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田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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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324 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秋田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金源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二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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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包括以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的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5,869,8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915%。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6,4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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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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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高 兰
钟雨娟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