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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识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0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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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17-2 号




                                         二○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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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0]第 0117-2 号




致: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
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已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相关审核要
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告,本所律师对与发行人
首发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
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
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
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
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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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首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本次首发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
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文件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有权部门
/机构的审核/注册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出具日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确认不存
在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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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第一部分:因发行人补充财务信息涉及的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三年。
    根据《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应予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具备申请首发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首发的各项实质条件补
充核查如下:
    (一)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635 号”《福
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634
号”的《非经常性损益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
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 至 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62,379,165.49 元、94,610,713.81 元和 41,506,252.34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
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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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ZB11633 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创识科技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
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
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
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
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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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经核查,发行人在以下各方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
条之规定:
    1、发行人是一家电子支付 IT 方案商,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子支付 IT 解决方
案,主要产品是为商户及银行提供电子支付涉及的软硬件产品及服务;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相关人员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
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网络公开信息,最近三年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或声明、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网络公开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发行人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0,237.50
万元。本次发行不超过 3,412.50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少于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
规则》之 2.1.1 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
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 2020 年 1 至 6 月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2,379,165.49 元、94,610,713.81 元和 41,506,252.34 元,
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
则》第 2.1.2 条之(一)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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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监会作
出同意注册决定外,发行人具备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要求的实质
条件。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2020 年 9 月 1 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发行人出
具了《证明》:发行人截至该《证明》出具日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被
该局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9 月 1 日,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马尾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
了《证明》:发行人于 2005 年 2 月 1 日起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
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该单位无欠缴。
    2020 年 9 月 1 日,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马尾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
了《证明》:发行人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转入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马尾管理
部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生育保险,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该单位无欠缴。
    2020 年 9 月 7 日,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城区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了《单位
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截至该证明出具日,公司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
规受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劳
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
内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首发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
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股东共 122 名,包括 109 名自然人
股东以及 13 名非自然人股东。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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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具日,上述股东未出现变化。




    五、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持的《营业执照》上
所载的经营范围较《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相
关经营资质、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等资质认证情
况均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
况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
书》,核准发行人在中国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创识科技(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创识”),英文名称 CHASE SCIENCE(HK)CO.,LIMITED,注册
资本为 1 万美元。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一期的营业收
入情况如下:

        项目          2018 年度(元)        2019 年度(元)   2020 年 1-6 月(元)

    主营业务收入       407,263,503.80         542,116,698.42     223,416,581.72

    其他业务收入

        合计           407,263,503.80         542,116,698.42     223,416,581.7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实际生
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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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2020 年 1-6 月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基本情况
    1、2020 年 1-6 月前五大客户

      年度                                     客户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 1-6 月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大通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020 年 1-6 月前五大供应商

      年度                                     供应商名称

                                  惠尔丰(中国)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云码智能(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 1-6 月                   前海联大(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意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西龙同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天眼
查(https://www.tianyancha.com)、企查查(https://www.qichacha.com)及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网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网站以及必应搜索引擎,对上
述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工商信息、股东、主要人员、公开披露等信息的检索查询,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
卷》了解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情况、对外投资及社会任职情况,经对比,不存在
上述人员与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主要人员重合的情形。发行人承诺不存在前
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
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综上,经对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及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调
查表相关信息比对,2020 年 1 至 6 月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
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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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披露之关
联方未发生变更。
    (二)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关联方应收
应付款项如下:
    1、应收项目                                                                         单位:元
 姓名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彭宏毅            -                       -                           -                 10,445.00
黄忠恒            -                       -                       17,500.00             11,880.00

    注:上述应收项目系员工借用备用金未归还部分。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姓名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张更生               -                       -                  15,697.30             14,056.50
 黄忠恒               -                       -                  45,837.05                  -
 丛登高               -                       -                       -                185,000.00
  田暐                -                       -                  14,331.56                  -
 吴桢林               -                       -                   2,943.10                  -
 杨六初               -                       -                    365.90                   -
 王青青               -                       -                    680.00                   -

