师工作报告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信达指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信达于 2017 年 1 月接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委托后,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
关人员就发行人的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介绍的基
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
发行人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
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尽职调查的进展情况向发行人补充发出文件清单。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
证、计算、复核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
行人的各项法律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审查

    信达除了向发行人发出调查文件清单外,还多次到现场协助发行人收集、整
理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
副本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
上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

    2、实地走访和访谈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场所,查验了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状
况;走访了发行人管理层和其他有关人士,并听取了前述人士的口头陈述;就发
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就信达认为
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或制作备忘录。在进行
实地走访和访谈过程中,信达已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工作底稿;而有关人士提
供的书面答复、说明,已经获得相关的确认或认可,经核查和验证后为信达所信
赖,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3、查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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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先后向发行人的工商等政府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了适当且必要
的查档,抄录、复制了有关材料,并取得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
国土、劳动、社保等)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材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
确认,或经信达核查和验证,均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依据。上述调查笔录及查档、查询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已经信达整理
后归档,列入信达的工作底稿。

    4、取得第三方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对核查过程中涉及的境外关联方事务,取得了该等关联方住所地律
师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三)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律师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
会议等方式,及时地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
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四)内核小组复核

    信达内核小组通过内核会对本项目的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
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的制作情况等, 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并形成会议记录。经办律师根据内核
会意见,补充查验、相应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五)文件制作及审阅《招股说明书》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概括地计算,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总计约为 150 个工
作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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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
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
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
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
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
述;提供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
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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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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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成立于 2004 年 11 月 5 日的秋田微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66362945T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6362945T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金源路 39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毅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
                       生产经营液晶显示器模块及相关的材料、组件;货物、技术进出口
                       (不含分销商品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从事汽车电子装置制造
                       (不含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
经营范围
                       新型平板显示器件(LCD 液晶显示器、TP 触控器件产品)、导光
                       板背光源及相关其他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相关材料、组件的生产
                       加工,销售自产产品;显示终端产品嵌入式软件的开发、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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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服务与销售;应用软件开发及销售(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定的范围为准)。
经营期限               2004 年 11 月 05 日至长期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程序和内容

    1、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全体 7 名董事均
出席了该次会议。经审议,前述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以
下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 《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2)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3) 《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4) 《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

    5) 《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6) 《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7) 《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相关防范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8)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函并制定约束
           措施的议案》;

    9) 《关于制定<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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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通知列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拟审议事
项等内容。

    3、2019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股份 6,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各项议案。2020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证
券法》的规定及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 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拟发行股票总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不含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具体
        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数量为准。

    4)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自然
        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 定价方式:由公司及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7) 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8) 发行与上市时间: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同意注册文件之日起
        12 个月内自主选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点;公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上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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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0) 发行费用承担:本次发行的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
         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11)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24 个月。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所列的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
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

   (3)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对董事会的具体授权如下:

    1)    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工作及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监管机关的要求、资本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
         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作出适当的调整,包括但
         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询价区间、发行
         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

    3)    授权董事会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协议、
         合同或必要的文件;

    4)    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本次发行方案及申报
         材料提出的反馈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
         的补充、调整和修改;

    5)    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在募集资金到账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    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框架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进度和轻重缓急次序,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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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后的情况对公司章程
           作出相应的修改,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
           等法律手续;

    8)      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

    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
案、签到表、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并与其保存的相关文件原件
进行比对查验,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之内。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本次发行上
市的决议,其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授权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及其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行为本身
亦属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决议授权董事会办
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程序合法,授权范围未违反《公司法》或《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具
体事宜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6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的内容合法
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
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和深
交所同意上市交易。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秋田微有限以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办理完毕前述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66362945T 的《营业执照》。具体情况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
其前身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企业档
案、《营业执照》、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发行人
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解散、终止的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办法》规定的下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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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并经核查,发行人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
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召开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
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并制作了《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需的
文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协议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已与具有保荐及证券承销
资格的国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聘请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发
行的保荐人,并组建承销团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及
《证券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
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制度,设置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相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3,432.17 万
元、6,547.21 万元和 7,439.29 万元,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经天健
审计,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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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5)根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6)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一)、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
定的实质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
格”、“四、(一)、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
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持
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天健 2017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7]3-87 号”《验资报告》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
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
人的资产完整;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十、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的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

                                    19
                                                               律师工作报告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5)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九、发行人的业
务”、“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并经发行人
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
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或重大担保、诉讼、仲裁
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7)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液晶显示及触控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
要产品包括单色液晶显示器、单色液晶显示模组、彩色液晶显示模组及电容式触
摸屏等,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确认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亦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


                                   20
                                                                 律师工作报告


备法定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
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
发行依法经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发行完毕后,发行人亦将符合
《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 A 股股票(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
行的股票数量),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
应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后,即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根
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 A 股股票(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完成
后,发行人的股本超过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
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
表决权差异安排,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 2018 年
度、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 6,547.21 万元和 7,439.29 万元,发行人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21
                                                                  律师工作报告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2017 年 9 月 7 日,秋田微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经审计的截
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值折股,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2017 年 9 月 7 日,秋田微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秋田
微有限 9 名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秋田微有限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经
审计的净资产 211,286,553.48 元,按约 3.5214:1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6,000
万股,剩余 151,286,553.48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秋田微有限股东按其在秋
田微有限的持股比例相应折计其在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

    3、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并审议通过了股
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

    4、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

    5、2017 年 9 月 8 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7]3-87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 2017 年 9 月 8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止秋田微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211,286,553.48 元,并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前述
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 6,000 万元、资本公积 151,286,553.48 元。

    6、2017 年 9 月 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后的《营业执照》。

    7、2017 年 9 月 13 日,发行人就整体变更办理完毕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
续,取得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7 年 9 月 7 日,秋田微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
秋田微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份公司设立
的方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经营管理机构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

                                     22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
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2017 年 9 月 1 日,天健出具“天健深审[2017]1022 号”《深圳秋田微电子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秋田微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11,286,553.48 元。

    2017 年 9 月 4 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开元评报字[2017]471 号”《深
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之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确认
秋田微有限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21,128.66 万元,
评估值为 25,813.20 万元。

    2017 年 9 月 8 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7]3-8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
至 2017 年 9 月 8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出资者以秋田微有限净资产缴纳的实收
资本 6,000 万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
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
起人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筹办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秋田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选举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
于制定〈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秋
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秋田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非日常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秋田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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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起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
了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生产经
营液晶显示器模块及相关的材料、组件。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商品及国
家专营、专控商品)。从事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不含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
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新型平板显示器件(LCD 液晶显示器、TP 触控器
件产品)、导光板背光源及相关其他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相关材料、组件的生
产加工,销售自产产品;显示终端产品嵌入式软件的开发、系统集成、应用服务
与销售;应用软件开发及销售(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范围为
准)”。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液晶及触控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均在
上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其内部设置了触控显示事业部、单色显示事业部、采购中心、销售中心、技术中
心和质量中心等相关配套的职能部门,并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研发、生产系统
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自主开展经营业务,不存
在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24
                                                             律师工作报告


    (二)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由秋田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17]3-87
号”《验资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各发起人股东认缴的出
资已全部缴足,整体变更设立前原秋田微有限名下的专利权、注册商标、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人已全部更名为发行人,发行人在用的与其生产经营
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系其合法取得。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以及公司控股
股东书面确认等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的情形;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内部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其他企业或个人干扰或影响发行
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名册、社保缴交明细、工资发放记
录及其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署的
《劳动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障由其独立支付、独立管理。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如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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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会议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
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
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置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
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进行会计核算,具有规
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银行自行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存入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依
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为其股东或关联
企业缴纳税款的情况。


                                  26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律师另核查了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资
金流水记录,未发现有影响发行人财务独立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面向市场自主开展业务,
其现有客户包含少量关联方股东,与该等关联方股东的合作均是发行人创设初期
为开拓海外市场业务而建立并自然延续至今,随着发行人业务的不断拓展,发行
人独立发展了完整的海外市场销售渠道。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占发行人营业收入
的比例不超过 10%,发行人的经营不存在需要依赖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情形(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其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和销售系
统,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七、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工商企业档案等资料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计 9 名,包括自然人股东 1 名、法人股东 5 名及合
伙企业股东 3 名,均为发行人目前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汉志投资

    汉志投资现持有发行人 3,607.2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0.12%,系
于 2009 年 4 月通过受让秋田视佳转让的股权成为秋田微有限的股东。

    根据汉志投资的工商企业档案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资料,汉志投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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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立于 2007 年 2 月 2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9796325XH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
志毅;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 2108A;主营
业务为投资兴办实业。

      根据上述资料并经信达律师访谈黄志毅、黄志坚,查阅汉志投资目前投资的
以及曾经持股的其他企业的工商档案等资料,汉志投资系黄志毅、黄志坚及黄志
远(三人系兄弟关系)为从事投资业务而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由黄志毅持股
52%、黄志坚和黄志远各持股 24%。2008 年 10 月,黄志远因独立创业,不再参与
汉志投资及汉志投资所投资项目的管理,将其持有的汉志投资全部股权转让给黄
志毅、黄志坚和黄志斌,转让完成后黄志毅持股 64.47%、黄志坚持股 30.26%、黄
志斌持股 5.27%;2014 年 4 月,黄志斌因其个人职业规划调整,将持有的汉志投
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黄志毅和黄志坚,自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汉志投资股权
结构未再发生其他变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汉志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黄志毅           1,361.20         1,361.20        68.06%
  2            黄志坚            638.80           638.80         31.94%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

      2、誉信中诚

      誉信中诚现持有发行人 910.8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18%,系于
2011 年 3 月通过增资成为秋田微有限的股东。

      根据誉信中诚的工商企业档案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誉信中诚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65704750E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51.2413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陈嵘;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愉园社区清林中路 50 号锦绣东方锦山阁 17D;
主营业务为投资兴办实业。

      根据上述资料及陈嵘、曹在兴、陈卫军等受访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
师核查,誉信中诚系曹在兴、陈卫军、陈稳见、沈太辉、曹旺 5 人为持有秋田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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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的股权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其历次股权变动均系当时的股东根据经协商确定
的各股东间接持有秋田微股权的比例,对誉信中诚股权结构进行的调整,具体情
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秋田微有限的股
本演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誉信中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沈太辉            7.66               7.66          5.06%
  2            曹在兴           19.41              19.41          12.83%
  3             陈嵘            124.17             124.17         82.10%
             合计               151.24             151.24         100%

      3、金信联合

      金信联合现持有发行人 292.2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87%,系于
2009 年 4 月通过受让秋田视佳转让的股权成为秋田微有限的股东。

      根据金信联合的工商企业档案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资料,金信联合成
立于 2008 年 9 月 12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300680354020G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69.6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王亚彬;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龙凤路 41 号 3 楼;经营范围为
“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
投资顾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
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根据上述资料及王亚彬和其他相关受访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金信联合未开展经营活动,其历次股权变动
均系当时的股东根据经协商确定的各股东间接持有秋田微股权的比例,对金信联
合的股权结构进行的调整,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二)
发行人及其前身秋田微有限的股本演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信联合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亚彬            69.60              69.60         10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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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69.60            69.60           100%

    4、HUI ZHANG

    HUI ZHANG,1964 年 8 月出生,系加拿大籍自然人,护照号码为 HM4723**,
现持有发行人 269.4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49%,系秋田微有限的创
始股东。

    5、JL Grand Palace

    JL Grand Palace 现持有发行人 24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1%,系
于 2017 年 7 月通过受让 Grand Palace 转让的股权成为秋田微有限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JL Grand Palace 的注册证书及相关领事认证文件等资料,
JL Grand Palace 系由 JIANLIN LI 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在美国得克萨斯州注册成立
并 100% 持 股 的 企 业 法 人 , 注 册 号 为 802663703 , 住 所 为 4605 Sebago
Trail,Plano,Texas 75093。

    6、兴业华成

    兴业华成现持有发行人 194.4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24%,系于
2016 年 8 月通过受让 HUI ZHANG 转让的股权成为秋田微有限的股东。

    根据兴业华成的工商企业档案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资料,兴业华成成
立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300349891299J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王铁华;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座 1804 室;经营范
围为“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管理;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
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信达律师核查,兴业华成系王铁华为持有秋田微有限的股权而设立的企业
法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兴业华成未开
展任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兴业华成的股权结构如下:

                                         3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铁华             1,000.00                441.32          100%
            合计                1,000.00                441.32          100%

       7、春华赋

       春华赋现持有发行人 176.78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95%,系于 2016
年 8 月通过受让 HUI ZHANG 和汉志投资转让的股权成为秋田微有限的股东。

       根据春华赋的工商企业档案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资料,春华赋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AQBDXJ 的《营业执照》;其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总额为 540.28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芷;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2108D。

       经核查,春华赋系发行人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持股主体,其全体合
伙人均为发行人的在职员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春华赋各合伙
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
                                                                       董事长助理、
  1         杨芷       普通合伙人          21.40             3.96%
                                                                           监事
  2        洪俊斌      有限合伙人          79.20             14.66%      副总经理

  3         石俊       有限合伙人          43.60             8.07%      财务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
  4         熊明       有限合伙人          43.60             8.07%
                                                                          总监
  5         王旭       有限合伙人          41.20             7.63%      市场部总监

  6         柯锋       有限合伙人          24.20             4.48%       生产总监

  7        王天宝      有限合伙人          22.20             4.11%       品保总监

  8        程益乐      有限合伙人          22.10             4.09%       部门经理

  9        吴善平      有限合伙人          17.68             3.27%       部门经理

 10        范明生      有限合伙人          15.50             2.87%       技术人员

 11        周礼红      有限合伙人          14.50             2.68%       部门经理

 12        任中奎      有限合伙人          12.00             2.22%       部门经理

 13        王琼芳      有限合伙人          12.00             2.22%       销售经理


                                           31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

 14      刘秀漪         有限合伙人       11.00         2.04%       技术人员

 15      陈振华         有限合伙人       11.00         2.04%       部门经理

 16       姜昱          有限合伙人       10.50         1.94%       技术人员

 17      彭华燕         有限合伙人       10.50         1.94%       部门经理

 18      李玉莲         有限合伙人       10.50         1.94%       财务人员

 19       舒颀          有限合伙人       10.50         1.94%       部门经理

 20      刘护权         有限合伙人       10.00         1.85%       技术人员

 21      宋意杰         有限合伙人       10.00         1.85%     证券事务代表

 22      杨宜贵         有限合伙人        7.70         1.43%       财务人员

 23      鲁伏元         有限合伙人        6.50         1.20%       生产主管

 24      陈安定         有限合伙人        6.20         1.15%       销售经理

 25       王超          有限合伙人        6.20         1.15%       销售经理

 26      程治强         有限合伙人        5.60         1.04%       销售经理

 27      陈丽娟         有限合伙人        5.30         0.98%       财务人员

 28      米海风         有限合伙人        5.30         0.98%       销售经理

 29       张洁          有限合伙人        5.00         0.93%       品质主管

 30       李竟          有限合伙人        5.00         0.93%       销售经理

 31      闫晓光         有限合伙人        4.40         0.81%       销售经理

 32      高玉静         有限合伙人        4.00         0.74%       行政职员

 33      陈长龙         有限合伙人        3.80         0.70%       品质主管

 34      王秀文         有限合伙人        3.50         0.65%       销售主管

 35      张海英         有限合伙人        3.20         0.59%       行政职员

 36       喻钊          有限合伙人        3.20         0.59%       技术人员

 37      赵红娟         有限合伙人        3.20         0.59%       销售经理

 38       龚妍          有限合伙人        3.00         0.56%       技术人员

 39       何丽          有限合伙人        3.00         0.56%       销售经理

 40       刘彬          有限合伙人        3.00         0.56%       技术人员

                 合计                    540.28       100.00%         --



                                         32
                                                                    律师工作报告


       8、秋实赋

       秋实赋现持有发行人 176.63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94%,系于 2017
年 7 月通过受让春华赋转让的股权成为秋田微有限的股东。

       根据秋实赋的工商企业档案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资料,秋实赋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22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C3HY9J 的《营业执照》;其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总额为 539.80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芷;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2108E。

