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田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3-03
证券代码:300939 证券简称:秋田微 公告编号:2021-008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同意深 圳秋田 微电子股 份有限 公司首次 公开发 行股票注 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1]1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
健验[2021] 3-2 号”《验资报告》核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
注册资本由 60,000,000 元变更为 80,000,000 元,公司的股本由
60,000,000 股变更为 80,000,000 股。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中
外合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将
《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第四条 公 司 于 2021 年 1 月 5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会 ( 以 下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注 册 ,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民 币 普 通 股 2,000 万 股 ,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股 ,于【 】年【 】月【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易所上市。
上市。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000 万 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8,000 万 股 ,全 部 为 人 民 币 普 通
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股股票。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 十 五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资 产 和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金 额 在 金 额 超 过 3,000 万 元 ,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1,0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对 值 5%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资 产 绝 对 值 5%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 二 十 )审 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 二 十 )审 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之 间 的 交 易 达 到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十 五 )项 的 标
准,但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 )公 司 参 与 面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的 公 开 招 标 、公 开 拍 卖 的( 不
含 邀 标 等 受 限 方 式 );
( 二 )公 司 单 方 面 获 得 利 益 的 交 易 ,包 括 受 赠 现 金 资 产 、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 四 )关 联 人 向 公 司 提 供 资 金 ,利 率 不 高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 五 )公 司 按 与 非 关 联 人 同 等 交 易 条 件 ,向 董 事 、监 事 、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四条 公 司发 生的 交易 (受赠 现 金资 第四十四条 公 司 发 生 的 交 易 (提 供 担 保 、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除
产 除 外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 , 须 提 交 股 东 大 外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 ,须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会审议通过: ( 一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 一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50%以 上 , 该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同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 值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50%以 上 ,该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额 同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 值 的 ,以 较 高 者 作 为 (二 ) 交 易 标 的 (如 股 权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营 业
计算数据; 收 入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50%以 上 ,
(二 ) 交 易 标 的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 ) 交 易 标 的 (如 股 权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50%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以 上 ,且 绝
3,000 万 元 ; 对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
(三 ) 交 易 标 的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四 ) 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含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300 (五 ) 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万元; 利 润 的 50%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
(四 ) 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含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 )占 上 述 指 标 计 算 中 涉 及 的 数 据 如 为 负 值 ,取 其 绝 对 值 计 算 。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以 上 ,且 绝 公 司 单 方 面 获 得 利 益 的 交 易 ,包 括 受 赠 现 金 资 产 、获 得
对 金 额 超 过 3,000 万 元 ; 债务减免等,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五 ) 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公 司 发 生 的 交 易 仅 达 到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或 第( 五 )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项 的 标 准 ,且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每 股 收 益 的 绝 对 值 低 于
过 300 万 元 。 0.05 元 的 , 可 以 免 于 履 行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程 序 。
上 述 指 标 计 算 中 涉 及 的 数 据 如 为 负 值 ,取 其 绝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对值计算。 ( 一 ) 购 买 或 者 出 售 资 产 (不 含 购 买 与 日 常 经 营 相 关 的 原 材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料 、燃 料 和 动 力 ,以 及 出 售 产 品 、商 品 等 与 日 常 经 营 相 关 的
( 一 ) 购 买 或 者 出 售 资 产 (不 含 购 买 原 材 料 、 资 产 ,但 资 产 置 换 中 涉 及 购 买 、出 售 此 类 资 产 的 ,仍 包 含 在
燃 料 和 动 力 ,以 及 出 售 产 品 、商 品 等 与 日 常 经 内 );
营 相 关 的 资 产 ,但 资 产 置 换 中 涉 及 购 买 、出 售 ( 二 ) 对 外 投 资 (含 委 托 理 财 、 对 子 公 司 投 资 等 , 设 立 或 者
此 类 资 产 的 , 仍 包 含 在 内 ); 增 资 全 资 子 公 司 除 外 );
( 二 ) 对 外 投 资 (含 委 托 理 财 , 委 托 贷 款 , 对 ( 三 )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 含 委 托 贷 款 );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投 资 交 易 ( 四 )提 供 担 保( 指 上 市 公 司 为 他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含 对 控 股
性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子 公 司 的 担 保 );
投 资 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为重大 第四十五条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为 重 大 担 保 事 项 ,应 当
担 保 事 项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 二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 二 )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 ( 四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 产 的 50%,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 四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 五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 资 产 的 30%;
( 五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公 司 为 全 资 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为 控 股 子 公 司 提 供 担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保 ,属 于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情 形 的 ,豁 免
董 事 会 审 议 担 保 事 项 时 ,除 经 全 体 董 事 过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半 数 同 意 外 ,应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有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表 决 权 的 董 事 审 议 同 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前 款 第 应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董 事 审 议 同 意 。股
