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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晖智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2021-01-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二、发行人的业务................................................................................................. 9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2
    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13
    七、发行人的税务............................................................................................... 13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5
    九、结论性意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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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春晖智控、发行人或公司     指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春晖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原名“绍兴市上虞春晖
春晖精密或内配有限         指
                                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上市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0)
《审计报告》               指   9758 号《审计报告》(期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

                                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0)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指   9759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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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近三年一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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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德恒12F20190066-13号

致: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19 年 6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9 年 9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于 2019 年 12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
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2020 年 4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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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鉴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本所承办律师结合中国证监会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6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
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更新稿)(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更新稿)”)以及《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更新稿)(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更新稿)”)。
根据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20 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特对《法
律意见》(更新稿)出具日(2020 年 6 月 18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
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所已严格
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
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
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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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内部控制制度;3.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4.有
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
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已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根据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发行人已聘请国金
证券担任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人,并已签署承销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
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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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的前身春晖冷材成立于 1993 年 5 月 8 日,系由
前制冷厂与台湾恒彰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时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浙府资字[1993]3583
号)并取得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企合浙绍字第 00417 号的营业执
照。公司于 2001 年 10 月 24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
变更设立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上市[2001]87 号)批准由
春晖冷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于 2001 年 11 月 8 日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发的 3300001008268 号营业执照。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经发行人确认、天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根据天健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
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的相关规定。

     5.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一直为流体控制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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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制造,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最近两年保持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没有
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
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
有事项;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7.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8.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9.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相关上
市条件

     1.如前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
款第(一)项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方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总股本为10,188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发行3,400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
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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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前文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10,188万
股,发行人本次拟发行3,4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以上,符合
《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8年、2019年连续盈利,发行人2018和2019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者)分别为69,591,276.64元和63,724,444.38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在本次发行股票确定发行
价格并以此计算发行人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
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项及《上
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审核报告》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业务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
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
发生变更。

     (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无经营活动。

     (三)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
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620,627,026.07 元、581,438,732.47 元、502,763,306.96
元和 219,220,178.36 元,其中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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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01,618,692.06 元、568,795,289.20 元、491,357,427.00
元和 215,063,575.62 元。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收入所占比例分别为 96.94%、
97.83%、97.73%和 98.10%。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
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合同、相
关会议材料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期间内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宜发表意见
如下:

       (一) 期间内关联方变动情况

       期间内工商登记信息等有变动的关联方及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变动情况
                                           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1,500万元;2020年8月
  1         廊坊春晖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起 , 春 晖 集 团 不 再 持 股 , Gamma IV Offshore
                                           Holdings (HK) Limited持股100%
                                           2017年6月,注册资本由7,200万元变更为7,560万
                                           元;股权结构变更为春晖集团持股48.57%;浙江新
  2       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和 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34.29% ; 杨 言 中 持 股
                                           12.38%;绍兴上虞春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股4.76%
  3         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4800万元
                                           2018 年,股权结构变更为春晖集团持股 50%;浙江
  4         浙江春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国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45%;浙江文肃投资有
                                           限公司持股 5%
         绍兴市上虞区马岙湖特色生态农业    注册资本由 180 万元变更为 2000 万元;杨言荣自
  5
                  发展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起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2020 年 4 月春晖集团全资子公司绍兴市上虞东山
  6        绍兴市东山心宿酒店有限公司
                                           湖运动休闲有限公司新设的全资子公司
  7         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杨广宇持股比例由 11.8143%变更为 16.56%
                                           该公司原为董事汤肖坚持股 70%并担任执行董事
  8       杭州龙昂虎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兼经理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解散并注销
                                           独立董事何前在该公司担任董事兼总经理,于 2020
  9       浙江赛领岳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年 4 月更名为“浙江赛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杰昱投资管理合    独立董事何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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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变动情况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贤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11                                               独立董事何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
                                                  独立董事何前自 2020 年 7 月起担任该公司的执行
                                                  董事兼经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住所地
 12            宁波马斐服饰有限公司               为浙江宁波,主营业务为服装零售,日用品、体育
                                                  用品、化妆品、工艺品(除象牙及其制品)的批发、
                                                  零售等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期间内,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方提供担保

                                                                                   担保是否已经履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15,004,900.00        2020-2-27     2020-8-27            否
       杨广宇[注 1]               8,075,100.00        2020-4-23    2020-10-23            否
                                  6,940,400.00        2020-6-28    2020-12-28            否
         小   计                 30,020,400.00

       [注 1]:该等债务由公司缴存 10%的保证金,敞口部分由杨广宇提供担保。

       2.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19 年 1-6 月份,公司累计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131.43 万元。

       (三)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9 年度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
公司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或确认,相关关联董
事或股东在表决过程中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前述关联
交易已经履行回避表决程序且由公司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决策程序的规定。

       (四)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2020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前述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事宜
发表独立审核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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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合同、相关交易的批准文件等,关联方为公司
提供担保未收取费用,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不存在因此利益受损的情形,前述
交易均经公司独立董事确认价格公允、合理。由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前
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春晖智控利益的情形。

     (六) 同业竞争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在期间内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专利
副簿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要财产发表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现场走访并查验发行人的资产清
单,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动产及设备包括自动加工中心、运输设备、办公
设备等。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设备账面价值为 42,513,262.80 元。

     (二) 发行人资产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用
于作为保证金及定期存款质押等的受限资金余额为 17,746,876.90 元。除此之外,
发行人无其他资产质押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与客户的购销合同、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重大债权债务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期间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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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除本法律意见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
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的董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的监事会会议资料;3.发行人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的公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内及期后发行人分别召开 1 次董事会和
1 次监事会,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同意对外报出公司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关政府文件及政府出具的守法证明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税务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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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执行的税种和税率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目
前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7%、16%、13%、6%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
房产税               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               1.2%、12%
                     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浙江省 2017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7〕
201 号文,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通过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有效期三年。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本公司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计缴。2020 年度公司正在申请高
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2020 年 1-6 月公司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税率计缴。

       根据《关于浙江省 2018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9〕
70 号),内配有限于 2019 年 2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8 年 11 月 30 日,
内配有限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
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83300363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期
间内配有限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计缴。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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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财政补贴主要如
下:

序号                 补贴项目         公司名称     金额(元)            补贴依据

 1       专利奖励                     春晖智控       133,000.00   虞政发〔2019〕31 号

                                                                  虞经信投资〔2020〕14
 2       企业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补助   春晖智控       226,800.00
                                                                  号

 3       社保返还                     春晖智控       537,697.60   绍市人社发[2020]14 号

 4       科技创新政策奖励             春晖智控       120,000.00   虞政发〔2019〕31 号

                                                                  绍市人社发〔2019〕77
 5       优秀技能人才奖励             春晖智控        10,000.00
                                                                  号

 6       小升规专项奖励               春晖精密        50,000.00   虞政办综〔2019〕25 号

 7       街道知识产权奖励             春晖精密        23,000.00   虞市监 [2020]23 号

 8       科技创新奖励                 春晖精密        60,000.00   虞科[2020]8 号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前述新增财政补贴政策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在期间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
主管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依据,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四)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
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发行人纳税申报文件、完税凭证、社保缴纳凭证以及相
关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等资料基础上,对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情况发
表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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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子公司期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以及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绍兴市上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
等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确认发行人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没有违反工商、安监等有关法律法规,受情节严重之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诸方面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九、 结论性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和重
大法律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和公司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交易的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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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吴 连 明




                                           经办律师:

                                                            刘 秀 华




                                                           年     月     日




                                3-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