       经核查,秋实赋系发行人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持股主体,其全体合
伙人均为发行人的在职员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秋实赋各合伙
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
                                                                 董事长助理、
 1           杨芷       普通合伙人          21.40       3.96%
                                                                     监事
                                                                 赣州秋田微
 2           肖兵       有限合伙人          54.40      10.08%
                                                                   副总经理
 3           郑荣       有限合伙人          52.00       9.63%     安委会主任
                                                                  秋田微国际
 4          席兴淼      有限合伙人          49.60       9.19%
                                                                    总经理
 5           姚琴       有限合伙人          31.80       5.89%      采购总监

 6          李建峰      有限合伙人          30.50       5.65%      部门经理

 7          丁明福      有限合伙人          22.10       4.09%      部门经理

 8           马玲       有限合伙人          16.00       2.96%      部门经理

 9          安元东      有限合伙人          16.00       2.96%      部门经理

 10        欧阳明华     有限合伙人          15.50       2.87%      销售经理

 11          刘进       有限合伙人          15.00       2.78%      技术人员

 12          李涛       有限合伙人          15.00       2.78%      部门经理

 13         金卫兵      有限合伙人          14.50       2.69%      技术人员

 14         陶奋强      有限合伙人          14.50       2.69%      部门经理

 15         鲁彦诚      有限合伙人          14.50       2.69%      部门经理

 16         吴梓荣      有限合伙人          13.00       2.41%      部门经理


                                       33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

 17         李中旺         有限合伙人          13.00      2.41%       部门经理

 18         刘积秀         有限合伙人          13.00      2.41%       部门经理

 19         谢志文         有限合伙人          10.50      1.95%       部门经理

 20         汪仕丽         有限合伙人          10.50      1.95%       部门经理

 21         熊必波         有限合伙人          10.50      1.95%       部门经理

 22         莫乃培         有限合伙人          10.00      1.85%       部门经理

 23         赵利婵         有限合伙人          5.30       0.98%       行政职员

 24         段春艳         有限合伙人          5.30       0.98%       销售主管

 25         陈世民         有限合伙人          4.70       0.87%       研发主管

 26          李萍          有限合伙人          4.60       0.85%       技术人员

 27         白文舸         有限合伙人          4.10       0.76%       技术人员

 28          赵明          有限合伙人          4.10       0.76%       品质主管

 29         崔中平         有限合伙人          3.80       0.70%       销售经理

 30          张冲          有限合伙人          3.80       0.70%       生产主管

 31         伍燕英         有限合伙人          3.80       0.70%       生产主管

 32          洪强          有限合伙人          3.80       0.70%       技术人员

 33         叶海朋         有限合伙人          3.60       0.67%       技术人员

 34         刘余山         有限合伙人          3.50       0.65%       生产主管

 35          陈鹏          有限合伙人          3.50       0.65%       技术人员

 36         闫学锋         有限合伙人          3.50       0.65%       技术人员

 37         杨军飞         有限合伙人          3.50       0.65%       技术人员

 38         付桂芳         有限合伙人          3.50       0.65%       财务人员

 39         范正启         有限合伙人          3.40       0.63%       行政职员

 40         朱志明         有限合伙人          3.40       0.63%       技术人员

 41         欧阳英         有限合伙人          3.00       0.56%       销售经理

 42         韩中栓         有限合伙人          2.30       0.43%       生产主管

                    合计                      539.80      100%           --

       9、谷雨赋


                                         34
                                                                     律师工作报告


       谷雨赋现持有发行人 126.5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11%,系于 2017
年 7 月通过受让春华赋转让的股权成为秋田微有限的股东。

       根据谷雨赋的工商企业档案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资料,谷雨赋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8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H72X3D 的《营业执照》;其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总额为 386.87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芷;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2108F。

       经核查,谷雨赋系发行人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持股主体,其全体合
伙人均为发行人在职员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谷雨赋各合伙人
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

                                                                  董事长助理、
  1           杨芷       普通合伙人         17.37       4.49%
                                                                      监事
  2           张凤       有限合伙人         67.00      17.32%       副总经理

  3          曹在滨      有限合伙人         58.00      14.99%       销售总监

  4          王细昂      有限合伙人         31.80       8.22%     触显产品总监

  5           杜华       有限合伙人         17.00       4.39%       部门经理

  6          杨金红      有限合伙人         17.00       4.39%       销售经理

  7           邓华       有限合伙人         17.00       4.39%       销售经理

  8          蔡忠洪      有限合伙人         13.50       3.49%       部门经理

  9          王伟鹏      有限合伙人         13.50       3.49%       部门经理

  10         姜丽华      有限合伙人         10.35       2.68%       质量总监

  11         滕俊良      有限合伙人         10.00       2.58%       财务经理

  12         王天宝      有限合伙人         7.00        1.81%       品保总监

  13         王红玲      有限合伙人          6.40       1.65%       部门经理

  14          汤凯       有限合伙人          6.20       1.60%       行政职员

  15         谭素珍      有限合伙人          5.00       1.29%       技术人员

  16         李林森      有限合伙人         5.00        1.29%       技术人员

  17         袁凤春      有限合伙人          4.70       1.21%       行政职员


                                       35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

  18         邵飞兰     有限合伙人          4.70       1.21%       技术人员

  19         彭晓辉     有限合伙人          4.60       1.19%       技术人员

  20         吕雄斌     有限合伙人          4.15       1.07%       行政主管

  21         吴梓荣     有限合伙人          4.10       1.06%       部门经理

  22         代瑞大     有限合伙人          4.10       1.06%       技术人员

  23         李碧华     有限合伙人          4.00       1.03%       行政职员

  24         曾庆英     有限合伙人          4.00       1.03%         退休

  25         陈文威     有限合伙人          3.80       0.98%       技术人员

  26         杨守朝     有限合伙人          3.80       0.98%       技术人员

  27         王秋生     有限合伙人          3.80       0.98%       技术人员

  28          何鹏      有限合伙人          3.80       0.98%       技术人员

  29         段向华     有限合伙人          3.80       0.98%       技术人员

  30         张海龙     有限合伙人          3.80       0.98%       销售经理

  31         梁昌平     有限合伙人          3.80       0.98%       技术人员

  32         张雪勤     有限合伙人          3.80       0.98%       品质主管

  33         黄昌平     有限合伙人          3.80       0.98%       行政职员

  34         许书粉     有限合伙人          3.80       0.98%       财务人员

  35         费三平     有限合伙人          3.40       0.88%       技术人员

  36         未九波     有限合伙人          3.20       0.83%       销售经理

  37         刘武嘉     有限合伙人          3.20       0.83%       销售经理

  38          申凯      有限合伙人          2.60       0.67%       技术人员

                 合计                      386.87      100%           --

       (二)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9 名,均为发行人现有股东;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在穿透至自然人后,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
共 125 名,且自秋田微有限设立之日起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前身均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中,除 HUI


                                      36
                                                               律师工作报告


ZHANG 为境外自然人、JL Grand Palace 为境外企业法人外,其余 7 名股东均为中
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各发起人以秋田微有限经审计后
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财产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系按照各自持有秋田微有限股权的
比例,以秋田微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秋田微有限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上述资
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折价入股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
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起人投入资产的产权转移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由秋田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之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的秋田微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已经全部
实际转移至发行人,相关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经更名为发行人。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汉志投资持有发行人 3,607.2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0.12%,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黄志毅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汉志投资 68.06%的股权,并担任汉志投资的执行
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可通过对汉志投资的控制以
及其本人在发行人的任职直接控制发行人,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及“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


                                     37
                                                                 律师工作报告


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黄志毅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
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并进行
出资的资格;自秋田微有限设立之日起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前身均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已投入发
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的
上述资产或权利相关权属证书已完成更名手续,发行人持有上述资产不存在法律
障碍或风险。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和《验资报告》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立时总股本为 6,000 万元,各股东及其持股数量、股份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汉志投资                    3,607.20       60.12%

 2                 誉信中诚                     910.80        15.18%

 3                 金信联合                     292.20         4.87%

 4               HUI ZHANG                      269.40         4.49%

 5              JL Grand Palace                 246.00         4.10%

 6                 兴业华成                     194.40         3.24%

 7                  春华赋                      176.78         2.95%

 8                  秋实赋                      176.63         2.94%

 9                  谷雨赋                      126.59         2.11%



                                      38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6,000.00             1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
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秋田微有限的股本演变

      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秋田微有限、誉信中诚和金信联合等 7 名发行人境内非
自然人股东及秋田视佳的工商企业档案,历次股权转让中转让方股东于转让年度
的纳税申报材料、纳税凭证及/或税务清算鉴证报告、银行转账凭证,文莱达鲁萨
兰国 Cheok Advocates & Solicitors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并
经 HUI ZHANG、黄志毅、JIANLINLI 等受访人员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前身秋田
微有限的股本演变如下:

      1、2004 年 11 月,迪宏科技设立

      迪宏科技成立于 2004 年 11 月 5 日,系加拿大籍自然人 HUI ZHANG 出资设
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2004 年 10 月 8 日,HUI ZHANG 签署《深圳迪宏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决定
单独出资设立迪宏科技。迪宏科技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 50 万美元,出资方式
为货币(美元现金)出资。

      2004 年 10 月 22 日,深圳市福田区经济贸易局出具“深福经贸资复[2004]0359
号”《关于设立外资企业“深圳迪宏科技有限公司”的通知》,同意 HUI ZHANG
在深圳市福田区设立外资企业“深圳迪宏科技有限公司”,批准 HUI ZHANG 于
2004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深圳迪宏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04 年 10 月 26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迪宏科技核发“商外资粤深福外资字
[2004]02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4 年 11 月 5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迪宏科技核发注册号为“企独粤
深总字第 31413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迪宏科技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股权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HUI ZHANG           50.00              0               100%



                                       39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50.00              0                100%

      2、2005 年 1 月,变更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 20 万美元)

      2004 年 12 月 20 日,深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敬会验字[2004]第 380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4 年 12 月 16 日止,迪宏科技已收到股东第一期投入
的注册资本美元 20 万元,以货币出资。

      2005 年 1 月 4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
迪宏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股权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HUI ZHANG            50.00           20.00             100%

           合计                  50.00           20.00             100%

      3、2005 年 5 月,变更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 50 万美元)

      2005 年 4 月 28 日,深圳诚至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诚至信验报字[2005]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5 年 4 月 26 日止,迪宏科技已收到 HUI ZHANG
第二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美元 30 万元;截至同日止,迪宏科技收到股东缴纳的
注册资本累计美元 50 万元。

      2005 年 5 月 17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
迪宏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股权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HUI ZHANG            50.00           50.00             100%

           合计                  50.00           50.00             100%

      4、2006 年 9 月,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增加至 70 万美元)

      2006 年 8 月 10 日,迪宏科技召开董事会,同意增资 20 万美元,将迪宏科技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变更为 70 万美元。同日,HUI ZHANG 根据前述董事会决
议内容签署了《深圳迪宏科技有限公司补充章程》。




                                         40
                                                                   律师工作报告


      2006 年 8 月 14 日,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出具“深外资宝复[2006]1101 号”
《关于外资企业“深圳迪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变更地址的批复》,批准了 HUI
ZHANG 签署的上述迪宏科技补充章程。

      2006 年 8 月 16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迪宏科技核发“商外资粤深宝外资证字
[2004]060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6 年 9 月 7 日,深圳诚至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诚至信验报字[2006]036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9 月 4 日止,迪宏科技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合计美元 20 万元,以货币出资。

      2006 年 9 月 8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增资完成后,
迪宏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股权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HUI ZHANG            70.00           70.00             100%

            合计                 70.00           70.00             100%

      5、2007 年 9 月,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460 万美元,实收资本增加至
190.20 万美元)

      2007 年 6 月 18 日,秋田视佳、HUI ZHANG、Grand Palace 共同签署《深圳
迪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及《合资经营深圳迪宏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三方
共同向迪宏科技增加投资,将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增加至 460 万美元。本次
增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390 万美元,其中秋田视佳认缴 340.22 万美元(含现金出
资 171.39 万美元、存货出资 126.80 万美元及设备出资 42.03 万美元,其中现金以
人民币缴付并按当日美元汇率折算),取得增资后迪宏科技 73.96%的股权;Grand
Palace 以货币认缴 30.406 万美元,取得增资后迪宏科技 6.61%的股权;HUI ZHANG
以货币认缴 19.38 万美元,增资后合计认缴出资 89.38 万美元,持股 19.43%。三方
并约定,本次增资新增注册资本的 20%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前投入,其余部分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在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投入。

      2007 年 8 月 23 日,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出具“深外资宝复[2007]1096 号”
《关于外资企业“深圳迪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增营、增加股东及性质变更的批
复》,同意迪宏科技新增投资者秋田视佳和 Grand Palace,自此迪宏科技性质变更

                                         41
                                                                    律师工作报告


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秋田视佳、HUI ZHANG 及 Grand Palace 签署的《深圳
迪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

       2007 年 8 月 24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迪宏科技核发“商外资粤深宝合资证字
[2007]00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7 年 9 月 13 日,深圳华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融验字[2007]3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 年 9 月 13 日止,迪宏科技已收到秋田视佳、
HUI ZHANG、Grand Palace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20.20 万美元,其中秋田视
佳出资 70.42 万美元(按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HUI ZHANG 出资 19.38 万美
元,Grand Palace 出资 30.41 万美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7 年 9 月 20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2007]第 1112662 号《名称变
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迪宏科技更名为“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并于
同日就上述增资、实收资本变更、企业性质和名称变更事项,向秋田微有限核发
了注册号为 44030650112099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秋田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权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秋田视佳          340.22           70.42            73.96%

 2          HUI ZHANG            89.38           89.38            19.43%

 3           Grand Palace        30.41           30.41             6.61%

            合计                460.00           190.20            100%

       经核查,秋田视佳系黄志坚、孙凤华和张玉于 2001 年 6 月共同出资设立,2007
年 4 月因汉志投资受让前述三人转让的股权成为汉志投资 100%控股的子公司,已
于 2013 年 5 月注销;Grand Palace 是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JIANLIN LI 自 2006 年 10 月起持有该境外法人 100%股权并担任其董事。本次增资
重组系秋田视佳、HUI ZHANG 和 JIANLIN LI 为协同发展,对境内研发设计、生
产能力及北美市场业务等进行的整合。

       6、2008 年 1 月,变更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 415.37 万美元)




                                         42
                                                                     律师工作报告


       2007 年 10 月 30 日,深圳中资华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中资华评报字(2007)
第 023 号”《关于深圳市秋田视佳实业有限公司委估经营性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书》,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2007 年 9 月 30 日,秋田视佳列入评估范围的部分经
营性资产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 1,604.95 万元。

       2007 年 11 月 1 日,深圳华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融验字[2007]3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止,秋田微有限已收到秋田视佳
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美元 168.83 万元(按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以上述评估
报告列明的实物出资。
       2008 年 1 月 7 日,深圳华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融验字[2008]1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8 年 1 月 3 日止,秋田微有限已收到秋田视佳缴纳的
注册资本合计美元 56.34 万元(按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以货币出资。

       2008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实收资本变
更完成后,秋田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权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秋田视佳           340.22           295.59            73.96%

 2          HUI ZHANG             89.38           89.38             19.43%

 3           Grand Palace         30.41           30.41             6.61%

             合计                460.00           415.37             100%

       7、2008 年 7 月,变更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 460 万美元)

       2008 年 7 月 7 日,深圳普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普所外验字[2008]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8 年 7 月 4 日止,秋田微有限已收到秋田视佳缴
纳的注册资本合计美元 44.63 万元(按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以货币出资。

       2008 年 7 月 7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实收资本变
更完成后,秋田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权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秋田视佳           340.22           340.22            73.96%

 2          HUI ZHANG             89.38            89.38            19.43%


                                          43
                                                                    律师工作报告



 3           Grand Palace         30.41            30.41            6.61%

             合计                460.00           460.00            100%

       8、2009 年 4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12 月 30 日,秋田微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股东秋田视佳将其持有的
秋田微有限 73.96%的股权进行转让,其中 71.73%的股权按出资额原价折算汇率,
以人民币 24,171,712.58 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控股股东汉志投资,剩余 2.23%的股权
参考秋田微有限的净资产协商作价,以人民币 97.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金晶
微电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日,汉志投资、金晶微电子、HUI ZHANG
和 Grand Palace 共同签署了《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修订本)》《深圳秋
田微电子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

