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春晖智控: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3-19  

                        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1-010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 为2021 年3 月19 日 ( 星 期 五)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星
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广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77,179,33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6.79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72,476,80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3.33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4,702,53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0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代表股份5,821,71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人,代表股份1,119,18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人,代表股份
4,702,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0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179,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21,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77,14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
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23,374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87,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4130%;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5%;弃权
2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方俊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