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2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
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公司
2022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决议有效期。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该事项的审议和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公司本次修订的《2022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调整发行决议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
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该事项的
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之授权有效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
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偰正才
施金平
林丽彬
202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