       2009 年 3 月 12 日,秋田视佳分别就上述股权转让与汉志投资、金晶微电子签
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009 年 4 月 2 日,深圳市龙岗区贸易工业局出具“深贸工资龙复[2008]204 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修改合同的批复》,同
意上述股权转让并批准秋田微有限全体股东新签署的合同和章程。

       2009 年 4 月 3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秋田微有限核发“商外资粤深宝合资证
字[2007]00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9 年 4 月 21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后,秋田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权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汉志投资           329.96          329.96            71.73%

 2          HUI ZHANG            89.38            89.38            19.43%

 3           Grand Palace        30.41            30.41            6.61%

 4           金晶微电子          10.26            10.26            2.23%

             合计                460.00          460.00             100%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因汉志投资将间接持有秋田微有限股权调整为直接
持股,并同时引入王亚彬通过金晶微电子持有秋田微有限的股权。


                                          44
                                                                    律师工作报告


       9、2011 年 3 月,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增加至 741.77 万美元)

       2011 年 2 月 20 日,秋田微有限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新增投资者誉信中诚,
并将秋田微有限的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增加至 741.77 万美元;新增加的 281.77 万
美元由汉志投资认缴 167.12 万美元,金晶微电子认缴 9.86 万美元,新股东誉信中
诚认缴 104.78 万美元。本次增资参考增资时秋田微有限的净资产协商定价,参与
认缴新增出资的股东均以人民币出资并按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

       2011 年 2 月 20 日,誉信中诚、汉志投资、金晶微电子、HUI ZHANG 和 Grand
Palace 等秋田微有限股东共同签署了《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修订本)》
《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

       2011 年 3 月 7 日,深圳市龙岗区贸易工业局出具“深贸工资龙复[2011]0098
号”《关于外资企业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增加投资者、增资的批复》,同意
秋田微有限增加新股东誉信中诚,并将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增加至 741.77 万美元,
新增加的注册资本由汉志投资、金晶微电子、誉信中诚以现金方式出资,于变更
登记前一次性投入;批准秋田微有限全体投资者于 2011 年 2 月 20 日签署的《深
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修订本)》《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章程(修订
本)》。

       2011 年 3 月 7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秋田微有限核发“商外资粤深宝合资证
字[2007]00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1 年 3 月 20 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出具“京会
兴深分验字[2011]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3 月 18 日止,秋田微有
限已收到汉志投资、金晶微电子、誉信中诚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81.77 万美
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859 万元,折合 2,830,906.99 美元,其中增加注册
资本和实收资本 2,817,660.00 美元,资本溢价 13,246.99 美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1 年 3 月 2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增资完成后,
秋田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权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汉志投资           497.08           497.08           67.01%



                                         45
                                                                   律师工作报告



 2           誉信中诚           104.78          104.78           14.13%

 3          HUI ZHANG           89.38            89.38           12.05%

 4          Grand Palace        30.41            30.41            4.10%

 5          金晶微电子          20.12            20.12            2.71%

            合计                741.77          741.77            100%

       经核查,本次增资系因秋田微有限引入有一定行业经验的沈太辉、曹在兴、
曹旺、陈稳见、陈卫军等人作为股东,为便于持有秋田微有限的股权,前述 5 人
经协商共同出资于 2010 年 12 月设立了誉信中诚。

       10、2011 年 5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4 月 6 日,秋田微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参考转让时秋田微有限的净
资产协商定价,由股东汉志投资将其持有的秋田微有限 1.06%股权以人民币 60 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金晶微电子,并将其持有的秋田微有限 3.34%股权以人民币 189
万元转让给誉信中诚。

       2011 年 4 月 7 日,汉志投资与金晶微电子、誉信中诚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1 年 4 月 8 日,秋田微有限的全体股东根据上述股权转让签署《深圳秋田
微电子有限公司补充合同》和《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补充章程》。

       2011 年 5 月 12 日,深圳市龙岗区贸易工业局出具“深贸工资龙复[2011]0267
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同
意秋田微有限股东之间的上述股权转让,并批准上述补充合同和补充章程。

       2011 年 5 月 12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秋田微有限核发“商外资粤深宝合资证
字[2007]00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1 年 5 月 17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后,秋田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权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汉志投资           464.44          464.44           62.61%



                                          46
                                                                    律师工作报告



 2            誉信中诚           129.56           129.56            17.47%

 3          HUI ZHANG             89.38            89.38            12.05%

 4           Grand Palace         30.41            30.41            4.10%

 5           金晶微电子           27.98            27.98            3.77%

             合计                741.77           741.77            100%

       经核查,2011 年 3 月,陈嵘通过增资成为誉信中诚的股东,杨朝晖通过增资
成为金晶微电子的股东;本次股权转让系因秋田微有限为引入陈嵘和杨朝晖作为
股东而进行。

       11、2015 年 7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7 月 12 日,秋田微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股东誉信中诚将其持有的秋
田微有限 3.77%股权以人民币 343.8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汉志投资,并将其持有的
秋田微有限 0.2%股权以人民币 18.2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HUI ZHANG;同意股东金
晶微电子将其持有的秋田微有限 0.48%股权以人民币 44.1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HUI
ZHANG;均为参考转让时秋田微有限的净资产协商定价。

       2014 年 11 月 4 日,誉信中诚、金晶微电子分别与汉志投资、HUI ZHANG 就
上述股权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5 年 5 月 19 日,秋田微有限的全体股东根据上述股权转让签署《深圳秋田
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修正案)》和《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 年 6 月 26 日,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出具“深外资龙复[2015]0259 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同意秋
田微有限股东之间的上述股权转让,并批准了上述合同(修正案)和章程(修正
案)。

       2015 年 6 月 26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秋田微有限核发“商外资粤深宝合资证
字[2007]00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5 年 7 月 16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后,秋田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权比例


                                          47
                                                                  律师工作报告


                             (万美元)       (万美元)

 1          汉志投资           492.41           492.41            66.38%

 2          誉信中诚           100.11           100.11            13.50%

 3        HUI ZHANG             94.42            94.42            12.73%

 4         Grand Palace         30.41            30.41            4.10%

 5         金晶微电子           24.42            24.42            3.29%

           合计                741.77           741.77            100%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因誉信中诚和金晶微电子部分股东因其个人资金需
求转让股权,导致间接持有秋田微有限股权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12、2016 年 8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6 月 8 日,秋田微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股东 HUI ZHANG 将其持有
的秋田微有限 5%的股权以人民币 681.0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春华赋,将其持
有的秋田微有限 3.24%的股权以人民币 441.3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兴业华成;
同意股东汉志投资将其持有的秋田微有限 3%的股权以人民币 408.63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春华赋,将其持有的秋田微有限 1.58%的股权以人民币 214.78 万元转让给
金晶微电子,将其持有的秋田微有限 1.68%的股权以人民币 228.83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誉信中诚;本次股权转让均参考转让时秋田微有限的净资产协商定价,其他
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次股权转让后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新的《深圳秋田微
电子有限公司合同》和《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7 月 1 日,HUI ZHANG 与春华赋、兴业华成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内
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6 年 7 月 12 日,汉志投资与誉信中诚、金晶微电子、春华赋根据上述董事
会决议内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6 年 7 月 26 日,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出具“深外资龙复[2016]0315 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同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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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股权转让,批准秋田微有限全体股东新签署的《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
和《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8 月 1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秋田微有限核发“商外资粤深宝合资证
字[2007]00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6 年 8 月 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后,秋田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权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汉志投资            446.00           446.00           60.12%

  2            誉信中诚            112.57           112.57           15.18%

  3           HUI ZHANG             33.30           33.30             4.49%

  4           Grand Palace          30.41           30.41             4.10%

  5           金晶微电子            36.12           36.12             4.87%

  6             春华赋              59.34           59.34             8.00%

  7            兴业华成             24.03           24.03             3.24%

              合计                 741.77           741.77            100%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因 HUI ZHANG 因个人资金需求自愿减持,同时,
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引入新股东兴业华成,并以春华赋作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
的主体受让股权。

      13、2017 年 7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6 月 8 日,秋田微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 Grand Palace 将其持有的秋
田微有限 4.1%的股权以人民币 751.8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 JL Grand Palace;
同意春华赋将其持有的秋田微有限 2.94%的股权以人民币 539.80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新股东秋实赋,将 2.11%的股权以人民币 386.8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谷雨
赋;均为参考转让时秋田微有限的净资产协商定价,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2017 年 6 月 19 日,Grand Palace 与 JL Grand Palace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7 年 7 月 5 日,春华赋与秋实赋、谷雨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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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7 月 5 日,秋田微有限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签署了《秋田微电子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7 月 10 日,秋田微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办
理完毕变更备案手续,取得编号“粤深龙外资备 201700507”的《外商投资企业变
更备案回执》,并于当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秋田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权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汉志投资          446.00           446.00           60.12%

  2           誉信中诚          112.57           112.57           15.18%

  3         HUI ZHANG            33.30           33.30             4.49%

  4        JL Grand Palace       30.41           30.41             4.10%

  5          金晶微电子          36.12           36.12             4.87%

  6            春华赋            21.86           21.86            2.9464%

  7           兴业华成           24.03           24.03             3.24%

  8            秋实赋            21.84           21.84            2.9438%

  9            谷雨赋            15.65           15.65            2.1098%

            合计                741.77           741.77            100%

      经核查,Grand Palace 与 JL Grand Palace 均为 JIANLIN LI 持有 100%股份的境
外法人,本次股权转让系因 JIANLIN LI 为调整其个人资产管理,同时秋田微有限
根据股权激励实施情况调整各持股主体的持股比例所致。

      14、2017 年 9 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
股本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三)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并经发行人的股东书面确认,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
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50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前身设立后历次增资及股权变更均在获得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依法履
行了验资及变更登记程序,或已依法履行备案程序,出资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
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目前股权设置、股本
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液晶显示器模块及相关的材料、组件;
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商品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从事汽车电子装置
制造(不含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新型平板
显示器件(LCD 液晶显示器、TP 触控器件产品)、导光板背光源及相关其他电子
产品的技术开发、相关材料、组件的生产加工,销售自产产品;显示终端产品嵌
入式软件的开发、系统集成、应用服务与销售;应用软件开发及销售(经营范围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范围为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液晶显示及触控产
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单色液晶显示器、单色液晶显示模
组、彩色液晶显示模组及电容式触摸屏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模式为按照客户的
专业化需求研发、设计定制产品,并根据客户订单按需采购并安排生产。报告期
内,发行人在境内及海外市场均有销售,其客户分为终端产品生产厂商和技术服
务商,其中技术服务商以终端产品生产厂商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包括整体技术
方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集中采购服务。对终端产品生产厂商,发行人按照其产
品特性进行定制化设计和生产;对技术服务商,发行人则根据其采购需求进行定
制化设计和生产。




                                  51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其从事的业务均不存在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 2018 年第 18 号)
文件规定的禁止外商投资或须取得外资准入许可领域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其经营范
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认证

      1、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行政许可、备
案、注册的情况如下:

序                                                    证书编码或           有效期限或
         资质名称       持证人        发证机关
号                                                    批准文件号         登记备案时间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              深圳市龙岗区环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1                       发行人
     许可证                        境保护和水务局 4403072018000001 至 2022 年 6 月 5 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深圳市龙岗区 备案登记表编号: 备案时间:
2                       发行人
     案登记表                      工业和信息化局 03051833         2017 年 9 月 30 日
                                                   许可证编号:
                                       东莞市                       有效期:
3 排污许可证            东莞励成                   9144190074996286
                                     生态环境局                     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
                                                   9W001Q
                          赣州      赣州市章贡区                      有效期:
4 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1945
                        秋田微      生态环境局                        至 2020 年 11 月 14 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赣州     江西省赣州市章 备案登记表编号: 备案时间:
5
     案登记表           秋田微       贡区商务局   02395446         2017 年 11 月 3 日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赣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注册编码:
6                                                                     长期有效
     登记证书           秋田微         赣州海关   360796158M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赣州                    备案号码:          备案时间:
7                                  江西出入境检验
  检企业备案表          秋田微                    3603601132          2015 年 6 月 17 日
                                       检疫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全部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注
册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上述许可、备案或注册均
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2、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或通过认证情况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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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证书编码或
         认证类别       持证人       颁证主体                        有效期限或认证时间
号                                                    登记号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员会、深圳市财政                有效期:
1                       发行人                    GR201944201472
        认证                     局、国家税务总局                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
                                   深圳市税务局
         AEO 认证                                       AEOCN        认证日期:
2                       发行人       深圳海关
     (高级认证企业)                                 4403937750     2020 年 1 月 2 日
  GB/T 29490-2013
                                 中规(北京)认证                有效期:
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发行人                    18118IP4419R0M
                                     有限公司                    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
        认证
       ISO 9001:2015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                    有效期:
4                       发行人                       01 100 01916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中国)有限公司                    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
                                 必维认证集团认证
       ISO14001:2015                                            有效期:
5                       发行人   控股有限公司英国 CNGZ302298-UK
        环境体系认证                                            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
                                       分公司
      ANSI/ESD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                有效期:
6    S20.20-2014        发行人                    17 204 1833000
                                 (中国)有限公司                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
  防静电体系认证
        IECQ
                                                       IECQ-H
    QC080000:2017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                    有效期:
7
  有害物质过程管理      发行人                        TUVRTW
                                 (中国)有限公司                    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
                                                       16.0006
      体系认证
     IATF 16949:2016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                  有效期:
8                       发行人                    01 111 019166/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中国)有限公司                  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
   GB/T23001-2017
                                 北京塞西科技发展 AIITRE-00420III 有效期:
9  信息化和工业化       发行人
                                   有限责任公司     MS0109801 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
   融合管理体系认证
         IECQ
                                                       IECQ-H
     QC080000:2017      赣州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                    有效期:
10                                                    TUVRTW
   有害物质过程管理     秋田微   (中国)有限公司                    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
                                                      16.0006-01
       体系认证
                                 必维认证集团认证
       ISO14001:2015    赣州                                    有效期:
11                               控股有限公司英国 CNGZ302384-UK
        环境体系认证    秋田微                                  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
                                       分公司
     ISO 9001:2015 质量 赣州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                  有效期:
12                                                01 100 019166/04
       管理体系认证     秋田微   (中国)有限公司                  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
     IATF 16949:2016    赣州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                  有效期:
13                                                01 111 019166/0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秋田微   (中国)有限公司                  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
         ANSI/ESD
                        赣州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                有效期:
14      S20.20-2014                               17 204 1833049
      防静电体系认证    秋田微   (中国)有限公司                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认证,且该等认证不存
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亦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53
                                                                律师工作报告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其提供的秋田微国际的章程、《公司注册证明书》
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除在香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秋田微国际作为发行人相关产品的贸易平
台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在中国境外设立其他分支机构或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活
动。秋田微国际的设立及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
(九)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境外经营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企业档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及其变更如下:

    1、截至 2017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液晶显
示器模块及相关的材料、组件。增加: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商品及国家
专营、专控商品)。增加:从事汽车电子装置制造、新型平板显示器件(LCD 液
晶显示器)及相关材料、组件的生产加工,销售自产产品”。

    2、2017 年 7 月 10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秋田微有限经营范围
变更为:“生产经营液晶显示器模块及相关的材料、组件。增加:货物、技术进
出口(不含分销商品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增加:从事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不
含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新型平板显示器件
(LCD 液晶显示器、TP 触控器件产品)、导光板背光源及相关其他电子产品的技
术开发、相关材料、组件的生产加工,销售自产产品”。

    3、2018 年 12 月 28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秋田微有限经营范围
变更为:“生产经营液晶显示器模块及相关的材料、组件。货物、技术进出口(不
含分销商品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从事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不含汽车电子总
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新型平板显示器件(LCD 液晶显
示器、TP 触控器件产品)、导光板背光源及相关其他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相关
材料、组件的生产加工,销售自产产品;显示终端产品嵌入式软件的开发、系统

                                     54
                                                                 律师工作报告


集成、应用服务与销售;应用软件开发及销售(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
定的范围为准)”。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依法履行了法定程
序,该等经营范围变更未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53%、99.55%和 99.4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持续经营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
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认证,且该等
许可、备案或注册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到期无法
延续的风险;发行人的境外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
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


