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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极光: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2-25  

                        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1-001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 号)

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60.6423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7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777.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535.0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3,242.75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划至公司指定

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了“XYZH/2021GZAA50004

号”验资报告。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1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

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创业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

户管理。

     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冲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

述《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其上级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实际本协议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大冲支行履行。

     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应支付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的余额

347,777,957.48 元已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存入公司专门开立的银行

账户内,具体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LED 背光源生产基地
                   15353369630070       103,873,827.74
公司深圳大冲支行                                         建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LED 背光源生产基地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9300078801100001470   103,873,827.75
                                                         建设项目
后海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LED 背光源生产基地
公司深圳深圳湾支 4403040160000328308     86,981,918.28 建设项目
行                                                       LED 背光源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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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5G 手机后盖生产基地
                    337010100102144067    53,048,383.71
公司深圳分行                                              建设项目

                   合计                  347,777,957.48              -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或其上级机构(以下简称

“乙方”)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

《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文静、龚思琪或其他工作

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两者之间确定)的,甲

方、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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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

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1GZAA50004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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