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4 第二节 正文..............................................................................................................................................6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 发起人和股东....................................................................................................................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9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0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4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5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8 二十二、 结论意见............................................................................................................................ 68 第三节 签署页......................................................................................................................................70 7-8-1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上海德必文化 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 公 开 发 行股 票 并在创 业 板 上市 之法律意 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 意见 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就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止(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构成原法 7-8-1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和 原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 别说明,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能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7-8-1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引言 一、 本所律师依据《编报规则 12 号》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 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 律师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是针对原法律意 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活动变化情况发表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和原 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新 披露。 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应与原法律意见书和 原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定义的名称、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7-8-1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正文 2020 年 5 月 4 日,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天职业字[2020]17799 号”《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18615 号”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 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0]18558 号”《上海德必文化 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以下 简称“《税务鉴证报告》”)及“天职业字[2020]18331 号”《上海德必文化创 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以下简称 “《非经损益鉴证报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 查,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生的需补充披露的重大事项补 充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 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变化情况,本所律师 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 影印副本。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 次发行并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注册 7-8-1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件; 2. 发行人的工商基本信息页; 3.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六、八、十五部分的全部文件。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 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 印副本。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发行股票 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 法》中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二、五、九、十六、十八等部分的全部文件; 2. 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税务鉴证报 告》、《非经损益鉴证报告》; 3. 补充事项期间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动监 察、住建、消防、规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7-8-1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最近三年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的承诺。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 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 印副本;取得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动监察、住 建、消防、规土等有关政府部门合规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 站。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的实质条件。其中,就《证券法》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 的条件,除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论述的以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确 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的实质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 告》、《税务鉴证报告》及《非经损益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 认,除须按照《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以及按照《证券 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外,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和 《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件; 2. 发行人的工商基本信息页; 3. 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设立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 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7-8-1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 3.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的著作权等资产的权属证书; 4. 发行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独立性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 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实地调查 了发行人的经营机构、地址等有关情况;检索专利、商标等相关政府部门网 站。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发生变化,原“市 场品牌中心”改组为“市场数据中心”,原“投资拓展中心”改组为“商务合 作中心”,原“营销招商中心”改组为“企业顾问中心”,发行人变化后的组 织机构图如下: 7-8-1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六、 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2. 发行人的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工商 档案信息及其股东、合伙人的相关资料。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 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 及检索互联网中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 和股东的情况。 7-8-1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中微子、长兴乾润、长兴乾 元、长兴乾森发生经营范围变更,发行人股东阳光产险发生注册资本及经营范 围变更,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1. 中微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投资管理(不得从事银行、证 券、保险业务),旅游咨询,财务咨询,翻译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信息 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制作、 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各类广告。(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长兴乾润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长兴乾元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 长兴乾森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阳光产险注册资本由 508,800 万元增加至 574,600 万元,经营范围变更为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 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未 发生变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件; 7-8-13-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行人在补充事项期间无工商违法行为的证 明。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 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取得 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互联网中发行人的信息。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 结构未发生变化。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2. 补充事项期间规划和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3.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就承租运营文化创意产业 园区行为获得的相关部门确认; 4. 境外子公司当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 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 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取得 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就发行人承租运营业务涉及租用划拨土地上房屋以及存在土地使用 权实际使用情况和规划用途不一致情形的相关法律问题: 7-8-13-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中央政府及各省、 直辖市等地方层面有关支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以及支持利用划拨土地兴办文创 产业、现代服务业的支持性政策。于补充事项期间,该等产业政策及土地利用 政策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2.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 租运营的园区获得有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 事项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杭州德必承租运营的“东溪德必易园”取得了文化创 意产业园区的正式认定:根据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认定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通知》(市文创 委[2020]1 号),确认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杭州德必承租运营的“东溪德必易园” 为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除此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运营园区获得的文化 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情况未发生变化。 3.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 租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获得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守法证明情况。于补充事项 期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成都德必联翔新增取得了成都市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土地合法合规证明的申请>的复函》, 确认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函开具之日,该局未发现成都德必联翔存 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开发利用该宗地行为,未曾向该项目作出土地管理方 面相关行政处罚。