                                     55
                                                                  律师工作报告



     汉志投资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持有发行人 60.12%的股份

      黄志毅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持有汉志投资 68.06%股权

    汉志投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

     誉信中诚             发行人直接法人股东       持有发行人 15.18%的股份

    誉信中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

    3、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持股比例

    赣州秋田微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持股 100%

     东莞励成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持股 100%

    北京秋田微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持股 100%

    秋田微国际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持股 100%

    秋田微智能       发行人原全资子公司,已注销   发行人报告期内持股 100%

     时代云影        发行人原控股子公司,已撤资   发行人报告期内持股 42.50%

      飞迪欧         发行人原参股子公司,已撤资   发行人报告期内持股 47.66%

    赣州秋田微、东莞励成、北京秋田微及秋田微国际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九)股权投资”。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黄志毅                    董事长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陈嵘                  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56
                                                                     律师工作报告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王亚彬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王铁华                        董事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冯强                       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邹海燕                      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钱可元                      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陈卫军                     监事会主席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杨芷                         监事                2019 年 4 月-2020 年 9 月

     张家菊                    职工代表监事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洪俊斌                      副总经理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张凤                       副总经理              2019 年 3 月-2020 年 9 月

      石俊                       财务总监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黄志毅                  执行董事、总经理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至今

     黄志坚                        监事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至今

    (3)与上述表格所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黄志毅、陈嵘、王亚彬、王铁华、冯强、
邹海燕、钱可元、陈卫军、杨芷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控制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在该等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57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超耀投资                             同一实际控制人

     深圳超跃                             同一实际控制人

     赣州超跃                             同一实际控制人

     聚洲电子                             同一实际控制人

     安科信达                             同一实际控制人

     赣州松乔                             同一实际控制人

     深圳松乔                             同一实际控制人

     志友辉煌                             同一实际控制人

     志友千里                             同一实际控制人

     辉煌友创            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新和桐             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1)超耀投资

    超耀投资系黄志毅持有 52.25%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法人。

    超耀投资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87928931W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
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天安数码创新园 3 号厂房九楼 B 座 B902 号。经核查,
超耀投资主营业务为投资兴办实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超耀投
资除出资设立了深圳超跃和赣州超跃外,无其他经营活动。

    (2)深圳超跃

    深圳超跃系超耀投资 100%持股,并由黄志毅担任董事长的企业法人。

    深圳超跃成立于 2003 年 3 月 17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46640629R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住所为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同富裕工业区莹展工业园 D4 栋 201。经核
查,深圳超跃主营业务为高精密双面、多层印刷电路板的生产和销售。

    (3)赣州超跃



                                     58
                                                                律师工作报告


    赣州超跃系超耀投资持股 80%,并由黄志毅担任董事长的企业法人。

    赣州超跃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6 日,现持有赣州市章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702558485238R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钴钼稀有金属产业基地。经核查,赣州超
跃主营业务为高精密双面、多层印刷电路板的生产和销售。

    (4)聚洲电子

    聚洲电子系汉志投资持有 52.25%股权的企业法人。

    聚洲电子成立于 2010 年 6 月 9 日,现持有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702556026986J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 万
元,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有色冶金基地。经核查,聚州电子主营业务
为印刷电路板行业的产业投资等相关业务。

    (5)安科信达

    安科信达系汉志投资持有 74.2%股权的企业法人。

    安科信达成立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30439900810XD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路 37 号。经核查,安科信达主营业务为石油、页
岩气及其他相关的能源行业的产业投资及技术合作服务。

    (6)赣州松乔

    赣州松乔系汉志投资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法人。

    赣州松乔成立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现持有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702MA386R938X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450
万元,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水西园区金发路北段。经核
查,赣州松乔拟从事与养老行业相关的通用产品和电子产品的销售。

    (7)深圳松乔

    深圳松乔系赣州松乔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法人。




                                    59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松乔成立于 2019 年 5 月 7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LDXF2A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
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B2108。经核
查,深圳松乔拟从事与养老行业相关的通用产品和电子产品的销售;截至《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松乔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8)志友辉煌

    志友辉煌系汉志投资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法人。

    志友辉煌成立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MB7X4B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00 万
元,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B2108。
经核查,志友辉煌主营业务为投资兴办实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超耀投资除持有志友千里、辉煌友创和新和桐的财产份额外,无其他经营活动。

    (9)志友千里

    志友千里系志友辉煌认缴 95%出资的合伙企业。

    志友千里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RJT70M 的《营业执照》,出资总额
为 300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B2108-2。经核查,志友千里系汉志投资为了向以新材料及化工产业为主要投向的
投资基金进行出资(志友千里为投资人,非基金管理人)而设立的合伙企业。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持有南京日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财产份额外,志友千里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不属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
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10)辉煌友创

    辉煌友创系志友辉煌认缴 95%出资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辉煌友创成立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E8CF7N 的《营业执照》,出资总额为 1,200 万
元,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B2108。


                                   60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辉煌友创系其全体合伙人为投资南京清研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而设立
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持有南京清研新材料研
究院有限公司的股权外,辉煌友创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不属于需要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备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11)新和桐

    新和桐系志友辉煌认缴 20%出资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新和桐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现持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0MA1NB6217R 的《营业执照》,出资总额为 310 万元,
住所为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宁六路 606 号 D 栋 1005 室。经核查,新和桐系其全体
合伙人为投资江苏创拓新材料有限公司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持有江苏创拓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外,新和桐未开展其
他经营活动,不属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
理人。

    7、其他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持有发行人 4.49%股份的股东 HUI ZHANG 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系
Orient Display (N.A)
                       发行人的客户
                       持有发行人 4.49%股份的股东 HUI ZHANG 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系
Orient Display (USA)
                       发行人的客户
                       持有发行人 4.10%股份的股东 JL Grand Palace 的股东 JIANLIN LI 担
   Polytronix Inc
                       任董事的企业,报告期内系发行人的客户
                       持有发行人 4.10%股份的股东 JL Grand Palace 的股东 JIANLIN LI 担
     福建宝创
                       任副董事长的企业,报告期内系发行人的客户
                       持有发行人 4.10%股份的股东 JL Grand Palace 的股东 JIANLIN LI 担
    莆田宝力特
                       任副董事长的企业,报告期内系发行人的客户
     誉信电子          实际控制人黄志毅曾持股 25%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18 年注销
                       汉志投资曾控股的企业(所持股权已于 2016 年转让),已于 2018 年注
      深瑞微
                       销,报告期内曾系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

     华彩视佳          汉志投资曾控股的企业,已于 2018 年注销,报告期内曾系发行人的供应商

                       汉志投资曾参股的企业(所持股权已于 2017 年被飞凯材料[300398]收
     江苏和成
                       购),报告期内系发行人的供应商
     誉信佳业          发行人原董事曹在兴参股的企业,已于 2017 年注销

      李鸿钧           发行人股东 JL Grand Palace 的股东 JIANLIN LI 的父亲


                                           61
                                                                              律师工作报告


        叶鹏               发行人原董事曹在兴的配偶

       陈稳见              发行人子公司东莞励成原董事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
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买原材料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元)          (元)          (元)
                          向关联方
   华彩视佳                                       -           376,491.12     7,854,538.75
                        购买背光源等
                          向关联方
   深圳超跃                                       -                   -       378,020.89
                      购买印刷电路板
                          向关联方
   聚飞光电                                  241,679.84       728,223.82      695,130.45
                      购买电子元器件
                          向关联方
    深瑞微                                        -                   -       210,611.03
                      购买 TFT 模组等

   江苏和成          向关联方购买液晶        1,027,278.39    2,049,269.90    6,737,449.44

                    合计                     1,268,958.23    3,153,984.84   15,875,750.56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均系其生产
经营所需。

     (2)出售商品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元)          (元)          (元)
 Orient Display         向关联方销售
                                            10,888,429.04   39,714,628.86   24,486,835.18
     (N.A)          液晶显示及触控产品
 Orient Display         向关联方销售
                                            31,256,147.54   11,026,066.75         -
     (USA)          液晶显示及触控产品
                        向关联方销售
 Polytronix, Inc.                           9,964,654.52    9,612,713.21    10,692,655.32
                    液晶显示及触控产品
                        向关联方销售
   时代华影                                       -               -          188,769.23
                      单色液晶显示器
                        向关联方销售
     深瑞微                                       -               -          914,117.18
                      彩色液晶显示模组
                        向关联方销售
   福建宝创                                  159,877.61      59,111.63            -
                    液晶显示及触控产品


                                             62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元)             (元)            (元)
                         向关联方销售
     莆田宝力特                              229,224.14               -                  -
                     液晶显示及触控产品

                    合计                    52,498,332.85      60,412,520.45    36,282,376.91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售给 Orient Display (N.A)、Orient Display (USA)
和 Polytronix, Inc.的商品均为定制商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 Orient Display (N.A)、Orient Display (USA)及 Polytronix,
Inc.的交易合同/订单,并经信达律师实地走访,发行人的前述关联方系在美国或加
拿大注册的企业法人,均在当地经营多年;其中 Polytronix, Inc.主要从事液晶显示
屏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涉及医疗、航空、宇航、船舶、汽车等领域;Orient
Display (N.A)和 Orient Display (USA)长期为当地多家知名厂商提供包括产品采购
和技术支持在内的综合方案集成服务,其向发行人采购的商品属于其客户终端产
品的重要组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以实地走访、函证等方式核查,报告期
内,发行人与上述原材料采购交易以及商品销售的关联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争议、
纠纷或潜在纠纷。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考行业水平向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了薪酬。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租赁

序                           租赁资产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出租方       承租方
号                             种类     交易金额(元)      交易金额(元)     交易金额(元)
      赣州
1                 赣州超跃   宿舍楼层     138,784.59              -                  -
      秋田微

      经核查,上述赣州秋田微出租给赣州超跃的宿舍楼层系赣州秋田微自有的闲
置员工宿舍;租赁双方已就上述房屋租赁事项签署《宿舍租赁合同》,租赁期限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止。



                                             63
                                                                   律师工作报告


    (2)关联担保

    经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为除全资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前述期间内,关联方为发
行人提供担保情形如下:

    2020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
《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借 2020 综 16816 龙岗),取得该银行提供的最高
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授信总额度,授信期间自 2020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止,汉志投资、黄志毅为为该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债权的最
高本金余额为 5,000 万元,担保期间按发行人办理的单项授信业务分别计算,担保
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起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019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订《授信
额度协议》(编号:2019 圳中银岗额协字第 0000020 号),取得该银行提供的 3,000
万元授信额度,其中贷款额度 2,500 万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额度 500 万元,授信
期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3 日止,汉志投资、黄志毅为该授信提供连
带保证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3,000 万元,担保期限至前述协议项下授
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授信协议》
(编号:755XY2018014185),取得该银行提供的 5,500 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间
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止,汉志投资、黄志毅、黄志坚为该
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黄志毅并以其个人持有的 2,500 万元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
保,担保期限均至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2018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订《授信
额度协议》(编号:2018 圳中银岗额协字第 0000003 号),取得该银行提供的 2,500
万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 2018 年 2 月 7 日至 2019 年 2 月 6 日止,汉志投资、
黄志毅为该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至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
之日起两年。

    2017 年 4 月 24 日,秋田微有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授信
协议》(合同编号:2017 年小企字第 0017400033 号),取得该银行提供的 3,000

                                      64
                                                                  律师工作报告


万元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 2017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止,汉
志投资、黄志毅、黄志坚为该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黄志毅并以其个人持有的
1,000 万元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限均至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权
到期之日起两年。

    (3)向关联方购买资产

    A、向华彩视佳购买资产

    2017 年 4 月,发行人以总价 161.24 万元的价格向关联方华彩视佳购买了注塑
机、贴片机、贴膜机等一批资产,交易价格系根据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
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就前述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B、向时代华影购买资产

    2017 年 8 月,发行人以总价 27.01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时代华影闲置的光学测
试仪、色彩分析仪和自动测试系统各一台,交易价格系根据深圳市佳正华资产评
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就前述设备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4)自关联方撤回投资

    A、自飞迪欧撤回投资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持有飞迪欧 47.66%的股权。2018 年 12 月,经飞迪欧股
东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飞迪欧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撤回了对飞迪欧的全部投资。
根据飞迪欧编制并经其全体股东审议通过的财务报表,发行人自飞迪欧撤回投资
取得投资本金及收益总计 2,000.73 万元。

    B、自时代云影撤回投资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持有时代云影 42.5%的股权。2018 年 12 月,经时代云影
股东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时代云影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撤回对时代云影的全部
投资。根据时代云影编制并经其全体股东审议通过的财务报表,发行人自时代云
影撤回投资取得投资本金及收益总计 260.25 万元。

    3、关联方资金往来

    (1)借入资金


                                     65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借
入资金及还款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时间        还款时间           还款情况

   1           黄志毅                  960.00                2015 年          2017 年               已清偿
   2            陈嵘                   80.00                 2015 年          2017 年               已清偿
   3            叶鹏                   70.00                 2015 年          2017 年               已清偿
   4           李鸿钧                  90.00                 2015 年          2017 年               已清偿
                                       20.00                 2015 年          2017 年               已清偿
   5           陈稳见
                                       15.00                 2016 年          2017 年               已清偿
   6          汉志投资              2,200.00                 2017 年          2017 年               已清偿
   7          誉信佳业                 300.00                2015 年          2017 年               已清偿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与关联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借入资金与归还借款的银行
凭证等资料,上表所列发行人曾向关联方借入的资金已于报告期内全部清偿完毕。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拆出资金借给关联方的情形。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Orient Display
                            2,680,428.98        80,412.87    3,452,438.46 103,573.15 5,549,937.58 166,498.13
                 (N.A)
             Orient Display
                            281,591.52          8,447.75     5,645,922.26 169,377.67        -            -
                 (USA)
             Polytronix,Inc   399,495.93        11,984.88     880,431.47   26,412.94   659,868.08 19,796.04
应收票据及
应收账款       福建宝创        50,337.80        1,510.13          -            -            -            -

               时代华影            -                -             -            -        77,000.00     2,310.00

                深瑞微             -                -             -            -            -            -


                 合计         3,411,854.23     102,355.63    9,978,792.19 299,363.76 6,286,805.66 188,604.17


其他应收款     时代云影            -                -        2,602,515.50 78,075.47         -            -




                                                        66
                                                                                    律师工作报告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小计           -              -        2,602,515.50 78,075.47   -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订单、往来账项询证函等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
上表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均为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交易往来,其他应收款余额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自时代云
影撤回投资可取得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中尚未收回的款项。

    (2)应付关联方款项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元)                   (元)             (元)
                华彩视佳                  -                        -            2,611,399.18

应付票据及      聚飞光电              21,511.47               97,666.27          300,675.34
  应付账款      江苏和成             399,209.00               363,700.14        3,283,421.80
                 小    计            420,720.47               461,366.14        6,195,496.32
                 飞迪欧                   -                        -            13,495,301.86
其他应付款
                 小    计                 -                        -            13,495,301.8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合同、往来账项询证函等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
报告期各会计年度末,发行人对聚飞光电、江苏和成、华彩视佳的应付账款均为
发行人与该等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往来;对飞迪欧的其他应付款为发行人根据预估
其自飞迪欧撤回投资可取得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之数额,经飞迪欧股东会同意后由
飞迪欧预先支付的部分款项。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无偿向发行
人提供担保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
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并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
联交易履行了如下决策程序:




                                                  67
                                                                  律师工作报告


    (1)2018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公司以往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第一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
一,未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2018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以
往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对
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对 2018 年度经常性
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关联股东已就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2)2018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该议案不存在关联董事。

    独立董事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同日,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该议案不存在关联监事。

    2018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同意在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预计 2018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额度基础上,针对 Orient Display ( N.A)增加新的
交易额度。关联股东已就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3)2019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为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
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同日,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上述议案,关联监事依法回避了表决。



                                     68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为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对 2018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对 2019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并
同意在发行人申请融资且金融机构提出要求时,接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关联股东已就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4)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联董事依
法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能
够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
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相关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具
有必要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深圳
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联监事依法回
避了表决。

    2019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对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关联股东已就前述
议案回避表决。

