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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极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6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

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

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

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

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

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等待期、归属期、解除限售条

件、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

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8、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三、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

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

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
标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

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

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合

理规划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的同时保

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

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偰正才



施金平



林丽彬




                                           202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