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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极光: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6-17  

                         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2-051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2年6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7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深圳市南极光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发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114,412,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36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114,381,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19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6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10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02,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2,971,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76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
事施金平先生和监事胡星飞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04,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26%;反对8,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94,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9%;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曹平生、张儒冰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