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2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 三、发行人的业务 .......................................................................................................................... 4 四、期间内股东变动情况 .............................................................................................................. 5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 七、公司的税务 .............................................................................................................................. 9 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5 九、结论性意见 ............................................................................................................................ 16 3-3-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春晖智控或公司 指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配有限 指 绍兴市上虞春晖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19) 《审计报告》 指 8798 号《审计报告》 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19)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指 8799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3-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报告期、近三年一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3-3-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12F20190066-5号 致: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19 年 6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因前次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现天健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加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故此特对报 告期内及《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意见出具之日期间 (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现本所经办律师根据 发行人期间内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3-3-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所已严格 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 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 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告信息、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主体资格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春晖智控成立于 1993 年 5 月 8 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609671736A;住所为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法 定代表人为杨广宇;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均为人民币 10,188 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经营范围为“冷冻、空调控制 设备及配件、流体自动控制系统、燃气调压器(箱)(低压燃气调压器(箱)、 中、高压燃气调压器(箱))等机电一体化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安装调试、 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压力管道安装,压力容器的制造(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的设计及制造,防爆电泵 3-3-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的设计和制造,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仍为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 上市公众公司。 (二)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期间内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仍然具备本次发行股票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内部控制制度、天健出具的《审 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基础上,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表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连续盈利,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72,033,310.56 元和 69,591,276.64 元,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39,981.92 万元,不少于两千万元;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 为 20,560.69 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的规定。 (三)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3-3-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四)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根据天健 出具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 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工商、税务等相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 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 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七)除上述财务指标外,期间内发行人在主体资格、规范运作等方面仍符 合《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审核报告》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业务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 3-3-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 发生变更。 (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无经营活动。 (三)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 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53,988,494.53 元、620,627,026.07 元、581,438,732.47 元和 247,769,737.67 元,其中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46,509,458.68 元、601,618,692.06 元、568,795,289.20 元和 242,632,459.80 元。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收入所占比例分别为 97.89%、 96.94%、97.83%和 97.93%。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 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期间内股东变动情况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东名册、发行人停牌公告及股东 访谈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期间内股东变动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春晖智控股东名册,截至 2019 年 6 月 28 日,公司股东人数为 156 名。因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停牌交易,2019 年 6 月 28 日是公司该次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该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与 2019 年 6 月 14 日股东名册记载相比,除下述股权变动外,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其 他股东的持股情况没有发生变动: 股份数及其变动(股) 持股比例及其变动 序 股东 身份证件号/ 号 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 月 28 日变 6 月 28 日变 6 月 28 日变 6 月 28 日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动前 动后 动前 变动后 1 杨坚斌 3306821987061***** 1,113,187 1,119,187 6,000 1.0926% 1.0985% 0.0059% 3-3-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股份数及其变动(股) 持股比例及其变动 序 股东 身份证件号/ 号 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 月 28 日变 6 月 28 日变 6 月 28 日变 6 月 28 日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动前 动后 动前 变动后 2 谢志凌 3306221972122***** 178,929 162,134 -16,795 0.1756% 0.1591% -0.0165% 3 高维平 3506001982072***** 151,307 123,307 -28,000 0.1485% 0.1210% -0.0275% 4 余 庆 4403051968093***** 55,839 69,839 14,000 0.0548% 0.0686% 0.0138% 5 黎 耘 4224311972121***** 53,157 46,157 -7000 0.0522% 0.0453% -0.0069% 6 张海娟 3306021961031***** 32,423 39,423 7,000 0.0318% 0.0387% 0.0069% 7 郑军平 3306231977070***** 14,410 15,410 1,000 0.0141% 0.0151% 0.001% 8 蔡美丽 3506001958082***** 12,609 10,609 -2,000 0.0124% 0.0104% -0.002% 9 姚仲凌 3308021969090***** 0 10,000 10,000 0 0.0098% 0.0098% 10 徐 浩 3205031971081***** 10,808 6,808 -4,000 0.0106% 0.0067% -0.0039% 11 匡泽仙 3101041965031***** 10,006 15,006 5,000 0.0098% 0.0147% 0.0049% 12 冯 涛 3306021970061***** 0 15,000 15,000 0 0.0147% 0.0147% 13 许立丁 3506001981040***** 7,404 6,404 -1,000 0.0073% 0.0063% -0.001% 14 韩希民 1201131968110***** 7,205 3,205 -4,000 0.0071% 0.0031% -0.004% 15 童建飞 3308211984101***** 0 2,000 2,000 0 0.0020% 0.002% 16 傅彩英 3306021954080***** 5,404 4,404 -1,000 0.0053% 0.0043% -0.001% 17 翟仁龙 3302111969100***** 3,000 5000 2,000 0.0029% 0.0049% 0.002% 18 江 海 1201041977050***** 0 5000 5,000 0 0.0049% 0.0049% 19 钱江涛 3301031967101***** 0 1000 1,000 0 0.0010% 0.001% 20 高世跃 5104031974050***** 0 1000 1,000 0 0.0010% 0.001% 21 李雅琴 5101111973031***** 0 1000 1,000 0 0.0010% 0.001% 22 段勇刚 3308221977092***** 3404 0 -3404 0.0033% 0 0.0033% 23 彭建强 3505001965040***** 1,801 0 -1,801 0.0018% 0 -0.0018% 24 杨 静 3211821989012***** 1,000 0 -1,000 0.0010% 0 -0.001%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合同、相 关会议材料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期间内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宜发表意见 如下: (一) 关联交易 3-3-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如下: 1. 