    (5)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2019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的总经理陈嵘批准了赣州秋田微提交的《关于赣州
市超跃科技有限公司租用我司宿舍事宜》的请示报告。

    (6)2019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宝创(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69
                                                                  律师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同日,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7)2020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于 2020 年 2 月 8 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能够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章程》及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相关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
营所需,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

    2020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2020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对发行人
2019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并对 2020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预计。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表决。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经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确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就关
联交易情况发表了意见,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
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
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包括:

    1、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70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2、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债务和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相关交易协议没有规定
具体金额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2)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可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3)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不足 1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 0.5%的关联交易;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可由总经理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还对关联交易、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的概念、关联交易范围、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明确
具体的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规定均已明确了
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相关内容符合《注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1
                                                              律师工作报告


    (五)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汉志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黄志毅分别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以下事项做出承诺和保证:

    “1、本企业/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2、对于本企业/本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
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企业/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
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企业/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
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如果本企业/本人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从事的业务
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情况的,本企业/本人同意通过合法有效
方式,及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本企业/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承诺避
免同业竞争。

    (六)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的规定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
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72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对其关联方及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
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资料,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拥有 2
项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                   土地   取得                  他项
     土地使用权证号     权利人                    位置                     终止期限
号                                (㎡)                   用途   方式                  权利
  赣(2016)赣州市不
  动 产 权 第 0002736
  号、赣(2016)赣州
                        赣州                               工业   出让
1 市 不 动 产 权 第              40,807.22                                 2063.10.17    无
                        秋田微                  赣州市水   用地   取得
  0002737 号 、 赣
                                                西有色冶
  (2016)赣州市不动
                                                金基地金
  产权第 0002741 号
                                                华路东段
  赣(2018)赣州市不
                                                  北侧
  动 产 权 第 0094443
                        赣州                               工业   出让
2 号、赣(2016)赣州             13,010.51                                 2063.12.02    无
                        秋田微                             用地   取得
  市 不 动 产 权 第
  0002740 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拥有 5 项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建筑面积                             取得                他项
       房产证号       权利人                      位置       用途            终止期限
号                               (㎡)                             方式                权利
  赣(2016)赣州市                       赣州市水西有色
                      赣州
1   不动产权第                 12,315.12 冶金基地金华路 厂房 自建 2063.10.17             无
                      秋田微
      0002736 号                         东段北侧 1#厂房


                                           73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建筑面积                                  取得               他项
         房产证号     权利人                         位置          用途           终止期限
号                                 (㎡)                                  方式               权利
  赣(2016)赣州市                        赣州市水西有色
                      赣州
2   不动产权第                   6,856.56 冶金基地金华路           厂房 自建 2063.10.17        无
                      秋田微
      0002737 号                          东段北侧 2#厂房
  赣(2016)赣州市                        赣州市水西有色
                      赣州                                         宿舍
3   不动产权第                   5,316.77 冶金基地金华路                自建 2063.12.02        无
                      秋田微                                       楼
      0002740 号                          东段北侧 4 号宿舍
                                          赣州市水西有色
  赣(2016)赣州市
                      赣州                冶金基地金华路
4   不动产权第                                                     厂房 自建 2063.10.17        无
                      秋田微     1,416.48 东段北侧动力设
      0002741 号
                                                施房
  赣(2018)赣州市                        赣州市水西有色
                      赣州                                         宿舍
5   不动产权第                   6,270.69 冶金基地赣州秋                自建 2063.12.02        无
                      秋田微                                       楼
      0094443 号                            田微 6#宿舍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和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共拥有 9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他项
序号        商标      注册证号     权利人    类别           专用权期限       取得方式
                                                                                             权利

                                                            2017/7/28 至
 1                    20205180     发行人        14                          原始取得         无
                                                             2027/7/27

                                                            2017/7/28 至
 2                    20205181     发行人        40                          原始取得         无
                                                             2027/7/27

                                                            2017/7/28 至
 3                    20205182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27/7/27

                                                            2017/11/7 至
 4                    21171069     发行人        40                          原始取得         无
                                                             2027/11/6

                                                            2017/11/7 至
 5                    21171071     发行人        14                          原始取得         无
                                                             2027/11/6

                                                            2017/11/7 至
 6                    21171072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27/11/6




                                            74
                                                                                  律师工作报告



                                                        2010/5/28 至
 7                      6877062      发行人        40                    原始取得        无
                                                         2030/5/27


                                                        2010/7/21 至
 8                      6877063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2030/7/20


                                                        2019/1/14 至
 9                      21171070     发行人        35                    原始取得        无
                                                         2029/1/1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合法有效。

      (四)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
明》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75 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权利              取得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期限              方式
     一种快速响应扭曲向列相液                                              原始
 1                            发行人 发明 ZL200910176443.5 20 年 2009-9-15
             晶显示器                                                      取得

     一种单投影机式立体投影系                                                            原始
 2                            发行人 发明 ZL201210005018.1 20 年              2012-1-6
       统、投影机及驱动方法                                                              取得

     双液晶光阀单投影机式立体                                                            原始
 3                              发行人 发明 ZL201210005023.2 20 年            2012-1-6
     投影系统、投影机及驱动方法                                                          取得

     一种电容触摸屏的保护型金                                              原始
 4                            发行人 发明 ZL201210017080.2 20 年 2012-1-19
               属线                                                        取得
     一种用于贴合多层薄板的通                                               原始
 5                            发行人 发明 ZL201410841073.3 20 年 2014-12-30
           用工装治具                                                       取得
     柔性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                                               原始
 6                            发行人 发明 ZL201811317652.2 20 年 2018-11-07
               法                                                           取得
                                            实用                                  原始
 7       立体液晶光阀眼镜          发行人        ZL201020533205.3 10 年 2010-9-17
                                            新型                                  取得
     双液晶光阀单投影机式立体        实用                                                原始
 8                            发行人      ZL201220007307.0 10 年              2012-1-6
         投影系统及投影机            新型                                                取得
     一种双液晶光阀单投影机式        实用                                                原始
 9                            发行人      ZL201220007316.X 10 年              2012-1-6
     的立体投影系统及投影机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0 一种电容触摸屏的走线结构 发行人               ZL201220025204.7 10 年 2012-1-19
                                            新型                                  取得
     一种电容触摸屏的保护型金        实用                                  原始
11                            发行人      ZL201220025237.1 10 年 2012-1-19
               属线                  新型                                  取得


                                              75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权利             取得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期限             方式
     一种电容触摸屏的双面走线        实用                                  原始
12                            发行人      ZL201220025202.8 10 年 2012-1-19
             的结构                  新型                                  取得
     灰白背景棕蓝色画面的 STN        实用                                   原始
13                            发行人      ZL201320680480.1 10 年 2013-10-30
             液晶显示器              新型                                   取得
     橙色背景黑色显示的 TN 型液        实用                                   原始
14                              发行人      ZL201320678374.X 10 年 2013-10-30
             晶显示器                  新型                                   取得
     灰白背景黑白显示的液晶显        实用                                   原始
15                            发行人      ZL201320678371.6 10 年 2013-10-30
               示器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6        一种全贴合模组       发行人        ZL201420023260.6 10 年 2014-1-14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7    一种用于包装 LCD 的胶盘 发行人         ZL201420205649.2 10 年 2014-4-24
                                        新型                                  取得
     一种多点触控的按键型电容        实用                                  原始
18                            发行人      ZL201420515042.4 10 年 2014-9-10
             触摸屏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贴合多层薄板的通        实用                                   原始
19                            发行人      ZL201420860548.9 10 年 2014-12-30
           用工装治具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0 一种防止撕裂的 FPC 电路板 发行人          ZL201520043909.5 10 年 2015-1-22
                                        新型                                  取得
     一种电容触摸屏的独立按键        实用                                   原始
21                            发行人      ZL201521033434.8 10 年 2015-12-11
       与触控芯片的连接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柔性印刷电路板的覆盖        实用                                   原始
22                            发行人      ZL201521035337.2 10 年 2015-12-11
             膜结构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3         一种背光模组        发行人        ZL201521037267.4 10 年 2015-12-11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4         一种 LCD 结构       发行人        ZL201521064973.8 10 年 2015-12-18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5 一种多路阻抗测试控制装置 发行人           ZL201521064975.7 10 年 2015-12-18
                                        新型                                   取得
     一种触摸屏拼板触摸传感器        实用                                   原始
26                            发行人      ZL201521064982.7 10 年 2015-12-18
           的测试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反射光强自动调节装置        实用                                   原始
27                            发行人      ZL201521109801.8 10 年 2015-12-28
         以及车载后视镜              新型                                   取得
     一种具有静电防护条的液晶        实用                                   原始
28                            发行人      ZL201521131133.9 10 年 2015-12-30
             显示屏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9       一种电容式触摸屏      发行人        ZL201521135798.7 10 年 2015-12-30
                                        新型                                   取得
     一种带屏蔽层的全贴合触摸        实用                                   原始
30                            发行人      ZL201521139343.2 10 年 2015-12-31
               屏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1    一种带 Film 结构的触摸屏 发行人        ZL201521140169.3 10 年 2015-12-31
                                        新型                                   取得
     一种耐冲击的多功能电容式        实用                                   原始
32                            发行人      ZL201521140352.3 10 年 2015-12-31
             触摸屏                  新型                                   取得
33    一种防静电的电容触摸屏   发行人 实用 ZL201620064905.X 10 年 2016-1-22 原始

                                          76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权利              取得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期限              方式
                                       新型                                    取得
     一种带起偏功能的触摸屏以        实用                                      原始
34                            发行人      ZL201620523671.0 10 年    2016-6-1
     及一体黑触摸屏显示模组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5       一种新结构偏光片     发行人        ZL201620870515.1 10 年 2016-8-11
                                       新型                                  取得
     一种图形定向的垂直排列液        实用                                  原始
36                            发行人      ZL201620871642.3 10 年 2016-8-11
         晶模块以及显示器            新型                                  取得
     回折式撕离部件及使用该回        实用                                  原始
37                            发行人      ZL201620888487.6 10 年 2016-8-16
       折式撕离部件的膜材            新型                                  取得
     一种 FPC 锡点接地结构以及        实用                                   原始
38                             发行人      ZL201621130033.9 10 年 2016-10-18
             FPC 模组                 新型                                   取得
     一种稳定可靠的 FPC 邦定端        实用                                   原始
39                             发行人      ZL201621133170.8 10 年 2016-10-18
           以及 FPC 模组              新型                                   取得
     一种具有抗静电作用的芯片        实用                                   原始
40                            发行人      ZL201621133621.8 10 年 2016-10-18
         电极以及触摸屏              新型                                   取得
     一种视觉效果好的透明 LCD        实用                                   原始
41                            发行人      ZL201720349084.9 10 年 2017-04-05
               显示器                新型                                   取得
     一种息屏视觉一体的触摸屏        实用                                   原始
42                            发行人      ZL201720661626.6 10 年 2017-06-08
             显示模组                新型                                   取得
     一种自带触摸功能的显示模        实用                                   原始
43                            发行人      ZL201720662158.4 10 年 2017-06-08
               组                    新型                                   取得
     一种易于生产的带铁框显示        实用                                   原始
44                            发行人      ZL201720662630.4 10 年 2017-06-08
             器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触摸集成电路及电子设        实用                                   原始
45                            发行人      ZL201721318142.8 10 年 2017-10-12
               备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液晶调光膜的调试        实用                                   原始
46                            发行人      ZL201721313601.3 10 年 2017-10-12
             驱动板                  新型                                   取得
     一种散热好的高强度壳框以        实用                                   原始
47                            发行人      ZL201721313581.X 10 年 2017-10-12
             及显示屏                新型                                   取得
     一种带有控制按键的电容触        实用                                   原始
48                            发行人      ZL201820319955.7 10 年 2018-03-08
               摸屏                  新型                                   取得
     一种框贴显示隔离结构及其        实用                                   原始
49                            发行人      ZL201820319524.0 10 年 2018-03-08
             显示模组                新型                                   取得
     一种均衡通道阻抗结构以及        实用                                   原始
50                            发行人      ZL201820319952.3 10 年 2018-03-08
           触控屏功能片              新型                                   取得
     一种反折式撕手以及保护贴        实用                                   原始
51                            发行人      ZL201820319956.1 10 年 2018-03-08
               膜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2       一种液晶调光器件     发行人        ZL201821243295.5 10 年 2018-08-01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3 一种印刷电路板及电子设备 发行人          ZL201821228437.0 10 年 2018-08-01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4      抗干扰液晶显示模组    发行人        ZL201821390705.9 10 年 2018-08-27
                                       新型                                   取得

                                         77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权利             取得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类型                  期限             方式
                                         实用                                   原始
55       柔性液晶显示装置       发行人        ZL201821842390.7 10 年 2018-11-07
                                         新型                                   取得
     一种触摸屏盖板、触摸屏及触        实用                                   原始
56                              发行人      ZL201920230295.X 10 年 2019-02-22
             控显示模组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57          双显示模组          发行人        ZL201920229129.8 10 年 2019-02-21
                                         新型                                   取得
     一种触控双显示屏模组、智能        实用                                   原始
58                              发行人      ZL201920285110.5 10 年 2019-03-06
       终端及物联网设备终端            新型                                   取得
     一种无源驱动液晶显示器及        实用                                   原始
59                            发行人      ZL201821843861.6 10 年 2018-11-09
       无源驱动液晶显示模组          新型                                   取得
       一种 LCOS 光空间调节              实用                                   原始
60                              发行人        ZL201920509670.4 10 年 2019-04-15
         器件及液晶显示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高可靠性的电子纸              实用                                   原始
61                              发行人        ZL201920929756.2 10 年 2019-06-19
       显示模组及显示装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2      防炫目后视镜及汽车      发行人        ZL201921014481.6 10 年 2019-07-01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3    触控显示模组及显示设备    发行人        ZL201921079312.0 10 年 2019-07-10
                                         新型                                   取得
      一种电泳显示模组和电泳             实用                                   原始
64                              发行人        ZL201921126419.6 10 年 2019-07-17
              显示器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65 具有白色一体性的显示装置 发行人            ZL201921297093.3 10 年 2019-08-06
                                         新型                                   取得
                                         外观                                   原始
66          触控一体机          发行人        ZL201830625370.3 10 年 2018-11-06
                                         设计                                   取得
                                         实用                                   原始
67     一种新型液晶调光器件     发行人        ZL201921260518.3 10 年 2019-08-01
                                         新型                                   取得
                                  赣州 实用                                   原始
68    一种 LCD 显示屏制作装置               ZL201721292432.X 10 年 2017-10-09
                                秋田微 新型                                   取得
                                  赣州 实用                                   原始
69     一种喷粉静电消除装置                 ZL201720533346.7 10 年 2017-05-15
                                秋田微 新型                                   取得
                                  赣州 实用                                   原始
70    显示效果好的段码液晶屏                ZL201721593251.0 10 年 2017-11-24
                                秋田微 新型                                   取得
                                  赣州 实用                                   原始
71    一种摩擦均匀的电极菲林                ZL201721593247.4 10 年 2017-11-24
                                秋田微 新型                                   取得
     带有 AR 膜的 LCD 光阀以及 赣州 实用                                    原始
72                                        ZL201721592464.1 10 年 2017-11-24
             背光装置         秋田微 新型                                   取得
     加热功率批量一致性好的 ITO 赣州 实用                                    原始
73                                         ZL201721234165.0 10 年 2017-09-25
       加热模块以及 ITO 加热器 秋田微 新型                                   取得
     用于显示正显模式或负显模 赣州 实用                                     原始
74                                        ZL201821564169.X 10 年 2018-09-25
         式的液晶屏及装置     秋田微 新型                                   取得
                                  赣州 实用                                   原始
75         液晶显示模组                     ZL201821492538.9 10 年 2018-09-12
                                秋田微 新型                                   取得



                                           78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专利均系围绕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优化及产品品质提升等进行的技术创新和开发,
其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缴纳上述专利的专利维持费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专利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
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