( 四 )项 担 保 事 项 时 ,应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东 大 会 审 议 前 款 第( 五 )项 担 保 事 项 时 ,应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 公 司 章 程 》无 对 照 内 容 ,后 续 条 款 的 序 号 第四十六条 公 司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应 当 经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均予以调整。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同 意 并 作 出 决 议 。财 务 资 助 事 项 属 于 下 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 ) 被 资 助 对 象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 二 )单 次 财 务 资 助 金 额 或 者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累 计 发 生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 司 为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且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50%的 控 股 子 公 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免于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第 五 十 九 条 召 集 人 将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20 日 前 以 公 告
20 日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各 股 东 , 临 时 股 东 大 方 式 通 知 各 股 东 ,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将 于 会 议 召 开 15 日 前 以 公
会 将 于 会 议 召 开 15 日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各 股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期限在计算时不包含会议召开当
东。前述期限在计算时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日。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 ......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金 额 超 过
资 产 和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金 额 在 1,000 万 元 以 3,000 万 元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5%以 上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关 联 交 易 ,应 当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5%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应 当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 中 介 机 构 ,对 交 易 标 的 进 行 评 估 或 者 审 计 ,并 将 该 交 易 提 交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对 交 易 标 的 进 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行 评 估 或 者 审 计 ,并 将 该 交 易 提 交 董 事 会 先 行
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 :此 处 修 改 为 两 个 条 款 表 述 ,后 续 条 款 的 序 号 均 予 以 调 整 ,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且部分内容有修订,具体如下: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 事 会 制 定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规 定 董
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 会 的 召 开 、议 事 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以 确 保 董 事 会 落 实 股 东
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 会 决 议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保 证 科 学 决 策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向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向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构 借 款 的 权 限 ,建 立 严 格 的 审 查 和 决 策 程 序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并 报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
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由董事
未 达 到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标 准 的 事 项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总经理批 董 事 会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照
准的交易事项进行授权。 谨慎授权原则,就总经理批准的交易事项进行授权。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 )公 司 发 生 的 交 易( 提 供 担 保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除 外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1、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的 10%以 上 ,该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同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2、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营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业 收 入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10%以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
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10%以 上 ,且 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对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
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 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 含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 ) 占 公 司 最 近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
元。 5、 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上述所称“交易”事项指本章程四十四条规定 利 润 的 10%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
的交易事项。
上 述 所 称“ 交 易 ”事 项 指 本 章 程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交 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事项。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 二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提 供 担 保 、提 供 财 务
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1、 与 关 联 自 然 人 发 生 的 成 交 金 额 超 过 30 万 元 的 交 易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与 关 联 法 人 发 生 的 成 交 金 额 超 过 300 万 元 ,且 占 公
(三)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0.5%以 上 的 交 易 。
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单 公 司 在 十 二 个 月 内 与 同 一 关 联 人( 包 括 与 该 关 联 人 受 同
笔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一 主 体 控 制 或 者 相 互 存 在 股 权 控 制 关 系 的 其 他 关 联 人 )进 行
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
的 交 易 ,或 者 与 不 同 关 联 人 进 行 的 与 同 一 交 易 标 的 相 关 的 交
的,提交董事会决定。
易 ,应 当 累 计 计 算 ,但 其 中 已 经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交
易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 司 为 关 联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不 论 数 额 大 小 ,均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 司 不 得 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等 关 联 人 提 供 资 金 等 财 务 资 助 。公
司 为 前 述 关 联 人 之 外 的 其 他 关 联 人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的 ,按 照 本
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
公 司 临 时 向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单 笔 借 款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总 资 产 10%,但 不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总 资 产 50%的 , 提 交 董 事 会 决 定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
的 通 知 方 式 为 :以 通 讯 方 式( 电 话 、传 真 、信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函 、电 子 邮 件 )或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时 限 为 :会 监 事 以 及 总 经 理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可 不 受 上 述
议召开前 5 天通知。 条 款 规 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方 式 的 限 制 ,但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董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 事会会议上做出说明。
的 ,为 公 司 利 益 之 目 的 ,召 开 临 时 董 事 会 会 议
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二百〇五条 本 章 程 经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方 式 通 过 ,自
议 方 式 通 过 ,自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经 中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在深圳证券交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
宜。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深 圳 秋田 微 电子股 份 有限 公 司第一 届 董事 会 第十九 次 会 议
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03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