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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秋田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年3月修订)2021-03-03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
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
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其中包括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
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
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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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
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
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
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
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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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
意通过;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
系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
系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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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审查有关主债
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负责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
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
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
定妥善保管。公司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
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
管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
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
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
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管理工作。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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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
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
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
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
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
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2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
前1个月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出现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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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相关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
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
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经理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
议、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
任人、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


                                 第 6 页共 7 页
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相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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