    注:上述应付项目系员工报销款财务已做账但款项未支付。
    (三)报告期内,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应收应付项目,发行人与关联方
不存在关联交易。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无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
有权及在建工程。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知识产权
            1、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持有 10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首次发表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范围
                                                                                           日期
 1         创识科技            云点单软件V1.0              2020SR0889000    全部权利    2020/3/15
                        创识智能POS通用支付网关软件
 2         创识科技                                        2020SR0644455    全部权利    2019/6/30
                                   V1.0
 3         创识科技   创识智能POS云收单APP软件V2.3         2020SR0644463    全部权利      未发表

 4         创识科技         创识自助服务软件V1.0           2020SR0636621    全部权利      未发表

 5         创识科技       创识烟草电子支付软件V1.0         2020SR0636379    全部权利    2020/5/12

 6         创识科技        商户及终端管理平台V1.0          2020SR0635890    全部权利    2019/6/25

 7         创识科技     创识智能终端支付交易软件V2.0       2020SR0371334    全部权利      未发表
                        创识CS68-G云音箱收款播报应用
 8         北京数码                                        2020SR0485563    全部权利    2020/4/24
                                  软件V1.0
 9         上海天沪        智助通(银医)软件V1.0          2020SR0953505    全部权利    2020/5/10

 10        上海天沪       创识综合对账平台软件V1.0         2020SR0952729    全部权利    2020/3/27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赴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场核查及网
      络核查(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持有 4 项专利,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1     创识科技        多功能自助机          外观设计    ZL201930614628.4     2020.6.19

       2     创识科技     多功能全面屏自助机       外观设计    ZL201930614626.5     2020.6.19

       3     创识科技      报告单打印自助机        外观设计    ZL201930614431.0     2020.6.19

       4     创识科技           云音箱             外观设计    ZL202030043393.0     2020.6.19

            (三)发行人拥有的其他主要资产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办公设备、电子设备以及车辆等,
且金额较小。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主要经营设备拥有的所有权
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物业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经营用房屋的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承租                                                         面积
序号             出租人            房屋座落             产权证号                租赁期限
           人                                                          (㎡)


                福州融侨     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       闽(2017)福
         创识                                                                   2020.10.1-
 1              房地产有     大道 100 号融侨中心      州市不动产权    350.67
         科技                                                                   2023.9.30
                限公司       写字楼 17 层 07 单元     第 9068230 号


                             石家庄市桥东区普安       石房权证东字              2020.7.1-
         创识
 2               刘子钰      路 6 号璟郡 1 号商住     第 230058534    184.03
         科技                                                                   2021.6.30
                             楼 B 座 1 单元 1802           号


                                                      杭房权证江字              2020.9.3-
         创识   傅奇、傅树   杭州市江干区泰禾商
 3                                                    第 113793616    90.51
         科技       楷       务中心 A 幢 1406 室                                 2021.9.2
                                                           号


                                                      鲁(2019)青
                             青岛市开发区奋进路
         创识                                         岛市黄岛区不              2019.6.30-
 4               崔荣茂      675 号 4 栋 1 单元 220                   61.13
         科技                                         动产权第 0002             2022.6.29
                                      2室
                                                          720 号

                                                   昆明市房权证                 2020.9.1-
         创识                昆明市青年路 452 号,
 5               陶为民                            字第 20012174      89.92
         科技                      454 号                                       2021.8.31
                                                        1号


