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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晖智控: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2-22  

                            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1-001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春
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7
号)同意注册,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9.7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28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581.4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04.58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
年2月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1年2月5日,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21]6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2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存放金额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单位:元)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7628532000016      64,392,600.00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上虞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040122000127196     29,892,100.00    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绍兴上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11022029200273887    51,694,500.00    年产0.3万套燃气智控装置
公司上虞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9516201048888888     154,880,800.00   流体控制阀生产线技改项目
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合计                                          300,860,000.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704.58 万元,与截至 2021 年 2 月 22 日募集资

   金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分别与四家银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
   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辉、季程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1]60 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