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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秋田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1年8月)2021-08-20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
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
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注册会计师,
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遵照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要求,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
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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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方式。
    第七条 公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多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第八条 邀请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第九条 单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
项的方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与选聘过程。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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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
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
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工作质量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谨慎性;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
   (四)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和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五)其它应关注的内容。
    第十六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公司财务部择优选取。
    第十七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所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是否正当,
相关议案事前是否已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是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
是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定,并将上述事项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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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启动改聘会计师事务程序:
   (一)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违反审计委托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外
包审计服务、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
期报告或专项报告等;
   (二)在聘期内,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重组、遭受监管机构处罚等原因发生重大变
动,以致无法继续提供审计服务,并书面通知公司终止所承担的审计委托;
   (三)前一聘期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或现任事务所不接受续
聘邀请。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
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
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述三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
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
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及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事务所可以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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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
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
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 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违反保密协定,散布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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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人员缺乏履行委托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影响公司财
务报表数据准确度和对外披露信息质量;
       (四)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时间,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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