                                                      浙(2017)宁
                             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                                 2020.4.6-
         创识                                         波市鄞州区不
 6               王静静      街道金庭名苑 12 幢 3                     38.43
         科技                                         动产权第 0540              2021.4.6
                                 1 号 904 室
                                                          477 号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商标、专利、
软件著作权、办公设备、车辆和其他设备等财产均系通过购买、自主研发等方式
取得。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产权真实、合法,财产产权界定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拥有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要财产未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全部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对
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以及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重大风
险进行了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合同价
序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格(万
号
                                                                               元)
                     中国石化销              甲方向乙方采购创
      江苏石油防
                     售有限公司   创识      识智能防爆 POS 机
1.    爆移动 POS                                                 2018.12.04   框架协议
                     江苏石油分   科技      A700、TIMS 管理软
      机采购合同
                       公司                 件及 POS 内置应用
                                            甲乙双方在银联卡
      中国银联-福                           支付业务、银联移动
                     中国银联股   创识
2.    建创识业务                            支付业务、银联营销   2019.1.02    框架协议
                     份有限公司   科技
        合作协议                            增值服务等方面开
                                              展全方位合作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
      公司安徽省     行股份有限   创识       乙方为甲方商户提
3.                                                               2019.01.10   框架协议
      分行商户收     公司安徽省   科技       供收单专业化服务
      单专业化外       分行
      包服务合同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
      公司江苏省
                     行股份有限   创识       乙方为甲方商户提
4.    分行银行卡                                                 2019.4.22    框架协议
                     公司江苏省   科技       供收单专业化服务
      收单专业化
                       分行
      服务合作协
        议书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
      公司甘肃省                            甲方向乙方采购创
                     行股份有限   创识
5.    分行银医通                            识 CT 系列银医通项   2019.5.17   框架协议
                     公司甘肃省   科技
      项目集成厂                            目软件、硬件及服务
                       分行
      商入围采购
        合同
      中国农业银
      行 2018 年度
                     中国农业银               甲方向乙方采购
      BMP 商户收                  北京
6.                   行股份有限              BMP 商户收单系统    2019.6.25   框架协议
      单系统项目                  数码
                       公司                   软件、维护服务
      入围框架协
           议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
      公司浙江省
                     行股份有限   创识       乙方为甲方商户提
7.    分行全省商                                                 2019.7.18   框架协议
                     公司浙江省   科技       供收单专业化服务
      户收单业务
                       分行
      外包服务入
      围项目协议

                     中国农业银
      NBS 制卡设                              甲方向乙方采购
                     行股份有限   创识
8.    备维保服务                             NBS 制卡设备维保    2019.8.21     221.7
                     公司重庆市   科技
        采购合同                                   服务
                       分行


                     杭州得力集              甲方向乙方采购智
                                  创识
9.     采购合同      什信息技术              能云音箱产品在得    2019.9.1    框架协议
                                  科技
                       有限公司                力商城销售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
      公司陕西省     行股份有限   创识       乙方为甲方商户提
10.                                                              2019.9.9    框架协议
      分行商户收     公司陕西省   科技       供收单专业化服务
      单专业化外       分行
      包服务协议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
      公司安徽省
                     行股份有限   创识        甲方向乙方采购
11.     分行全省                                                 2019.9.12   框架协议
                     公司安徽省   科技          BMP 收银机
      BMP 收银机
                       分行
      协议供货框
        架合同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
      公司安徽省
                    行股份有限   创识       甲方向乙方采购动
12.   分行全省动                                                  2019.9.12    框架协议
                    公司安徽省   科技         态显码设备
      态显码设备
                      分行
      协议供货框
        架合同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甘肃省    中国农业银
                                           甲方向乙方采购银
      分行天水等    行股份有限   北京
13.                                        烟通项目 BMP 系统      2019.9.29     998.85
      12 家烟草公   公司甘肃省   数码
                                               软件及服务
      司银烟通项      分行
      目 BMP 系统
        采购合同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
      MIS 商户移    中国银联股             完成 MIS 商户移动
                                 北京
14.   动支付改造    份有限公司             支付(含非接、双免、   2019.10.8       273
                                 数码
        合作协议    河北分公司             银联二维码)的改造
                                               和程序优化
      中国农业银
      行加密机和
      铁路总公司
      自动售票机
                    中国农业银              甲方向乙方采购铁
      端软件项目                 北京
15.                 行股份有限              路总公司自动售票      2019.10.18   框架协议
      包三铁路总                 数码
                      公司                  机端软件及服务
      公司自动售
      票机端软件
      入围框架协
          议


