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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识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1年3月)2021-03-15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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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部门、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
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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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
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
前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
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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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在全面深入地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在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和指导。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
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
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当出席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
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
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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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
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
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
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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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
责查看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得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
依法履行有关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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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
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媒体出现对上市公司重大质疑
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书,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
易时间召开。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
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
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
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
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
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
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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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
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
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
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四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
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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