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09-15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南极光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文静 联系电话:0755-25860627
保荐代表人姓名:龚思琪 联系电话:0755-2586992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
(2)培训日期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推动辖区上市公司落
实主体责任提高治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的通知》的要求,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9 月 7 日期间开展了针对上市公司治理
的专项自查工作。发行人对本次自查高度重
视,为此成立了专门的自查小组,保荐机构
也派专人全程参与了本次自查。保荐机构督
导并指导发行人根据自查清单的内容严格
认真排查潜在问题和风险,并形成自查报告
上报监管机构。经自查,发行人在公司制度
建设、内部治理、三会运作、财务数据真实
性、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大股东股份质押
和承诺履行等各个重大方面未发现违法违
规的情形,对自查中发现的公司治理过程中
的一些薄弱环节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保
荐机构认为本次自查工作达到了排查问题
和风险并以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目的。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
2.公司内 部制度 的建立和
无 --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
4.控股股 东及实 际控制人
无 --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
6.关联交易 无 --
7.对外担保 无 --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
9.其他业 务类别 重要事项
( 包 括 对外 投 资 、风 险 投
无 --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介 机 构 配合 保 荐 工作 的 情 机构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
况 的持续督导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
是否
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及解决措
承诺
施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是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及其控制的南极光
管理、奥斯曼的减持意向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是 ——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 是 ——
价的承诺。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及补充赔偿责任 是 ——
的承诺。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关于对欺
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是 ——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关于股利分配计划
的承诺。 是 ——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 是 ——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
10.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是 ——
的承诺。
11.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是 ——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及其控制的南极
光管理、奥斯曼的一致行动承诺。 是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1、2021 年 2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
项及整改情况 施的决定》,认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
履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持
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等程序,未按规定对所利用的会计
师工作进行审慎核查,走访客户的方式不合
理且流于形式等;同时,在担任上海富控互
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收购上海宏投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 51%和 49%股权财务顾问过程
中,未对上市公司存贷双高、标的资产相关
方在上市公司实控人关联企业缴纳社保等异
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并充分核查,未
通过函证、访谈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
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1 年 2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认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主
办券商,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
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1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江煌、
张舒在保荐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
购对象卓越汽车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中车城
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
五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
4、2021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
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李
明嘉、朱文杰在保荐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发行预案披露
的认购对象浙江绿脉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
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载明的中车城市
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上述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其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收到上述监管函后,深刻反思,
汲取教训,进一步优化内控机制,并落实整
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21 年 9 月 7 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贾
文静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和
《调查通知书》。因在开展西南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顾问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贾文静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
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贾文静 龚思琪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