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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极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
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鉴于已离职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须予以回购注销,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须予以作废;同时,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未达到公司层面的
业绩考核目标,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予以回购注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予以作废。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二、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偰正才


施金平


林丽彬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