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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识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3月)2021-03-15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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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
员主持。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
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它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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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
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重新修
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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