     (五)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和出具
的书面声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6 项软
件著作权和 1 项美术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1、软件著作权
序                                                       开发/创作    首次发表     取得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号                                                       完成日期       日期       方式
     秋田微标准串口屏图片                                                          原始
1                             发行人     2018SR190695    2017/6/10    2017/7/15
     数据处理转制软件 V1.0                                                         取得
     秋田微通用串口屏可视                                                          原始
2                             发行人     2018SR361724    2017/8/15    2017/8/19
     化上位机开发软件 V1.0                                                         取得
     基于树莓派的人脸识别
                                                                                   原始
3    门禁系统软件[简称:人    发行人    2019SR1145652    2019/8/25    2019/8/25
                                                                                   取得
         脸识别门禁]V1.0
     秋田微智能洗衣机控制                                                          原始
4                             发行人    2019SR0120586    2018/12/26    未发表
             软件 V1.0                                                             取得
     秋田微智能水泵控制器                                                          原始
5                             发行人    2019SR0121838    2018/12/20    未发表
         人机交互软件 V                                                            取得
     基于知识图谱的超市智
                                                                                   原始
6      能导购系统[简称        发行人    2019SR0999673    2019/7/10     未发表
                                                                                   取得
           OKGSG]V1.0
     2、美术作品著作权
序                                                       创作完成                  取得
           作品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号                                                         日期                    方式
                                            国作登字                               原始
 1      秋田微品牌设计        发行人                     2016/2/15    2018/11/12
                                        -2018-F-00663308                           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合法有效。

     (六)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信息如下:

                                         79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注册人         域名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ICP 备案/许可证号

 1       发行人     av-display.com        2011/1/19      2026/1/19         粤 ICP 备 09009136 号-2

 2       发行人   av-display.com.cn       2003/4/27      2025/4/27         粤 ICP 备 09009136 号-1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域名合法有效。

       (七)租赁物业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物业情
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租赁
        承租人    出租人                 房屋位置                               租赁期限
号                                                             (m2)                        用途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
                  深圳市永
                             荷坳金源工业区金源路 39 号                         2017-12-1
                  长泰实业                                                                  厂房、办
1       发行人               1#轻工厂房,2#轻工厂房,            22,000            至
                  发展有限                                                                  公、宿舍
                                   3#宿舍楼及 4#                                2022-7-31
                    公司
                                   综合办公宿舍楼
                  东莞市东
                                                                                 2016-7-1
                  城区桑园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
2      东莞励成                                                  5,005              至       厂房
                  股份经济           金玉岭工业路 3 号
                                                                                2021-6-30
                  联合社

                                                                                2020-3-6
        北京      北京市海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08 号
3                                                                    180           至        办公
        秋田微    淀锅炉厂       豪景大厦 A 座 401 室
                                                                                2021-3-5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以上租赁物业与出租人签署的租赁合
同合法有效;除第 2 项东莞励成承租的物业外,上表所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
的物业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东莞励成
承租的、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面积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租赁
房屋与自有房屋面积之和,不含尚未建设利用的土地)的比例为 8.4%,面积占比
较小;2019 年度,东莞励成产值占公司总产值比例约为 5%,占比较低。

       根据东莞市东城区桑园股份经济联合社(出租方)和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社区
居民委员会(房屋所有权人)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东莞励成承租的上表第 2 项
所列物业是东莞市东城区桑园股份经济联合社利用其拥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建成,
该土地未发包,土地用途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目前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也未纳入


                                              80
                                                              律师工作报告


政府拆迁改造范围,在租赁期限内暂无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拆迁的计划;出租方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股份经济联合社是集体经济组织和该物业资产管理人。经核查,
出租方与东莞励成签署并履行租赁合同已经其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东莞
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租赁程序符合《东莞市农村(社
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实地查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
务非高污染、高危行业,对生产场地及周边环境没有特别的要求;发行人及东莞
励成租赁的房屋所处地段周边相同功能、相同租金水平的经营场所较多,租赁房
屋的可替代性强,如上述租赁房屋出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东莞励成可以在较
短时间内寻找到其他适宜的租赁房屋并完成搬迁工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上述东莞励成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强制拆
迁或因纠纷导致不能正常租用,其将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搬迁费用,并就发行人
及东莞励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东莞励成租赁的上述房屋虽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但租赁合同的签署已履行必要的程序,租赁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纠纷或争议;该租
赁房屋面积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的比例较小,且使用该房屋产生的产值
占发行人总产值比例较低;同时,该租赁房屋的市场替代性强,发行人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租赁期内不能正常租用该租赁房屋可能发生的损失,故
上述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八)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发
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清洗设备、切割设备、固化炉、曝光机、蚀刻设
备等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

    经信达律师抽查上述《固定资产清单》所列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
发票、付款凭证等购买凭据,现场查看部分设备并经发行人书面声明,发行人拥
有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权属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该等设备不存
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
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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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股权投资

    1、东莞励成

    (1)基本情况

    东莞励成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30 日,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现持有广东省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49962869W 的《营
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提供的东莞励成的工商企业档案以及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工商登记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东莞励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市励成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桑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洪俊斌

 认缴注册资本        104.17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104.17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股权结构            秋田微 100%

 管理层              洪俊斌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杨芷任监事

 主营业务            液晶显示器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营期限            2003 年 4 月 30 日起至长期

    (2)股权沿革

    A、2003 年月,东莞励成设立

    2003 年 3 月 20 日,李益芳、李中、刘祥香、赵正秀等 4 人共同签署《东莞市
励成电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东莞励成,并约定东莞励成的注册
资本为 50 万元,由四名股东各认缴 12.5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3 年 4 月 21 日,东莞市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联验字(2003)
40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3 年 4 月 21 日止,东莞励成已收到全体股东
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5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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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2003 年 4 月 30 日,东莞励成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东莞励成设
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李益芳               12.50            12.50          25%

  2              李中                12.50            12.50          25%

  3             刘祥香               12.50            12.50          25%

  4             赵正秀               12.50            12.50          25%

              合计                   50.00            50.00          100%

      B、2004 年 2 月,东莞励成第一次增资

      2004 年 2 月 8 日,东莞励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
加至 104.17 万元,新增加的 54.17 万元注册资本由新股东秋田视佳认缴。各方并
于同日根据本次增资情况共同签署了东莞励成的章程修正案。

      2004 年 2 月 10 日,东莞励成全体股东与秋田视佳就上述增资事项签署《关于
深圳市秋田视佳实业有限公司增资控股东莞市励成电子有限公司的协议书》,明
确本次增资以东莞励成经评估并由各方协商后确认的资产净值作为定价依据,由
秋田视佳向东莞励成缴付出资款共计 130 万元,其中 54.17 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
剩余部分计入东莞励成的资本公积。

      2004 年 2 月 24 日,东莞市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联验字(2004)
015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4 年 2 月 20 日止,东莞励成已收到新股东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54.167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并收到新股东缴纳的 75.833 万
元款项作为东莞励成的资本公积。

      经核查,东莞励成已就本次增资事项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
次增资完成后,东莞励成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秋田视佳              54.17            54.17          52%

  2             李益芳               12.50            12.50          12%

  3              李中                12.50            12.50          12%



                                      83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4             刘祥香               12.50           12.50         12%

  5             赵正秀               12.50           12.50         12%

              合计                  104.17          104.17         100%

      C、2007 年 5 月,东莞励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5 月 5 日,东莞励成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李中将其持有的东莞励成
全部股权按照出资额原价分别转让给秋田视佳和新股东林华棣,其中秋田视佳受
让 4.43%、林华棣受让 7.57%;同意股东李益芳、刘祥香和赵正秀分别将其持有的
东莞励成 0.27%的股权按照出资额原价转让给新股东林华棣。

      同日,转让方李中、李益芳、刘祥香、赵正秀分别与受让方秋田视佳、林华
棣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的股权比例及转让价格等约定与股东会决议一致。
股权转让后的全体股东并共同签署了东莞励成的章程修正案。

      经核查,东莞励成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莞励成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秋田视佳              58.78           58.78        56.43%

  2             李益芳               12.22           12.22        11.73%

  3             刘祥香               12.22           12.22        11.73%

  4             赵正秀               12.22           12.22        11.73%

  5             林华棣               8.73            8.73         8.38%

              合计                  104.17          104.17         100%

      D、2009 年 11 月,东莞励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11 月 15 日,东莞励成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李益芳、林华棣分别将
其持有的东莞励成全部股权按照出资额原价转让给新股东黄志斌。

      同日,转让方李益芳、林华棣分别与受让方黄志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的股权比例及转让价格等约定与股东会决议一致。股权转让后的全体股东并
共同签署了新的东莞励成章程。


                                     84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东莞励成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莞励成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秋田视佳              58.78           58.78        56.43%

  2             黄志斌               20.95           20.95        20.11%

  3             刘祥香               12.22           12.22        11.73%

  4             赵正秀               12.22           12.22        11.73%

              合计                  104.17          104.17         100%

      E、2010 年 11 月,东莞励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10 月 25 日,东莞励成召开股东会,同意全体股东参考东莞励成的净
资产,按照约每注册资本 2.29 元的价格将持有的东莞励成全部股权转让给秋田微
有限,并根据股权转让情况重新修订东莞励成的章程。

      经秋田微有限董事会决议通过,秋田微有限委派代表出席了东莞励成上述股
东会会议,并于会议当日与东莞励成的全体股东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的股权比例及转让价格等约定与股东会决议一致。

      经核查,东莞励成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莞励成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秋田微有限            104.17          104.17         100%

              合计                  104.17          104.17         100%

      (3)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并经发
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东莞励成的股
权不存在在有权登记部门登记质押或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2、赣州秋田微

      (1)基本情况

      赣州秋田微成立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现持有江西
省赣州市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85
                                                                        律师工作报告


913607020742738295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提供的赣州
秋田微的工商企业档案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工商登记信
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赣州秋田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有色冶金基地

 法定代表人            黄志毅

 认缴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股权结构              秋田微 100%

 管理层                黄志毅任执行董事;洪俊斌任总经理;杨芷任监事

 主营业务              液晶显示器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营期限              自 2013 年 7 月 31 日起至 2033 年 7 月 30 日止

      (2)股权沿革

      A、2013 年 7 月,赣州秋田微设立

      2013 年 7 月 15 日,秋田微有限签署《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章程》,根
据该章程的规定,赣州秋田微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由秋田微有限以货
币认缴 2,000 万元,并于公司成立前一次性缴付。

      2013 年 7 月 26 日,赣州均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赣均会验字[2013]第 56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3 年 7 月 26 日止,赣州秋田微已收到股东缴纳的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3 年 7 月 31 日,赣州秋田微经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赣
州秋田微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秋田微有限                 2,000               2,000      100%

                合计                       2,000               2,000      100%


                                           86
                                                                      律师工作报告


      B、2016 年 12 月,赣州秋田微第一次增资

      2016 年 12 月 7 日,秋田微有限出具股东决定书,决定将赣州秋田微的注册资
本自 2000 万元增加至 8000 万元,新增加的 6000 万元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缴付到位,并同意据此对赣州秋田微的章程进行修改。

      经核查,秋田微有限已按上述股东决定书的要求缴付全部增资款。本次增资
完成后,赣州秋田微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秋田微有限                8,000              8,000      100%

                合计                      8,000              8,000      100%

      (3)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并经发
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赣州秋田微的
股权不存在在有权登记部门登记质押或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3、北京秋田微

      (1)基本情况

      北京秋田微成立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现持有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327311126R 的
《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提供的北京秋田微的工商企业档案
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工商登记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北京秋田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秋田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08 号 1 号楼 4 层 401 室

 法定代表人            曹在兴

 认缴注册资本          150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15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股权结构              秋田微 100%



                                          87
                                                                       律师工作报告



 管理层               曹在兴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芷任监事

 主营业务             液晶显示器件及触控相关产品的销售。

 经营期限             自 2015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35 年 01 月 19 日

      (2)股权沿革

      A、2015 年 1 月,北京秋田微设立

      2015 年 1 月 8 日,秋田微有限签署《北京秋田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的规定,北京秋田微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50 万元,由秋田微有限以
货币认缴 150 万元,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前缴足。

      2015 年 1 月 20 日,北京秋田微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设立。

      北京秋田微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1           秋田微有限                   150                 150       100%

              合计                         150                 150       100%

      经核查,秋田微有限已于 2015 年 3 月 2 日实缴全部认缴出资。

      B、根据发行人及北京秋田微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北京秋田
微的股权结构自成立时起至今未发生过变更。

      (3)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并经发
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北京秋田微的
股权不存在在有权登记部门登记质押或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4、秋田微国际

      (1)基本情况

      秋田微国际成立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系发行人于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秋田微国际的章程及《公司注册证明书》等资料,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秋田微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秋田微电子国际有限公司




                                          88
                                                                     律师工作报告


                      Room1017,10/F Houston centre,63 Mody Road,Tsim Sha Tsui,
 住所
                      Kowloon,HONGKONG
 董事                 杨芷

 股本总额(美元)     50,000

 股份总数(股)       50,000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秋田微 100%

    (2)股权沿革

    A、2020 年 3 月,秋田微国际设立

    2019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拟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019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发行人出具“深发改境外备
[2019]491 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对发行人投资 5 万美元在香港
设立全资子公司、搭建显示器件及相关产品贸易平台项目予以备案。发行人并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取得了深圳市商务局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2000007 号”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20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签署了秋田微国际章程等公司注册资料,根据该等
资料,秋田微国际的股本总额为 5 万美元,总发行股份数量为 5 万股,均为普通
股,全部发行的股份均由发行人认购。

    2020 年 3 月 11 日,秋田微国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核准设立。

    B、根据发行人及秋田微国际出具的书面声明,秋田微国际的股权结构自成立
时起至今未发生过变更。

    (3)根据发行人及秋田微国际出具的书面声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秋田微国际的股份不存在被登记质押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
受限的情况。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有效拥有登
记于其名下的资产,该等资产权属清晰、证件齐备,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者相关资

                                      89
                                                                      律师工作报告


产被查封、扣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
潜在纠纷,部分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
质性障碍;发行人控股的东莞励成、赣州秋田微、北京秋田微、秋田微国际等均
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持有其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股权
被质押、被冻结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签署的
重大业务合同,以及合同发生金额在 600 万元以上或虽然金额未达到前述标准但
对公司持续经营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资料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
重大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重大业务合同

     (1)采购合同

     A、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采购台账及其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前五大
供应商合计 8 家(其中 2 家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为合并统计),具体如下:
序                                                                   与发行人的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情况说明
号                                                                     关联关系
     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             已注销                 无
1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 1                 无

2         深圳天泽镀膜有限公司                      无                   无

       深圳市鸿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无
                                        该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叔
3
                                              侄关系,合并统计
         河源鸿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无




                                         90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与发行人的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情况说明
号                                                                             关联关系
4           香港辉翼科技有限公司                       无                        无

5         深圳市唯时信电子有限公司                     无                        无

6         深圳市路必康实业有限公司                     无                        无

                                           新三板挂牌企业,证券代码
7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
                                                   873001

8        深圳市东茂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                        无

        注释 1:表格中第 1 项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原为凯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600552.SH)的全资子公司,因被其母公司吸
收合并后注销,其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由其母公司的分公司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蚌埠华益分公司继承,故两者合并统计。

        经信达律师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分别填写并签署的调查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天眼查等网络
方式查询,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
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该等主要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
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
利益倾斜的情形。

        B、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重大业务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通常采用“框架协议+订单”的形式签订采购框架协
议,在框架协议中对货款结算、交货方式、品质责任、收货退货、违约责任等事
项作出约定,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生产所需通过采购订单完成交易。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产品               签署时间

    1         河源鸿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背光源、五金配件、电子料等     2020.1.10

    2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护膜、偏光片            2020.1.10

    3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华益分公司          ITO 玻璃、保护膜          2020.1.15



                                           91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产品              签署时间

 4           深圳市路必康实业有限公司               FOG 半成品、TFT 屏         2020.1.15

                                                FOG 半成品、IC、TFT 模组、
 5          深圳市东茂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0.1.13
                                                    TFT 屏、液晶显示屏

 6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TO 玻璃              2020.1.14

 7            深圳市展维实业有限公司                  IC、工装冶具类           2020.1.10

                                                IC、电子料、工装冶具类、线路
 8        禾伸堂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020.1.9
                                                              板

