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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极光: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3-02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的
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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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其它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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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三项或
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
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3
    (二)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超过董事会上述权限的,或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的,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
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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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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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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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
行为或决策,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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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邀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第二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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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等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
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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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
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
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10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表决情况;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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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超过”、“过半”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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