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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极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09-15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南极光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文静                  联系电话:0755-25860627

保荐代表人姓名:龚思琪                  联系电话:0755-2586992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

(2)培训日期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推动辖区上市公司落

                                       实主体责任提高治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的通知》的要求,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9 月 7 日期间开展了针对上市公司治理

                                       的专项自查工作。发行人对本次自查高度重

                                       视,为此成立了专门的自查小组,保荐机构

                                       也派专人全程参与了本次自查。保荐机构督
                                             导并指导发行人根据自查清单的内容严格

                                             认真排查潜在问题和风险,并形成自查报告

                                             上报监管机构。经自查,发行人在公司制度

                                             建设、内部治理、三会运作、财务数据真实

                                             性、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大股东股份质押

                                             和承诺履行等各个重大方面未发现违法违

                                             规的情形,对自查中发现的公司治理过程中

                                             的一些薄弱环节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保

                                             荐机构认为本次自查工作达到了排查问题

                                             和风险并以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目的。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
2.公司内 部制度 的建立和
                                           无                        --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
4.控股股 东及实 际控制人
                                           无                        --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
6.关联交易                                 无                        --
7.对外担保                                 无                        --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
9.其他业 务类别 重要事项
( 包 括 对外 投 资 、风 险 投
                                           无                        --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介 机 构 配合 保 荐 工作 的 情 机构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
况                               的持续督导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
                                                           是否
                                                                  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及解决措
                                                           承诺
                                                                  施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是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及其控制的南极光
管理、奥斯曼的减持意向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是     ——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          是     ——
价的承诺。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及补充赔偿责任          是     ——
的承诺。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关于对欺
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是     ——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关于股利分配计划
的承诺。                                                    是     ——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                                                    是     ——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

10.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是     ——
的承诺。

11.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是     ——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及其控制的南极
光管理、奥斯曼的一致行动承诺。                              是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1、2021 年 2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
项及整改情况                           施的决定》,认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

                                       履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持

                                       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等程序,未按规定对所利用的会计

                                       师工作进行审慎核查,走访客户的方式不合

                                       理且流于形式等;同时,在担任上海富控互

                                       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收购上海宏投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 51%和 49%股权财务顾问过程

                                       中,未对上市公司存贷双高、标的资产相关

                                       方在上市公司实控人关联企业缴纳社保等异

                                       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并充分核查,未

                                       通过函证、访谈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

                                       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1 年 2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认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主

                                       办券商,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

                                       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1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江煌、

                           张舒在保荐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

                           购对象卓越汽车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中车城

                           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

                           五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

                           4、2021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

                           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李

                           明嘉、朱文杰在保荐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发行预案披露

                           的认购对象浙江绿脉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

                           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载明的中车城市

                           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上述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其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收到上述监管函后,深刻反思,

                           汲取教训,进一步优化内控机制,并落实整

                           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21 年 9 月 7 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贾
文静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和

《调查通知书》。因在开展西南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顾问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贾文静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

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贾文静                 龚思琪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