 9           深圳市鑫诠脑电路有限公司                     线路板               2020.1.13

 10            深圳天泽镀膜有限公司                 ITO 玻璃、普通玻璃         2020.1.14

 11          深圳市唯时信电子有限公司                TFT 模组、TFT 屏          2020.2.18

 12            郴州恒维电子有限公司                     液晶显示屏             2020.2.18

 13             科莱迪国际有限公司                      TFT 屏、IC             2020.2.17

 14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连接器件              2020.4.13

 15            香港辉翼科技有限公司                     TFT 屏、IC             2020.4.13

       C、设备采购合同

       2018 年 8 月 6 日,赣州秋田微与深圳市蜀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
同》并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2019 年 5 月 20 日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赣州
秋田微为其“液晶显示器制造-LCD 智能自动化产线”项目采购自动平行曝光机、
坚膜层叠炉及预烘炉、超声波干式清洗机等一批设备,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807.56
万元,由赣州秋田微按合同约定分四期支付。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前述合同正在履行中。

       (2)销售合同

       A、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销售台账及其书面说明,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前五大客户合计 8 家(其中 4 家客户的销售金额为合并统计)。经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书面声明文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境外企业资信报


                                           92
                                                                                 律师工作报告


告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报告
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 与发行
序                      成立      注册资本
        客户名称                           注册地       股权结构       正常 人的关     备注
号                      时间      (万元)
                                                                       经营 联关系
                                                 Gary
                                                 Martin-56.91%;
        Chameleon                                Finance Yorkshire
                     2010.09. 1.69 万
     Technology (UK)                        英国 Equity Lp-25.62%; 是         无
                       27      英镑
         Limited                                 Micheal
1                                                Woodhall-8.40%;                     注释 2
                                                 其他 9.07%
        Vtech                                    Vtech Engineering
                   1985.04. 500.1 万
   Communications                           香港 Holdings Ltd-99.8%; 是       无
                     03       港币
       Limited                                   其他-0.2%
       Tectron
                   2009.08.                         Sun Jian-51%;
2 Technology(Hong          1 万港币        香港                        是     无       无
                     31                             Ma Chuan Jie-49%
   Kong)Limited
                                                  Hui Zhang-50%;
     Orient Display    2008.10.                   Qihong Lu -50%             发行人
                                     -     加拿大                       是          同一控制
       (N.A)           01                       (Qihong Lu 为 hui         股东控
3                                                 Zhang 配偶)                      人控制的
                                                                             制的企
                                                                                      企业
      Orient Display   2008.03.                                                业
                                     -      美国 Hui Zhang-100%         是
          (USA)          07
    欧姆龙(大连) 1991.12.                    欧姆龙健康医疗(中
                              15723.71 大连市                           是     无
      有限公司         19                      国)有限公司-100%
  Omron Asia Pacific 1988.09. 4788.8 万        Omron
                                        新加坡                          是     无    同一控制
        Pte Ltd        24     新加坡元         Corporation-100%
4                                                                                    人控制的
  Omron Hong Kong              2100 万         Omron
                                        香港                            是     无      企业
        Limited                 港币           Corporation-100%
  Omron Electronics 1981.11. 2500 万           Omron Asia Pacific
                                        香港                            是     无
        Asia Ltd       06       港币           Pte Ltd-100%
                                               萧何清-30%;陈民城
                     1996.05. 1000 万          -20%;李玫玲-20%;
    协远有限公司                        台湾                            是     无
                       11       新台币         萧兴忠-20%;萧河钏
                                               -10%                                  同一控制
                     2004.09.                  TSAI ChihTang
5 星汉科技有限公司                 -    香港                            是     无    人控制的
                       24                      -100%
                                                                                       企业
                                               萧兴忠-30%;陈民城
                     1997.08. 500 万           -20%;李玟玲-20%;
  晶电科技有限公司                      台湾                            是     无
                       08       新台币         萧河清-20;萧莉莉
                                               -10%
  深圳市轩彩视佳科 2010.03.                    戴守浩-95%;
6                                 800   深圳市                          是     无       无
      技有限公司       25                      戴世祥-5%
                                               Golden Kingtex
                     2001.03. 200 万           Ltd-75%;Chan Wan
7 超丰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                            是     无       无
                       23       港币           Kim-20%;Wong
                                               Chun Wai 5%



                                              93
                                                                        律师工作报告


     德丰科技(香港) 2015.03.
8                              1 万港币   香港 Lv Feng-100%     是    无      无
         有限公司       16

      注释 2:表格中第 1 项 Chameleon Technology (UK) Limited 部分产品直接向发行
人采购,另有部分产品指定 Vtech Communications Limited 向发行人采购,由 Vtech
Communications Limited 进行进一步加工、组装后销售给 Chameleon Technology
(UK) Limited,故两者合并统计。

      经信达律师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分别填写并签署的调查表及发行人提供的客户资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网站、天眼查等网络方式查询,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
五大客户中,除 Orient Display(N.A)及 Orient Display(USA)为持有发行人 4.49%
股份的股东 HUI ZHANG 控制的企业,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外,其余客户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该等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
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
益倾斜的情形。

      B、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的重大业务合同

      发行人依照客户要求生产单色液晶显示器、单色液晶显示模组、彩色液晶显
示模组及电容式触摸屏等产品。发行人与部分客户签订了框架性协议,对销售产
品的质量、风险转移、保修及知识产权等条款作出原则性规定,由客户根据实际
需要向发行人下达采购订单;未与发行人签署框架性协议的客户则根据其需要直
接向发行人下达采购订单。

      ①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正在履行的销
售框架协议如下:
序
             客户名称              销售商品       签署时间        合同期限
号
                               单色液晶显示屏            自合同签署日起一年,合同有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效期限届满,如双方均未书面
 1        Tescom Co. ,Ltd.                     2009.8.3
                               彩色液晶显示模组          提出异议则该合同自动顺延
                                 电容式触摸屏                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自合同签署日起一年,合同有
                             单色液晶显示屏              效期限届满,如双方均未书面
 2    欧姆龙(大连)有限公司                  2017.12.18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提出异议则该合同自动顺延
                                                         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94
                                                                           律师工作报告


                              单色液晶显示屏                自合同签署日起一年,合同有
        深圳市轩彩视佳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效期限届满,如双方均未书面
 3                                               2019.4.1
          科技有限公司        彩色液晶显示模组              提出异议则该合同自动顺延
                                电容式触摸屏                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单色液晶显示屏
 4     Orient Display (N.A)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2019.4.12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两年
                              彩色液晶显示模组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       单色液晶显示屏
 5                                               2019.6.10 自合同签署日起三年
         股份有限公司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单色液晶显示屏              自合同签署日起一年,合同有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效期限届满,如双方均未书面
 6     超丰科技有限公司                        2019.12.27
                              彩色液晶显示模组            提出异议则该合同自动顺延
                                电容式触摸屏              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自合同签署日起一年,合同有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Tectron Technology                                 效期限届满,如双方均未书面
 7                            彩色液晶显示模组 2019.12.25
      (Hong Kong) Limited                                 提出异议则该合同自动顺延
                                电容式触摸屏
                                                          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
的采购框架协议均为一年一签,与客户签署的销售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则在一年以
上或约定到期自动续期顺延。

     ② Chameleon Technology (UK) Ltd(注册地位于英国)分别于 2019 年 8 月和
12 月分两次与发行人确认订单,订购不同规格的单色液晶显示模组和彩色液晶显
示模组,订单总额合计美元 219 万元。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与 Chameleon Technology (UK) Ltd 之间前述订单正在履行。

     2、出口信用保险

     2019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与保险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短
期出口信用保险续转保险单明细表》,约定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向发行人提供
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承保和偿付责任范围包括买方拒收风险、信用证风险、
政治风险和拖欠、破产风险,最高赔偿限额为 630 万美元,以保险人就适保范围
内的出口承担的赔偿责任累计数额计算。保单有效期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止;有效期限届满,如双方均未提出变更或解除则保单自动续转一年。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相关合
同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不存
在需要向第三方管理机构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形,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

                                         95
                                                                          律师工作报告


待定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合同不存在不能履约或违
约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真实、合法、
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
债务均根据正常的经营业务产生,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
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因担保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2,034,262.32 元,其中金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具体为:
                                   账面余额                占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龄
                                   (元)                  余额的比例       (元)
 深圳市永长泰实业
                      押金保证金   410,000.00   3 年以上     20.15%       410,000.00
   发展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局           其他
                                   134,839.48   1 年以内      6.63%        4,045.18
 东莞市东城分局       (残保金)
 东莞市东城区桑园
                      押金保证金   120,120.00   3 年以上      5.90%       120,120.00
 股份经济联合社

      王秀华          押金保证金    60,833.00   3 年以上      2.99%       60,833.00

深圳市房屋租赁运营                              1 年以内
                   押金保证金      52,714.67                  2.59%        3,210.89
    管理有限公司                                 /1-2 年

               小计                778,507.15                38.26%       598,209.07




                                         96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
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 5,886,600.20 元,其中预提费用为 5,834,361.90 元,占其他应
付款余额的比例为 99.1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前述发行
人的预提费用主要包括伙食费、水电费、销售运输费、其他临时报销费用等。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均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及其他应付款项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1、合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进行
过一次合并,即 2018 年 7 月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秋田微智能。

       (1)秋田微智能的基本情况

       秋田微智能系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发
行人吸收合并,于 2018 年 7 月注销,其注销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秋田微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77136514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金源路 31 号、39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毅

注册资本                  2,400 万元

股权结构                  秋田微 100%

管理层                    黄志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沈太辉任监事


                                        97
                                                                     律师工作报告


                        货物、技术进出口。生产销售液晶显示器模块及相关的材料、
经营范围
                        组件;从事汽车电子装置制造、新型平板显示器件(LCD 液晶
                        显示器)及相关材料、组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设立时起至被发行人吸收合并
为止,秋田微智能始终为发行人 100%持股的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深圳生产基地,
承担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生产职能。2017 年 11 月,为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
本,秋田微有限决定调整组织架构,优化管理流程,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决定合并秋田微有限与子公司秋田微智能的生产职能,注销秋田微智能。

    (2)吸收合并程序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决定由发行人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秋
田微智能,吸收合并完成后秋田微智能依法注销,发行人继续存续且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方式等均保持不变,秋田微智能的全部人员、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由发行人依法承继(以下称“本次吸收合并”)。前述议案业经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以秋田微智能的股东身份出具股东决定书,决定
解散秋田微智能,并以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编制秋田微智能的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发行人并与秋田微智能于当日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就资产及
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置、费用承担等事项作出安排。

    同日,发行人就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职工安置事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全体
职工代表一致同意由发行人接收秋田微智能在册职工,并根据该等职工原与秋田
微智能签署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工作,全部职工工龄连续计算,职
级、薪资、福利待遇等不会降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和秋田微智能共同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在《深圳
商报》B08 版刊登公告,并分别向其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发行人和秋田微智能均
未收到债权人就该事项提出的异议。




                                     98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就本次吸收合并办理完毕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
续,取得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出具的编号“粤深龙外资备 201802187”的《外
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2018 年 7 月 1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注
销秋田微智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吸收合并秋田微智能以及秋田微智能清算注
销均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和外部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秋田微智能的守法经营情况及相关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的处理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
龙岗区国家税务局横岗税务分局、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环
境保护和水务局横岗环保所、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经信达
律师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被核准注销之日止,秋田微智能不存在因违法
违规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如上文所述,本次吸收合并后,秋田微智能依法注销,其人员、资产、债权
债务等由发行人依法承继,具体处置如下:

    A、人员安置

    如上文所述并经核查,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议案
后,经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发行人接收了秋田微智能注销时的全部在
册职工,并根据该等职工原与秋田微智能签署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
了工作。

    B、资产处置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原秋田微智能在用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
租赁房屋、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已根据《吸收合并协议》的约定,按照使
用原状交付给发行人,发行人已就相关资产造册管理,并与租赁房屋的出租人重
新签署新的租赁协议。


                                    99
                                                                律师工作报告


    C、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债权债务通知函及回执文件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发行人和秋田微智能分别在本次吸收合并的决议经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向
各自的债权人发送了书面《通知函》,取得了该等债权人签署同意本次吸收合并
的《同意函(回执)》,共同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在《深圳
商报》B08 版刊登公告。截至公告期限届满,发行人和秋田微智能均未收到其债权
人就本次吸收合并提出的异议。

    综上,秋田微智能在报告期内守法经营,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行政
处罚的情形,其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的处理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

    2、增资扩股

    经核查,发行人自前身秋田微有限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历
次增资扩股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
续,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出售资产

    经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撤回对飞迪欧、时代云影的投资,并已履行必要
的法律手续,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
争”。

    4、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发行人的前身秋田微有限设立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前身均未发生过分立或减少注册资
本的情形,也不存在收购重大资产的行为。

    (二)发行人近期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收购、出售的计划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近期没有重大资产置换、资产
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100
                                                                  律师工作报告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及其前身秋田微有限最近三年章程的修改

    1、秋田微有限报告期内修改章程的情况

    (1)2017 年 3 月 22 日,因股东金晶微电子名称变更,秋田微有限对章程进
行了相应修改,并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完成了相关工商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

    (2)2017 年 6 月 8 日,秋田微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 Grand Palace 将其持有
的秋田微有限 4.10%的股权转让给 JL Grand Palace,同意春华赋将持有的秋田微有
限 2.94%、2.1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秋实赋和谷雨赋,同意对秋田微有限的经营范
围进行变更,并制定章程修正案。2017 年 7 月 10 日,秋田微有限完成相应外商投
资企业变更及相关工商登记和章程备案手续。

    2、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秋田微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议案,发行人的发起人签署了新的公司
章程。同日,发行人完成整体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及章程备案手续,并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完成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

    (2)2018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并制定章程修正案。2018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完成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并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及章程备案手续。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修改章程均已履行法定程序,经发行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均已取得外商投资主管部
门的批准或办理备案,同时全部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及章程备案手续。

    (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合规性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系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和修改,
已获得发行人创立大会和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向深圳市龙
岗区经济促进局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101
                                                                律师工作报告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对股份公司的设立、
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
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破产清算、分立和合并、信息披露、
章程修改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其
修正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2019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是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
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及修改章程等内容作
了全面的规定。该《公司章程(草案)》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正式生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
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
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
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
独立性”)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层级架构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2、董事会

                                   102
                                                                律师工作报告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
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发行人现有董事共计 7 名,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
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
权管理等事宜。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

    (1)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委员中独立董事为 2 名且其中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公司日常审
计工作。

    (2)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任职标准的制定和选任程序的规范,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中独立董事
为 2 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委员中独立董事为 2 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4)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中独立董事为 1 名,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3、监事会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和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4、经营管理层

    以总经理为主的经营管理层为发行人的执行机构,负责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公司

                                   103
                                                                  律师工作报告


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系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定,
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议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作了明确约定。

    3、发行人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对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和议案的审议
和提交、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限、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等作了明确约定。

    4、发行人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对监事会会议的提议、通知、召开、表决和决
议、记录、决议的执行等作了明确约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1、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自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7 次股东大
会,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
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报告》《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费用报告》《深圳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选举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



                                    104
                                                                  律师工作报告


会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17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3)2018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
算方案》《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审计
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为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等议案。

    (4)2018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对其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5)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
算方案》《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审计
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为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情况的议案》等议案。

    (6)2019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2020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公

                                    105
                                                                  律师工作报告


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公
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同意对外报出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7-2019 年度 IPO 申报审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表决
事项、对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4 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
况如下:

    (1)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成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负
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方案》等议案。

    (2)2017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议案》及《关于对参股公司进行撤
资的议案》。

    (3)2017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4)2018 年 2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制度>的议案》等议案。

                                    106
                                                                 律师工作报告


    (5)2018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7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议案。

    (6)2018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关于投资赣州第二期生产线的议案》等议案。

    (7)2018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及《关于使用公司自有闲置流动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2018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核销坏账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对其担保的议案》《关于修改东莞全资子公司<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9)2019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8 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议案。

    (10)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与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2019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19 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关于确认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宝创(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等议
案。

    (12)2019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107
                                                                 律师工作报告


    (13)2020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关于公
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同意对外报出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7-2019 年度 IPO 申报审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14)2020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使用公司自有闲置流动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3、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8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
况如下:

    (1)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2018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公
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确认公司以往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
案》等议案。