      设备采购合    交通银行股   创识       甲方向乙方采购网
16.                                                               2019.10.25      455
          同        份有限公司   科技         控设备及服务




                    中国银行股   创识       甲方向乙方采购商
17.    合作协议                                                   2019.11.1    框架协议
                    份有限公司   科技       户扫码终端-正扫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农业银
        行智能手持    中国农业银                甲方向乙方采购智
                                     创识
18.     POS 设备入    行股份有限                能手持 POS 设备及   2019.11.7    框架协议
                                     科技
        围项目采购      公司                           服务
          协议
        中国农业银
        行扫码显码    中国农业银               甲方向乙方采购扫
                                     创识
19.     支付设备入    行股份有限               码、显码设备及云音   2020.1.12    框架协议
                                     科技
        围项目采购      公司                           箱
          协议
       中国农业银
                      中国农业银
       行商户收单                               乙方为甲方提供商
                      行股份有限     创识
20.    业务外包(商                             户收单业务外包服    2020.1.20    框架协议
                      公司河北省     科技
       户拓展)项目                                   务
                        分行
         采购合同
                                                甲方向乙方采购收
                      中国银行股     北京
21.      合作协议                               银一体化系统-商贸   2020.1.20    框架协议
                      份有限公司     数码
                                                        类
        嵊泗县水上
        客运票务全                              甲方向乙方采购嵊
        渠道全开放                              泗县水上客运票务
                      嵊泗客运总     创识
22.     网络售票系                              全渠道全开放网络    2020.6.17       300
                          站         科技
        统升级及新                              售票系统升级及新
        建项目采购                                  建项目
          合同
        中国农业银
                      中国农业银
        行制卡设备                   创识       甲方向乙方采购制
23.                   行股份有限                                    2020.7.14    框架协议
        入围项目框                   科技       卡设备及相关服务
                        公司
          架协议

      注:上述第 9 项,2020 年 3 月 19 日,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联合发出《合同主体变更通知函》,该合同主体变更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杭州

得力集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及义务由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承继。


      (2)采购合同
                                                                                  合同金
序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额(万
号
                                                                                    元)

                              福建联迪商        乙方为甲方提供
       OEM 合作协     创识                                                        框架协
 1                            用设备有限        CS 系列扫码设备     2018.5.08
          议          科技                                                          议
                                  公司             OEM 生产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乙方为甲方提供
     自助服务终            北京应天海
                    创识                  创识 CT 系列银医                  框架协
 2   端 OEM 合作           乐科技发展                        2018.6.01
                    科技                  自助终端 OEM 生                     议
         协议                有限公司
                                                 产

                           深圳西龙同     乙方为甲方提供
      产品销售合    创识
 3                         辉技术股份     提供 NBS 制卡设    2019.7.10      415.17
        同书        科技
                             有限公司           备


                           福建联迪商     乙方为甲方提供
      OEM 合作协    创识                                                    框架协
 4                         用设备有限     创识 CS 系列智能   2019.8.30
         议         科技                                                      议
                               公司       云音箱 OEM 生产


