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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晖智控: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3-17  

                        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2-017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3月17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星
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广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73,291,61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3.93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72,649,66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3.46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641,94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股份1,761,13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人,代表股份1,119,18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代表股份
641,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收购上海世昕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290,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60,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290,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60,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290,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60,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方俊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