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二、发行人的业务................................................................................................. 7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1 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12 七、公司的税务................................................................................................... 13 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5 九、结论性意见................................................................................................... 15 3-3-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春晖智控、发行人或公司 指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春晖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原名“绍兴市上虞春晖 春晖精密或内配有限 指 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0)228 《审计报告》 指 号《审计报告》 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0)229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指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3-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元 指 人民币元 3-3-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12F20190066-7号 致: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19 年 6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9 年 9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于 2019 年 12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 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3-3-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发行人委托天健对其 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本所承办律师结合发 行人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对《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 项进行了核查。现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发行人期间内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所已严格 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 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承办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 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内部控制制度、天健出具的《审 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基础上,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表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连续盈利,发行人 2018 和 2019 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 69,591,276.64 3-3-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元和 63,724,444.38 元,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 为 435,556,943.43 元,不少于两千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分 配利润为 234,202,876.85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 (三)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 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根据天健 出具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工商、税务等相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 3-3-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 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七)除以上所述,期间内发行人在主体资格、规范运作等方面仍符合《证 券法》以及《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审核报告》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的业务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的营业 收入分别为 620,627,026.07 元、581,438,732.47 元和 502,763,306.96 元,其中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01,618,692.06 元、 568,795,289.20 元和 491,357,427.00 元。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所占比例分别为 96.94%、97.83%和 97.73%。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取得如下认证证书: 认证产品名称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或范围 水阀用爪极永 中国质量认 1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9010401264891 2024-12-27 磁同步电动机 证中心 NP 型德莱赛稳 南阳防爆电 2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油气回收真空 2019312302000003 2024-12-17 气研究所有 泵 限公司 南阳防爆电 电子气液比调 3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9312307000043 2024-12-17 气研究所有 节阀 限公司 机动车燃油加 南阳防爆电 4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油机双流量电 2019312307000044 2024-12-17 气研究所有 磁阀 限公司 (三)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 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3-3-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在核查相关关联方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或工商资料、天健出具 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合同、相关会议材料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 人期间内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期间内关联方变动情况 1. 发行人子公司变动情况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内配有限的名称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被核准变更为“绍兴 春晖精密机电有限公司”,除此之外,其登记信息在期间内无其他变化。 2. 其他关联方变动情况 期间内工商登记信息等有变动的关联方及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变动情况说明 关联关系 绍兴市上虞华闰小额贷款股 春晖集团持股比例由18% 公司实际控制人父亲杨言 1 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9% 荣任董事的企业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资本由78,534.239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父亲杨言 2 有限公司 变更为102,094.5115万元 荣任董事的企业 春晖集团持股比例由45% 公司实际控制人弟弟杨晨 3 重庆创晖科技有限公司 变更为32.5% 广任董事的企业 注册资本由1,137.4408万元 4 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杨广宇兼任董事的企业 变更为2,388.6256万元 杨广宇妻子的兄弟陈俊健 注册资本由7,300万元变更 5 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兄弟 为10,067万元 陈俊秀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杨广宇妻子的兄弟陈俊健 东阳市思科投资管理有限公 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 担 任 董 事 , 持 有 46.59% 出 6 司 为6,000万元 资,兄弟陈俊秀担任监事, 持有20.93%出资的企业 独立董事章武生曾担任独 注册资本由63,917.5886万 7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立董事的其他企业,2019年 元变更为72,487.2万元 10月离任 注册资本由11,732万元变 独立董事章武生担任独立 8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更为16424.8万元 董事的其他企业 注册资本由448,912.0772万 独立董事何前担任独立董 9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元变更为449,086.16万元 事的其他企业 独立董事何前曾任职执行 杭州佐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何前不再担任该企业的执 10 事务合伙人的企业,2019年 (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 10月离任 独立董事任建标曾担任独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注册资本由5,682万元变更 11 立董事的其他企业,2019年 公司 为9,091.2万元 5月离任 3-3-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 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如下: 1. 关联方提供担保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完毕 12,170,900.00 2019-08-21 2020-02-21 否 杨广宇[注1] 10,929,600.00 2019-10-24 2020-04-24 否 16,597,400.00 2019-12-25 2020-06-25 否 杨广宇[注2] 370,650.00 2019-04-10 2020-04-10 否 小 计 40,068,550.00 [注 1]:该笔债务由公司缴存 10%的保证金,敞口部分由杨广宇提供担保。 [注 2]:该笔保函由本公司缴存 30%的保证金,敞口部分由杨广宇提供担保,同时由本 公司房产土地进行抵押。 2.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19 年度,公司累计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233.73 万元。 (三)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8 年度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公 司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关联董事或股东 在表决过程中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前述关联交易已经 履行回避表决程序且由公司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等内部决策程序的规定。 (四)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前述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事宜发表独立审核意见, 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合同、相关交易的批准文件等,关联方为公司 提供担保未收取费用,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不存在因此利益受损的情形,此外 前述交易均经公司独立董事确认价格公允、合理。