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南极光: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5-12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
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
求,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
    二、本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
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具体为: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果因现金流情况恶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应参照 “股
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
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
应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股票分
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
要性进行说明。
    3、公 司应保 持利 润分配 政策 的连续 性与 稳定性 ,在 满足分 红条 件时,
2022-2024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4、除《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未来三年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
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5、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
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监督及披露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
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审核意见并披露。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
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该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
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和监事会发表意见情况。若公司年度盈
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