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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晖智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3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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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如公司与投资者发生纠纷,公司将首先积极协商处理,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投资者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按其届时与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
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董事秘书会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
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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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或发送电子邮件;
     (六)电话咨询;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或新媒体平台
     (八)座谈交流;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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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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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
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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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
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相
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
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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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券时报》等,公司的信息披露
网站指定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公布。
     第三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应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
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
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 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 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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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 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
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
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 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
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 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
的支持。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
行说明。
     第三十五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 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 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 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
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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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
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
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
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七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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