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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识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3月)2021-03-15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福建创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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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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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
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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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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