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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秋田微: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20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有效
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
为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
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
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
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公司进
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
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
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
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
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七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投资,所有金融衍生
品投资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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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
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
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十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
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内
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
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审批。
经授权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已按照前述规定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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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中心: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
为责任人。
    (三)证券事务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
化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二)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
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
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
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四)财务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
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
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
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财务中心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
披露。
    (七)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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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
向董事会报告。
    (八)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
关信息予以披露。公司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情况,如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人民币时,应以临时公告
及时披露。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
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第十七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八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
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
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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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
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
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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