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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田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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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051 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秋田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荷坳金源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

一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21 年 3 月 18 日上午 10: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8 日,其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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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8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60,002,4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30%。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8,400 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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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的议案》
     1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2、《关于拟定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13、《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 选举黄志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02 选举陈稳见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03 选举王亚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04 选举王铁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 选举邹海燕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02 选举冯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03 选举钱可元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5.01 选举陈卫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5.02 选举杨芷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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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毅先生、陈稳见先生、王亚彬先生、王铁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邹海燕先生、冯强先生、钱可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陈卫军先生、杨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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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高 兰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