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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识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5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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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并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参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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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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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递、快递、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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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
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情况。在通讯表决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
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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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
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与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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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
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
规定为准。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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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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