    (3)2018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2018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核销坏账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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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19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公
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等议案。

    (6)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
具相关承诺并制定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确认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等议案。

    (7)2019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9 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等议案。

    (8)2020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关于公司 2019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同意对外报出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度 IPO 申报审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文件记录,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09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有效执行;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情况如下:

             在发行人                                            其他单位与发行人
  姓名                              在其他单位的任职
               任职                                                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的
                          赣州秋田微执行董事
                                                                    全资子公司
                          汉志投资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黄志毅        董事长     超耀投资执行董事
                                                                    控制的企业
                                                                    控股股东
                          深圳超跃董事长
                                                                    控制的企业
                                                                    控股股东
                          赣州超跃董事长
                                                                    控制的企业
               董事、                                            持有发行人 15.18%
  陈嵘                    誉信中诚执行董事
               总经理                                                股份的股东
               董事、
                                                                 持有发行人 4.87%
 王亚彬      副总经理、   金信联合执行董事
                                                                   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秘书
                                                                 持有发行人 3.24%
                          兴业华成执行董事、总经理
                                                                   股份的股东
                          EVOLUTION HONG KONG LIMITED 董
                          事
                          XUNCHI TECHNOLOGY CO.,LTD 董事
                                                                 董事王铁华担任董
 王铁华        董事       NEW WAY TECHNOLOGY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DEVELOPMENT LIMITED 董事
                                                                       其他企业
                          迅驰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网存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苏州逸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无



                                           110
                                                                     律师工作报告


         在发行人                                            其他单位与发行人
姓名                            在其他单位的任职
           任职                                                的关联关系
                      深圳市中远海运盐田港物流有限公司
                      董事长
                      深圳市盐田港出口货物监管仓有限公司     董事冯强担任董事、
冯强     独立董事     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湖北鑫德赛绝缘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他企业

                      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

                      大健康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东莞市厚威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董事邹海燕担任董
                      深圳高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事、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其他企业
                      河源市一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邹海燕   独立董事     经理
                      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河源市中豪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无

                      河源市中瑞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无

                      上海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无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半导体照明实验室
                                                                    无
                      副主任
                      聚飞光电独立董事
钱可元   独立董事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钱可元担任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的其他企业

                      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时代华影董事长、总经理
                      深圳市时代华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时代华智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张家口晶泰克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陈卫军担任董
陈卫军   监事会主席   执行董事                                 事、总经理的
                      深圳市华众传媒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时代华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飞迪欧执行董事

                      时代云影执行董事

杨芷       监事       春华赋执行事务合伙人                   持有发行人 2.95%

                                       111
                                                                律师工作报告


           在发行人                                      其他单位与发行人
  姓名                           在其他单位的任职
             任职                                          的关联关系
                                                            股份的股东

                                                         持有发行人 2.94%
                       秋实赋执行事务合伙人
                                                           股份的股东
                                                         持有发行人 2.11%
                       谷雨赋执行事务合伙人
                                                           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的
                       东莞励成监事
                                                           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
                       赣州秋田微监事
                                                           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
                       北京秋田微监事
                                                           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的
                       秋田微国际董事
                                                           全资子公司
 张家菊        监事    无                                       无
                                                            发行人的
                       东莞励成执行董事、总经理
                                                            全资子公司
 洪俊斌    副总经理
                                                            发行人的
                       赣州秋田微总经理
                                                            全资子公司
  张凤     副总经理    无                                       无

  石俊    财务负责人   无                                       无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以及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中兼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发行人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发行人的监事中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不存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发行人监事的情况,亦不存在曾
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超过发行人监事总数 1/2 的情况。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企业档案及历次三会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任职情况如下:

    1、董事变化情况


                                        112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黄志毅、陈嵘、王
亚彬、王铁华、冯强、邹海燕、钱可元等 7 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其中冯强、邹海
燕、钱可元为独立董事。同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选举黄志毅为董事长。

    经核查,自 2017 年 9 月 8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
事未发生变化。

    2、监事变化情况

    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陈卫军、黄志坚担任股
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家菊共同组成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同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选举陈卫军为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黄志坚辞去监事职务,选
举杨芷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2017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陈嵘为发行人的
总经理,聘任石俊为财务负责人,聘任王亚彬为副总经理并兼任董事会秘书,聘
任洪俊斌为副总经理。

    2019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增设一名副总经理,
并聘请张凤出任该职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是发行人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根据业务发展情况,
对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调整所致,是发行人逐步完善公司治理水
平的体现,其核心团队人员未发生变化,且相关人员的任职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构成发行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动。

    综上,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1、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人数和任职情况



                                    113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董事会现有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邹海燕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各独立董事出具的书面
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人数及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7 年 9 月 8 日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及相关履职要求,其所规定
的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符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的人数、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注释 3

  2           增值税                     销售货物                   17%、16%、13%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4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5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
  6           房产税                                                    1.2%
                           的 1.2%计缴


                                        114
                                                                 律师工作报告


    注释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序号           名称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             发行人             15%           15%            15%

   2           赣州秋田微           15%           15%            15%

   3           北京秋田微           20%           25%            25%

   4           东莞励成             25%           25%            25%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 2013 年 7 月 22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2019 年 12 月 9 日通过复审,现持有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
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944201472”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相关规定及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横岗税务分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备案表》及相关文件,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减按 15%的优惠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发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并经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横岗税务分
局备案登记。

    2、赣州秋田微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 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赣州市执行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 2012


                                    115
                                                                            律师工作报告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
资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赣州市章贡区国家税务局出具
的书面确认文件及《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赣州秋田微符合前
述政策规定,2017-2019 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北京秋田微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审计报告》,2019 年度北京秋田微符合上述规定,其所得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赣州秋田微享受的上述税收优
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取得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及书面
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单项补贴金额
超过 10 万元的财政补贴的情况如下:
序             政府补贴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体                                                           依据/拨款单位
号               种类        (元)        (元)       (元)
                                                                 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
                                                                 创新的若干措施》(深
            企业研究开发
 1   发行人                1,303,000.00 1,383,000.00      -      发[2016]7 号)《深圳市
                资助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
                                                                 法》(深财科[2012]168 号)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
            科技企业研发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2   发行人                      -       800,000.00 1,000,000.00
              投入激励                                           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
                                                                 细则
            2018 年大型工
                                                                 《深圳市龙岗区 2018 年
            业企业创新能
 3   发行人                1,300,000.00       -           -      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
            力培育(提升)
                                                                 培育(提升)项目公示》
                项目
            2018 年国家高                                        《深圳市龙岗区 2018 年
 4   发行人                 200,000.00        -           -
            新技术企业认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16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政府补贴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体                                                          依据/拨款单位
号               种类        (元)       (元)      (元)
             定激励第四批                                       激励项目(第四批)》
             项目扶持资金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
         深圳市龙岗区                                          织开展 2018 年度中央支
         财政局 2018 年                                        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
5 发行人                602,033.28           -           -
         自行投保出口                                          场资助事项申报工作的
         信保企业保费                                          通知》(深经贸信息合
                                                               作字〔2018〕171 号)
                                                               《深圳市促进外贸稳定
                                                               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
                                                               施》(深府[2014]51 号)
            出口信用保险
6    发行人                597,321.00   570,326.40 916,220.00 《深圳市出口信用保险
              保费资助
                                                               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
                                                               经 贸 信 息 外 贸 字
                                                               [2014]248 号)
            规模以上企业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
7    发行人   工业用电    1,679,253.80 1,313,524.80      -     成本暂行办法》(深经
              电费补贴                                         贸信息规字[2018]12 号)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信息化
8    发行人                     -            -      140,000.00 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
              专项扶持
                                                               则》(深龙府办规[2017]3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
9    发行人   稳岗补贴     366,192.78    81,079.46  48,946.36
                                                               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
                                                               作的通知》(深人社规
                                                               [2016]1 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2019 年度企业                                      于 2019 年度企业扩产增
10   发行人 扩产增效扶持 713,000.00          -           -     效扶持计划拟资助计划
            计划项目资助                                       公示的通知》(深工信电
                                                               子字[2019]75 号)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
            民营及中小企
                                                               达 2019 年民营及中小企
            业创新发展培
                                                               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
11   发行人 育扶持计划改 1,000,000.00        -           -
                                                               划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
            制上市培育项
                                                               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
                目资助
                                                               信息中小字[2019]13 号)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纳入
                                                               2019 年第一批战略性新
            深圳市工业和
                                                               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
            信息化局 2019
                                                               术)发展专项资金产业
12   发行人 年战略性新兴 3,000,000.00        -           -
                                                               链关键环节提升及产业
            产业发展专项
                                                               服务体系扶持计划拟资
                  资金
                                                               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
                                                               经贸信息电子字〔2019〕

                                         117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政府补贴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体                                                               依据/拨款单位
号              种类         (元)         (元)       (元)
                                                                    9 号)


          深圳市龙岗区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
          财政局 2019 年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13 发行人                400,000.00              -         -
          第三批外贸稳                                              办法》(深龙府办规
            增长激励类                                              〔2017〕3 号)
                                                                    《章贡区进一步推进就
     赣州
14             稳岗补贴         -         57,748.01        -        业扶贫工作实施细则》
     秋田微
                                                                    区人社[2018]46 号
            房产税、土地
     赣州
15          使用税返还补   494,400.00     494,400.00   423,900.00
     秋田微
                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
     赣州
16            增值税返还   1,410,500.00          -         -        府办公室抄告单》(区
     秋田微
                                                                    府办抄字[2010]85 号)

     赣州
17            水电费补贴   521,800.00            -         -
     秋田微

                                                                  《关于 2016 年省级进口
   赣州                                                           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
18        进口设备贴息          -                -     170,000.00
   秋田微                                                         知》(赣商务财字
                                                                  [2016]206 号)
                                                                  《章贡区规模以上企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赣州
19          养老保险补贴   353,800.00            -          -     保险优惠政策暂行办
     秋田微
                                                                  法》及相关通知》(区
                                                                  府办抄字[2016]17 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文件,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告知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经查询未发现东莞励成有
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
明赣州秋田微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有税收违


                                           118
                                                                 律师工作报告


法违规行为”。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
局第三税务所分别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等文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北京秋田微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及所
获的财政补贴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
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保障等合规情况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赣州秋田微、东莞励成负责发行人业
务体系中不同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北京秋田微仅负责销售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
综合名录(2017 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公司所处行业亦
不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污染行业项目建设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有关问题
的复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
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分别由发行人、赣州秋田微、东莞励成所在地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评批复文件、相关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函及出具的证
明,以及第三方独立测评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发行人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发行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签署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及费用支付回执、排污费缴纳
凭据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1)发行人及赣州秋田微、东莞励成均已就其全部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当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评批复文件,或取得备案回执;




                                   119
                                                                  律师工作报告


    (2)除纳入备案管理的发行人研发中心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建设项
目均已经有权机关检查验收,并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意见函,对该等生产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

    (3)发行人及赣州秋田微、东莞励成均已按照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取得污染
物排放许可证,依法合规排污,按时缴纳排污费,并分别与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宝安固废处理厂、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飞南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弋阳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有资质的第三方就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签署
了相应的处置服务协议;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
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5)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横岗环境保护管理所、东莞市生态
环境局、赣州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赣州
秋田微、东莞励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因环
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东莞励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记录。

    根据赣州市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站查询,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未发现赣州秋田微存在被行政处罚、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的情形。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
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北京秋田微没有违反质
量技术监督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发行人的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120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册员工合计 1892 人,
其中应缴未缴社保 88 人、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 17 人。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缴员工社保、公积金的原因主要系因
新入职员工当月未能办理缴费手续,以及部分员工因个人已在家乡自行参保或其
本人在工作当地无购房或租房意愿等原因,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我局行
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报告期内,
发行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书面证明,东莞励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我市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书面证明,东莞励成报告期内不存在
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赣州市章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赣州市章贡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
赣州市章贡区医疗保险局分别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赣州秋田微已参加城镇职
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均无欠缴行为。

    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赣州秋
田微“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而被我中心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经核查,报告期
内,北京秋田微没有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没有因违法受
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21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淀管理部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
明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北京秋田微没有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志毅已出具承诺:“如果秋田微电子因首次公开发行前
的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的事宜被有关机构处罚,本人就秋田微电子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向秋田微电子提供补偿,以使秋田微电子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四)发行人的海关及外汇管理合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和管理稽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福中
海关分别出具的书面函件,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分别出具的证明,
东莞励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海关法律
法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赣州海关出具的证明,赣州秋田微自 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在赣州海关无被海关处罚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出具的证明,北京秋田微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走私、违规、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查询证明等资
料并经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
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中心支局未对东莞市励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
查,未发现上述公司有逃汇、套汇等违规记录”。

    根据《审计报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市中心支局出具的证明及发行
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




                                    122
                                                                  律师工作报告


项下查询,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现赣州秋
田微、北京秋田微存在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劳动保
障、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海关和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情
形;发行人的子公司未为少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构成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标准、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海关及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而被处罚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如下项目:
序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
号                                   (万元)      (万元)
1     触控显示模组赣州生产基地项目   30,109.58      28,582.69       3.5 年

2         新型显示器件建设项目       6,399.34       6,399.34        2.5 年

3       电子纸模组产品生产线项目     4,624.19       4,624.19        1.5 年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093.16       4,093.16         1年

5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

               合 计                 51,226.27      49,699.38         -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上述项目投资总额为 51,226.27 万元,拟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49,699.38 万元。若募集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发行人通过自
筹方式解决;若募集资金数额大于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超过部分将由发行


                                     123
                                                                           律师工作报告


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发行人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在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
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发
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
监管规定的要求,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存放至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批准/备案、授权及土地合规情况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2、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部项目均已向项目所在地有权部门办理备案,并已取得相
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环评审批

                                                      批复单位:赣州市环境保护局
                       备案单位:赣州市章贡区发展和改
                                                      章贡分局
    触控显示模组       革委员会
  赣州生产基地项目
                       统一项目代码:                 批复编号:赣市环章分督字
                       2017-360702-39-03-021219       [2018]33 号
                       备案单位:赣州市章贡区发展和改 批复单位:赣州市环境保护局
                       革委员会                       章贡分局
新型显示器件建设项目
                       统一项目代码:                 批复编号:赣市环章分督字
                       2017-360702-39-03-021593       [2018]40 号
                       备案单位:赣州市章贡区发展和改 批复单位:赣州市环境保护局
     电子纸模组        革委员会                       章贡分局
   产品生产线项目      统一项目代码:                 批复编号:赣市环章分督字
                       2019-360702-35-03-002652       [2019]15 号
                       备案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   批复单位:深圳市龙岗区
                       改革局                         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统一项目代码:                 备案编号:深龙环备
                       2017-440300-39-03-500058       [2018]700419 号

    3、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系使用赣州秋田微以出让方式合
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发行人租赁的房屋实施,募投项目投向与土地用途相符,
符合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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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新增同业
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均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新增
同业竞争,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范畴;相关项目已取得批准/备案和授权合法有效,符合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项目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
形,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液晶显示及触控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
产品包括单色液晶显示器、单色液晶显示模组、彩色液晶显示模组及电容式触摸
屏等。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战
略为“依托多年来积累的技术、管理和渠道优势,深入挖掘新型显示技术应用及
触控一体化多场景应用解决方案,致力于发展为具有影响力的人机交互界面与智
能控制产品一站式服务商”;具体发展目标为以现有的触控显示产品为基石,逐
步拓展嵌入式显示控制系统、电子纸显示模组、柔性显示与光调制器件等新型技
术产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

                                  125
                                                                 律师工作报告


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

    2017 年 12 月 27 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 1302 民初
2088 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惠州升信电子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
4,979,902.80 元并计付利息。前述判决生效后,发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
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被执行法院作出(2018)粤 1302
执 2864 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书面通知及发行人的书
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惠州升信电子有限公司已被广东省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发行人已依法申报债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初级/中级人
民法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除上述诉讼案
件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涉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并
经信达律师在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查询,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
的书面声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126
                                                              律师工作报告


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
裁、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
其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刑事处罚记录,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
及其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共同编制的。信达律师未参与该《招股说明书》
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并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信达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中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
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其
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须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7
                       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无正文)




                 128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_____________                        沈险峰 _____________



                                          高   兰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