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田微: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2-19
证券代码:300939 证券简称:秋田微 公告编号:2021-004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同意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1]10 号)同 意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 37.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 人 民 币 743,6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9,768,867.9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3,831,132.08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天健”)审验,并已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出具(天健验
[2021]3-2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及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截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
况如下:
募集资金
序 开户行名称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 深圳秋田微
超募资金及发行
1 限公司深圳公园 电子股份有 756274480553 20,456.27
费用
大地支行 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深圳秋田微
研发中心建设项
2 份有限公司深圳 电子股份有 44250100005700004819 4,093.16
目
龙岗支行 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赣州市秋田微 触控显示模组赣
3 份有限公司赣州 36050181016400000776 28,582.69
电子有限公司 州生产基地项目
开发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新型显示器件建
赣州市秋田微
4 限公司深圳公园 769274558081 11,023.53 设及电子纸模组
电子有限公司
大地支行 产品生产线项目
合计 64,155.65 -
注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9,383.11 万 元 , 与 上 表 中 合 计 金 额 差 额
5,227.46 万元,主要系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6,000 万元已使用完毕 、尚未扣除的 发行
费用(含: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其中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为
前期自有资金已支付尚未置换部分)余 772.54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756274480553,截止 2021 年 1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零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
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
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
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二)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44250100005700004819,截止 2021 年 2 月 4 日,专户余
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
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
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 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
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三) 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账号为,户名:36050181016400000776,截止 2021 年
01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果
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
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
起失效。
(四)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公园大地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账号为 769274558081,截止 2021 年 02 月 05 日,专户
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母公司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
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
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资金受限或乙方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 丙方通知
符合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4、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公园大地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5、《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1]
3-2 号)。
特此公告!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0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