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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晖智控: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4-15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1 年 4 月 14 日,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
如下:
    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
                                    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
                                    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主办券商和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
                                     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
                                     后的召开日期。

新增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
                                     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序号: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七条           序号:第二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


       二、《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
新增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
                                     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 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
                                      成的决议。

序号: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序号: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
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 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
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 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
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 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
供反担保。                            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审议批准:

……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
超 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
                                       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
                                       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
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
                                       益,合理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
益,合理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等
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等
                                       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关联法人:
……                                   ……
(五)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的自然人。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
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     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
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     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
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     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
做出详细说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     出详细说明。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下,公    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若该交易一方为董事长或董事长关联
100 万元以下,由公司董事长审批。若 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该交易一方为董事长或董事长关联方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 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
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100 万元    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但不满公司最近一    绝对值 0.5%以上,但无需提交股东大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或 1,000 万   会审议的交易,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
元的交易,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董事会审
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或超过1,000万元的关联 对值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
交易,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 交易,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
表同意意见,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同意意见,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                      的方式进行审议:

……                                  ……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
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      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      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
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制度第六章      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
执行。                                制度第六章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 订 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
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      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   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立财务顾问;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   立财务顾问;
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   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料;
存储情况;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   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      存储情况;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
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户。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   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户。
管方式;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   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
构的权利和义务;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构的违约责任。                        管方式;
……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
                                      构的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公告,说明改变
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      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      顾问出具的意见。
募集资金投向。                            ……
       ……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
条件: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适用,且应当符合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以下条件:
途;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划的正常进行;                        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得超过6个月;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得超过12个月;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
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                           等高风险投资。
                                          ……

第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第十五条 公司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流动资金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在董事会会议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划等;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
金的金额及期限;                   资金闲置的原因;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额
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投资分配方式、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
机构出具的意见;                   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安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他内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政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
施新项目;                         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                           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施方式;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式;
施地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   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
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
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 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
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
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 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
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 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 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
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 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
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注 册 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 的原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
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 披露,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
告交易所并公告。                   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
                                   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
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
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
                                     费用。


    七、《承诺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
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     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
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     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
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   规和《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律法规和《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制度。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
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 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
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 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
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 有);
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 诺 事 项 应 当有 明 确 的履 约 时       承 诺 事 项 应 当有 明 确 的履 约 时
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 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
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 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
明确履约时限。                             明确履约时限。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

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 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
关信息。                                   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外,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无法 观原因外,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无法
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           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
护公司权益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           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
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           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           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承诺人应将
请,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           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
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           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
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监事会应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上
就上述提出的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           述提出的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
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           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           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
或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
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           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承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
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过处置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如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承 诺 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 股股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
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
                                   项应当明确披露。

第八条 当承诺人违反承诺时,对承诺 第八条 当承诺人违反承诺时,董事会
相 对 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 失责 应当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人承担
任。若承诺人违反承诺行为同时符合 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损害方有权 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选择要求承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违约金计算方法、董事会收回相关违
                                   约金的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统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国家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
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 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以国家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其
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 他规范性文件为准,并立即修订,报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并立即修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       部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下属
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人员的责任:
……                                   ……
(二) 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
内容和格式指引、业务指南等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       息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业务指南等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       法规,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                                   影响的;
                                       ……


       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
       ……                            则: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        ……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
对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
                                       露规定的原则。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
要包括:                               要包括:
       ……                                ……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
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协
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共关系。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为《证券时报》等,公司的信息披露
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全国中小       网站指定为巨潮资讯网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为公司指       www.cninfo.com.cn。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    不应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股份转让系统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
                                       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
                                       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
                                       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
                                       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生效实
施。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