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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田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0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004 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秋田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荷坳金源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
一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22 年 1 月 5 日上午 10: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5 日,其中: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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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5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45,738,5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731%。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55,6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9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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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

果如下: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共包含如下 6 项子议案:

     5.0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5.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03《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5.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5.0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0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宋萍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委员(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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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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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高 兰




                                                        钟雨娟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