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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识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25  

                           证券代码:300941            证券简称:创识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8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

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依据该预案,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

股份总数将由 13,650 万股增加至 20,475 万股。因此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由 13,65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20,475 万元人民币,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前提。

    2、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现拟将经营范围调整为“一般项目:软件

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联
网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货币专用设备制造;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

金融信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全面修订了《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65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75 万元。
       元。
 2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创造价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创造价值,共
       值,共赢发展,用科技推动支付发展。       赢发展,用科技推动支付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终端设备的销售;     物联网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
       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     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计算
       的制造;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增值电     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
       信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    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营活动)。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
                                                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65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475 万股,均为
    均为普通股。                               普通股。
5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6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7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8   第七十 九条 下列事 项由 股东大 会以 特别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决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资产 30%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他事项。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 2 项的分拆上市、第 9 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第八十条 ……                             第八十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权的股份总数。                            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利。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
                                               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                                  ……
11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                                  ……
12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13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                                      ……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1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报股东大会批准。                       批准。
         ……                                   ……
15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
     九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义务。                                 人员。
16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17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报送季度报告。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定进行编制。
19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为:                                              ……
         ……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在 满 足公 司 日常 经营 所 需流 动 资金 前提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          下,如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原则上每年度
     议通过 后报由 股东 大会批 准;董 事会 在制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亦可根据公司的资
     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履行如下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
     程序:                                        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
         (1)公司董事会应先就利润分配政策         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做出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          投资者的意见。
     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公司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履行如下程序:
     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先就利润分配做出预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董
     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          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3) 董 事会 制订 的利 润分 配政 策 预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案,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监事会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分配
     发表同意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意见,须
     发布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同时          经过半数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监事会的意见。                (3)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经独立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         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布召开相关股东大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会的通知时,须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监
     相关决议。                                    事会的意见。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进行表决时,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
                                                   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
                                                       (5)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
                                                   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现有《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对《公司章程》

的上述修订尚需提请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待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上述修订章程的议案后生效。

    《公司章程》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1、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