由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 3-3-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司前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 同业竞争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在期间内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专利 权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期间内主要财产情况发表意见 如下: (一) 专利权 期间内,发行人取得如下专利权: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权 一种油气回收用流量 实用 春晖 原始 1 2019205340652 2019.04.19 无 电磁阀 新型 智控 取得 外观 春晖 原始 2 热力膨胀阀 2019300675157 2019.02.18 无 设计 智控 取得 一种出水阀出水接头 实用 春晖 原始 3 2018218505517 2018.11.12 无 组件的焊接装置 新型 智控 取得 一种法兰定位夹紧装 实用 春晖 原始 4 2018218507599 2018.11.12 无 置 新型 智控 取得 一种汽车防抱死制动 实用 春晖 原始 5 液压调节器用增压电 201821715554X 2018.10.23 无 新型 智控 取得 磁阀 一种油气回收真空泵 实用 春晖 原始 6 2018214849826 2018.09.12 无 用滚子组件 新型 智控 取得 记忆合金流量传感器 实用 春晖 原始 7 2018214880246 2018.09.12 无 及壁挂炉进水阀 新型 智控 取得 一种油气回收用电子 实用 春晖 原始 8 2018214607371 2018.09.07 无 气液比调节阀 新型 智控 取得 水路出水模块 外观 春晖 原始 9 2018305018176 2018.09.07 无 (WV20-K) 设计 智控 取得 一种使用安全的电磁 发明 春晖 原始 10 2018107787834 2018.07.16 无 阀 专利 智控 取得 发明 春晖 原始 11 一种防爆电磁阀 2018107787887 2018.07.16 无 专利 智控 取得 发明 春晖 原始 12 一种四通电磁阀 2018107734926 2018.07.14 无 专利 智控 取得 一种凸轮轴环槽至止 实用 内配 原始 13 2019208055316 2019.05.24 无 推面距离测量用检具 新型 有限 取得 3-3-1-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方式 权 一种挺柱内球面高度 实用 内配 原始 14 2019208071499 2019.05.24 无 测量用检具 新型 有限 取得 一种凸轮轴定位销位 实用 内配 原始 15 2019208071501 2019.05.24 无 置测量用检具 新型 有限 取得 复合凸轮片制作方法 发明 内配 原始 16 2016111813796 2016.12.20 无 及凸轮片 专利 有限 取得 (二)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现场走访并查验发行人的资产清 单,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动产及设备包括自动加工中心、运输设备、办公 设备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生产设备净值为 45,180,949.54 元。 (三) 发行人资产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用于作为保证金等的受限资金余额为 1,868.11 万元、用于质押的应收票据余额为 140.96 万元,除此之外,发行人无其他资产质押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本所承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有关合同、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基础 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重大债权债务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除下列担保协议外,期间内发行人未新增金 额较大的购销合同、借款等其他重大合同。相关担保协议如下: 1. 2019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发行人为内配有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 支行发生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期间的最高额不超过 1,100 万 元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 2. 2019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最高 额保证合同》,约定发行人为内配有限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发生于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最高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融资提 供保证担保。 3-3-1-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3. 2019 年 8 月 8 日,内配有限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上虞内配为发行人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发生 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最高额不超过 7,000 万元的融资 提供保证担保。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前述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 (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期间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互保的情况。 (四)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因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 法、有效。 六、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及在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上的公告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期间内三会召开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内及期后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发行 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董事会召开情况 1. 2019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 2019 年 9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同意对外报出三年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 3.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2019 年三季度报告》。 4. 2020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3-3-1-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并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2019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 案。 (二) 发行人监事会召开情况 1. 2019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2019 年三季度报告》。 3. 2020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七、 公司的税务 本所承办律师在核查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有关政府文件及政府出具的守法证明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税务相 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执行的税种和税率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目 前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7%、16%、13%、6%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 房产税 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 1.2%、12% 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3-3-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二)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浙江省 2017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 〔2017〕201 号),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73300276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发行 人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计缴。 根据《关于浙江省 2018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9〕 70 号),内配有限于 2019 年 2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8 年 11 月 30 日, 内配有限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 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83300363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度、2019 年度内配有限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计缴。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三)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财政补贴主要如 下: 序号 补贴项目 公司名称 金额(元) 补贴依据 1 双向膨胀阀能源节约利用项目 春晖智控 230,000.00 环资[2009]2151 号 2 科技产品等奖励 春晖智控 129,000.00 虞政办发〔2018〕87 号 3 专利奖励 春晖智控 131,000.00 虞政办发〔2018〕87 号 《绍兴市上虞区加快科 4 专利维持费补助 春晖智控 24,960.00 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5 参与质量标准制订奖励 春晖智控 100,000.00 虞政办发〔2018〕87 号 6 科技产品等奖励 春晖精密 265,000.00 虞政办发〔2018〕87 号 7 专利奖励 春晖精密 54,000.00 虞政办发〔2018〕87 号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前述新增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在期间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主管 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行政处罚情形 3-3-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 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承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相关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 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子公司期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以及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违反工商、安监等有关法律法规,受 情节严重之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诸方面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九、 结论性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 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吴 连 明 承办律师: 刘 秀 华 年 月 日 3-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