                           惠尔丰(中     乙方向甲方提供
                    创识                                                    框架协
 5     合作协议            国)信息系统   智能支付终端硬     2019.10.12
                    科技                                                      议
                             有限公司         件产品
      扫码充电底                          乙方为甲方提供
                           上海堃林网
       座 X990-5    创识                  创识扫码充电底                    框架协
 6                         络科技有限                        2019.12.2
      OEM 合作协    科技                  座 X990-5 OEM 生                    议
                               公司
           议                                    产
      云音箱 CS68          云码智能(深   乙方为甲方提供
                    创识                                                    框架协
 7    OEM 合作协           圳)科技有限     云音箱 CS68      2019.12.12
                    科技                                                      议
          议                   公司           OEM 生产
       云音箱              前海联大(深   乙方为甲方提供
                    创识                                                    框架协
 8   CS68-G OEM            圳)技术有限   云音箱 CS68-G      2019.12.16
                    科技                                                      议
      合作协议                 公司         OEM 生产
        云音箱
                           前海联大(深   乙方为甲方提供
       CS68-GW      创识                                                    框架协
 9                         圳)技术有限   云音箱 CS68-GW     2020.06.08
      OEM 合作协    科技                                                      议
                               公司         OEM 生产
          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约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在当事
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合并报表)情况如下: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债务人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坏账准备期末
                                                                              余额(元)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         股权转让         1,523,800.00        1,523,800.00
  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500,000.00          5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346,273.39               -
          福建省地震局                 押金、保证金       328,600.00               -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172,215.30               -
                      合计                               2,870,888.69        2,023,800.00


   注:公司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系公司向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转让福州海峡软件园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款尚未结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补充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的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 2 次,
监事会 1 次,股东大会 1 次,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均
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项      2020 年                                                     计税依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16%、13%、     17%、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
 增值税    13%、6%                                 17%、6%
                           6%       16%、6%                    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

                                                                    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
              7%          7%          7%           7%
  建设税                                                            税及消费税计缴
                        15%、        15%、
            15%、                                 15%、
企业所得               16.5%、      16.5%、
           16.5%、                               16.5%、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税                  25%、5%、      25%、
           25%、5%                                 25%
                         10%         12.5%
教育费附
              3%          3%          3%           3%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加
地方教育
              2%          2%          2%           2%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费附加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说明

                                            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广州创识赛粤信
                        5%            5%、10%               12.5%                -
息科技有限公司
创识科技(香港)
                       16.5%           16.5%                16.5%             16.5%
    有限公司

    (二)税收优惠依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广州赛粤
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按照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在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执行的上
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根据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于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0 年 9 月 1 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创识科技未发生因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等
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数码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涉税征信情况》
(穗天税电征信[2020]1353 号),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暂未发现广州赛粤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出具《税务证明》,
上海天沪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
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成都睿川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暂无
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记录。
      (五)财政补贴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在 2020 年 1 至 6 月收到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号           项目          确认金额(元)                补助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
  1      即征即退政府补助     3,539,640.71     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关于 104 国道(闽安段)交通事故
  2          上市补贴         1,500,000.00     隐患整治项目及兑现 2019 年企业上
                                                 市奖励资金等事宜专题会议纪要》
                                               《关于促进马尾区工业企业高质量增
        开发区财政局稳增长
  3                             20,000.00      长的若干措施》(榕马工信[2019]91
              奖励
                                                              号)
        浦东财政发展扶持资
                                               《浦东新区财政扶持资格通知书》(浦
  4     金补助(高新园扶持     541,000.00
                                                   财扶世【2018】第 00072 号)
              资金)
  5       加计扣除税收补助       269.12                        -
  6       个税手续费返还        20,876.01                      -
  7           稳岗补贴          18,562.87                      -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计             5,640,348.71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享受财政补贴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补贴真实、有
效。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核查


    (一)环境保护
    发行人是一家电子支付 IT 方案商,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子支付 IT 解决方案,
主要产品是为商户及银行提供电子支付涉及的软硬件产品及服务。
    根据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创识科技在环境保护方面未受到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未出现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本所律师查询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报告期内创识科技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查处的案件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近三年未出现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
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不存在受到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发行人之《招股说明书》,并着重对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由本所律师出具
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的法律风
险。


       十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编报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创识科技作为发行
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编报规则》规定的事
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
认为,除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外,发行
人在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格和条件;《招股说
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魏小江




                                                      连   莲




                                                 年        月       日




                                3-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