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6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
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
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
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
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
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等待期、归属期、解除限售条
件、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
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8、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三、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
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
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
标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
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
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合
理规划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的同时保
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
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偰正才
施金平
林丽彬
202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