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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秋田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制度对照表2021-03-04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制度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为规范运

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拟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修订的

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第一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

的关联交易;                                        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标

                                                    准,但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无对应条款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五)项的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                                                的 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审计总资产的 30%;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无对应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免于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
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出决议。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对应条款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中载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参与股东大会。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该股东已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500 万元;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
无对应条款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
                                                   计计算,但其中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无对应条款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 资 助 对 象 最 近 一期 经 审 计 的 资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
                                                 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免于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间、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   通知方式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做出说明。
司利益之目的, 董事长或其他
召集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董事长或其他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三、《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传真等书面方    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监事。非专人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明。公司上市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公司上市后,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
会秘书根据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应的股票上市规则    易所相应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
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       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
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为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       以及《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上市后,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的 30%;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八)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保。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上市后,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
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       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
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       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   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
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由总经理决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和公司提供担     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为前
                                                       述关联人之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3 项的标准,但属
                                                       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二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      第十二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
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     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
原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项
规定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     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如
内部审批程序。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断,董事会秘书     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断,董事会秘书应当向公司聘请的有关
应当向公司聘请的有关专业机构征求意见,在公司上市后     专业机构征求意见,还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征求意见,以确
还可以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征求意见,以确定该     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
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     序。
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秘

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

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 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司

应当向公司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在公司上市后     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还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还可以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咨询确定。董事会秘     确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

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会     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宣布关联股东
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   回避表决。

决。
              六、《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的决策: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   子公司除外);
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4、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3、提供财务资助;                                    的担保);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签订许可协议;
10、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发生的某项非日常经    第七条       如果公司发生的某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
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仅第四条第 3 项或第 5    易标的,仅第四条第 3 项或第 5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公司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公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上市的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
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七、《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如重大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不适用第七条、    第十四条   如重大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不适用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其决策权限按如下执行:     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其决策权限按如下执行: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
易,由总经理决定;                                       易,由总经理决定;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
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战略投资;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法履行职责;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八)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生较大变化;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追究刑事责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制措施;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
资产的 30%;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百分之二十;
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董事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投
(二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事件;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其他重大事件
时;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人员;
致行动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八)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通过该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自然人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人员;
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