关联方提供担保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完毕 14,097,200.00 2019-01-02 2019-07-02 否 杨广宇[注 1] 7,406,300.00 2019-04-22 2019-10-22 否 6,668,000.00 2019-06-21 2019-12-21 否 杨广宇 、春晖 集团 417,000.00 2019-01-23 2019-07-23 否 [注 2] 10,718,700.00 2019-02-25 2019-08-25 否 2,999,600.00 2019-01-02 2019-07-02 否 杨广宇[注 3] 2,801,900.00 2019-02-26 2019-08-26 否 1,806,600.00 2019-06-21 2019-12-21 否 小 计 46,915,300.00 [注 1]:该笔债务由公司缴存 10%的保证金,敞口部分由杨广宇提供担保,同时由公司 房产土地进行抵押。 [注 2]:该笔债务由公司缴存 5%的保证金,敞口部分由杨广宇和春晖集团提供担保。 [注 3]:该笔债务由公司缴存 10%的保证金,敞口部分由杨广宇提供担保。 2.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19 年 1-6 月份,公司累计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103.57 万元。 (二)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8 年度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公 司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或确认,相关关联董事 或股东在表决过程中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前述关联交 易已经履行回避表决程序且由公司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决策程序的规定。 (三)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2019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前述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事宜 3-3-1-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发表独立审核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合同、相关交易的批准文件等,关联方为公司 提供担保未收取费用,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不存在因此利益受损的情形,此外 前述交易均经公司独立董事确认价格公允、合理。由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 司前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春晖智控利益的情形。 (五) 同业竞争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在期间内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情况。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专利 副簿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要财产发表意见如下: (一) 专利权 期间内,发行人取得如下专利权: 专利 专利申请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码 专利权人 他项权 类型 日 方式 一种使用安全的 原始 1 发明 ZL201810778783.4 2018.07.16 春晖智控 无 电磁阀 取得 原始 2 一种防爆电磁阀 发明 ZL201810778788.7 2018.07.16 春晖智控 无 取得 一种油气回收电 实用 原始 3 ZL201821460737.1 2018.09.07 春晖智控 无 子气液比调节阀 新型 取得 水路出水模块 原始 4 外观 ZL201830501817.6 2018.09.07 春晖智控 无 (WV20-K) 取得 一种油气回收真 实用 原始 5 ZL201821484982.6 2018.09.12 春晖智控 无 空泵用滚子组件 新型 取得 记忆合金流量传 实用 原始 6 感器及壁挂炉进 ZL201821488024.6 2018.09.12 春晖智控 无 新型 取得 水阀 7 一种汽车防抱死 实用 ZL201821715554.X 2018.10.23 春晖智控 原始 无 3-3-1-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专利 专利申请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码 专利权人 他项权 类型 日 方式 制动液压调节器 新型 取得 用增压电磁阀 一种法兰定位夹 实用 原始 8 ZL201821850759.9 2018.11.12 春晖智控 无 紧装置 新型 取得 (二)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现场走访并查验发行人的资产清 单,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动产及设备包括自动加工中心、运输设备、办公 设备等。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生产设备净值为 85,018,879.44 元。 (三) 发行人资产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用 于作为保证金等的受限资金余额为 920.90 万元、用于质押的应收票据余额为 279.70 万元,除此之外,发行人无其他资产质押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与客户的购销合同、往来订单、相关政府机构出 具的证明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重大债权债务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购销合同等资料,期间内发行人销售量增加较大 的购销合同如下: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与德莱赛稳加油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签署《框 架采购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德莱赛稳加油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供应油气回收 泵,合同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 5 年,具体价格和数量以订单为准。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的前述重大合同的 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并且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期间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3-3-1-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之日,除本法律意见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 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因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 法、有效。 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及在全国股转系统上 的公告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期间内三会召开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内发行人未有股东大会召开,发行人董 事会以及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召开董事会 2 次,具体如下: 2019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公司 2019 年半年报的议案》等议案。 2019 年 9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同意对外报出三年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 2.发行人召开监事会 1 次,具体如下: 2019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公司 2019 年半年报的议案》等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九、公司的税务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关政府文件及政府出具的守法证明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税务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3-3-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执行的税种和税率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目 前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7%、16%、6%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 房产税 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 1.2%、12% 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浙江省 2017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 〔2017〕201 号),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73300276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 发行人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计缴。 根据《关于浙江省 2018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9〕 70 号),内配有限于 2019 年 2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8 年 11 月 30 日, 内配有限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 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83300363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内配有限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 计缴。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3-3-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财政补贴主要如 下: 序号 补贴项目 公司名称 金额(元) 补贴依据 1 双向膨胀阀能源节约利用项目 春晖智控 230,000.00 环资[2009]2151 号 2 2017 年度隐形冠军企业财政奖励 春晖智控 5,794,226.00 虞经信企〔2018〕42 号 3 经开区招商引资贡献奖 春晖智控 10,000.00 浙虞开[2017]18 号 4 社保返还 春晖智控 2,383,017.82 浙政办发[2019]25 号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前述新增财政补贴政策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在期间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 主管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依据,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四)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 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纳税申报文件、完税凭证、社保缴纳凭证以及相 关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情况发 表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子公司期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以及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3-1-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三)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绍兴市上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 等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确认发行人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没有违反工商、安监等有关法律法规,受情节严重之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诸方面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十一、结论性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 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吴 连 明 承办律师: 刘 秀 华 年 月 日 3-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