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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晖智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04-1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合理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要求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
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
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与第三方合作成立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经营实体、经
营资产出租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遵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
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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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
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
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
司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由其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
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 审批资金总额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对流通股票、
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

    2、 审批单笔投资额或一年内累计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50%以上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投资;

    3、 审批单笔投资额或一年内累计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 决定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对流通
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其中单项投资运用
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

    2、 决定单笔或一年内累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50%
以内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项目;其他对外投资项目单笔或一年内累计应
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前述投资,一年内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额50%,如超过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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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
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
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
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
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
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
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长及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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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
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 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 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总经理和董事会办公室参加的联
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
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
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
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
董事长及总经理初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
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送交董事会办公室和战
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
审核通过后提交予董事长及总经理再次审核。总经理审核后将投资计划按审批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投资审批机构授权公司相关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
需增加投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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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对外签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投资管理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
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
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 止清
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
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
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
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
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完成
或退出(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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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
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免除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
会应当免除相应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外投资中存在弄虚作假、恶
意串通或营私舞弊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免除相关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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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被委派公司的股东会给
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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