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下属及其子 公司承租运营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均已获得相关所属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 守法证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土 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三)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 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 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在 2019 年 1-12 月主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0%。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 出。 7-8-13-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主要关联法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 及工商档案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 2.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问卷调查表; 3. 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 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 本;检索了互联网中相关关联方的信息。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和同业竞争情况。 (一) 根据《编报规则 12 号》和目前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以下关联方: 1. 与发行人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序号 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1 中微子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43.31%股份 2 贾波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夫妻关系,通过中 微子、长兴乾润、长兴乾元、长兴乾森间接控制发行 3 李燕灵 人 47.6717%股份 2. 除上述与发行人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之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关联方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长兴乾悦 直接持有发行人 9.9687%股份 2 中安招商 直接持有发行人 7.4217%股份 3 长兴乾润 直接持有发行人 7.2671%股份 7-8-13-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4 阳光产险 直接持有发行人 6.5311%股份 3. 发行人的重要合营、联营企业以及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合 营、联营企业。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涌新文化 发行人持有 49%股权 2 东枫德必 发行人持有 50%股权 3 南京金旅 发行人持有 49%股权 4 上海德必脉 发行人持有 40%股权 5 上海壹道 发行人持有 26.68%股权 6 上海成功商务 发行人持有 20%股权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节。 5. 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的其他关联自然人还包 括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 中,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前 12 个月内曾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贾涛 发行人董事长贾波的妹妹 2 曾敏捷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李燕灵的妹夫 3 杜颖喆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陈红的配偶 4 赵明星 发行人监事赵兴佳的父亲 6.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 关联关系 名称 主营业务 号 股权投资关系 任职关系 7-8-13-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关系 名称 主营业务 号 股权投资关系 任职关系 市场信息服务与调查;文化艺术交流活 贾波担任执 中微子持有 1 西藏有邻 动策划;旅游服务;财务服务;翻译服 行董事兼经 100%股权 务;展览展示服务。 理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 贾波担任执 易,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的销 中微子持有 2 融微贸易 行董事兼总 售,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除演出经 100%股权 经理 纪)。 报告期内贾 报告期内中微 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 波曾担任执 子曾持有 化,土石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市政公 行董事兼总 3 德泽建筑 100%股权,该 共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 经理,该公 公司已于 2019 可资质经营),建材销售。 司已于 2019 年 9 月注销 年 9 月注销 报告期内中微 报告期内贾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 子曾持有 65% 波曾担任董 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计算机网 4 上海易戎德 股权,已于 事长,已于 络工程施工,网页设计,计算机软件开 2019 年 8 月转 2019 年 8 月 发,计算机维修,计算机系统集成。 出 离任 报告期内中微 上海易濯企 子通过上海易 业管理合伙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企业形象策 戎德间接控制 5 无 企业(有限 划,市场营销策划,文化创意服务。 的企业,已于 合伙) 2019 年 8 月转 出 报告期内贾 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波曾担任董 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网络工程, 报告期内中微 事,已于 网页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 子通过上海易 2019 年 7 月 维修,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商务 戎德间接控制 离任,发行 6 上海微侠 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 的企业,已于 人董事兼总 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 2019 年 8 月转 经理陈红曾 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展服务,文 出 担任董事, 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已于 2019 年 9 月离任 7-8-13-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关系 名称 主营业务 号 股权投资关系 任职关系 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舞台美术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 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公 关活动策划,摄影(除冲印),电脑图 文设计制作,广告的设计、制作,风景 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 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从事货物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投资管理 中微子持股 7 德萃文化 无 (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实业 51% 投资(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 务),计算机网络工程(除专项),计 算机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工 艺品(除专项)、电子产品、文体用 品、日用百货。 企业管理咨询,旅游咨询,财务咨询, 上海融创企 翻译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信息咨 贾波持股 贾波担任执 8 业管理有限 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 65%;李燕灵 行董事 公司 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制作各类 持股 35% 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贾波持有 西藏乾润企 商务信息服务(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 99.99%出资份 业管理合伙 李燕灵担任 9 询),文化创意策划(除金融、证券、 额;李燕灵持 企业(有限 普通合伙人 期货、保险等前置许可项目) 有 0.01%出资 合伙) 份额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 贾波持有 贾波担任普 10 长兴乾元 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 21.91%出资份 通合伙人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额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 贾波持有 贾波担任普 11 长兴乾森 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79.54%出资份 通合伙人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额 动)。 上海市水分 李燕灵担任 12 子公益基金 / / 理事长 会(注) 上格时尚文 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公关活动策 报告期内贾 中微子持股 13 化创意(上 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设 波曾担任董 1.32% 海)有限公 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企业 事,已于 7-8-13-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关系 名称 主营业务 号 股权投资关系 任职关系 司 管理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2019 年 9 月 服装、首饰的设计与销售,纺织品、服 离任 饰的销售。 发行人董事 上海联必堂 中微子曾持股 兼总经理陈 文化创意产 企业营销策划、公共关系服务、市场信 70%,该企业 14 红曾担任执 业投资发展 息咨询与调查、企业形象策划。 已于 2017 年 行董事兼总 有限公司 11 月注销 经理 注:上海市水分子公益基金会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经上海市民政局登记设立,为公司捐资 200 万设立的社团法人,李燕灵担任理事长。 7. 其他主要关联方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说明 号 科技企业孵化;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管 报告期内贾波及发行人董 北京侠聚创业服 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 事兼总经理陈红曾担任董 1 务有限公司 场策划;物业管理;会议服务;承 事,该企业已于 2018 年 5 包展览展示服务;房地产开发;文 月注销 艺创作。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电子科 技、信息科技、环保科技、新材料 科技、环境科技、光电科技、数码 通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报告期内贾波及发行人董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 事兼总经理陈红曾担任董 2 上海久叁 理咨询,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 事 , 均 已 于 2017 年 12 月 划,物业管理,会务服务,展览展 离任 示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 计与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文 化创意设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 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登记代 报告期内贾波曾担任董 3 上海方糖 理,商务咨询、人才咨询(咨询类 事 , 已 于 2016 年 10 月 离 项目除经纪),会务服务。 任 销售印刷器材及材料,纸张及纸制 品,办公用品,印务科技、网络信 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上海印库网络信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 报告期内贾波曾担任董 4 息科技有限公司 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 事,已于 2018 年 1 月离任 务),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 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各类 7-8-13-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说明 号 广告。 报告期内李燕灵曾持股 76%,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德昔商务咨 5 商务咨询(除经纪),会务服务。 陈红曾担任执行董事,该 询有限公司 企 业 已 于 2017 年 10 月 注 销 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 报告期内李燕灵曾持股 6 融创投资 销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设 59.5%并担任执行董事,该 计、制作各类广告。 企业已于 2018 年 5 月注销 接待住宿(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 的一致);小型餐馆(中餐类制 售,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 报告期内李燕灵的妹妹李 武汉艳莉卓越酒 含生食海产品)、预包装食品、乳 7 燕莉曾担任总经理,已于 店管理有限公司 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 2018 年 3 月离任 (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的一 致);酒店管理、会务服务;日用 百货批发兼零售 场地出租;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 销策划;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工 报告期内李燕灵的妹夫曾 武汉工美艺德商 艺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 8 敏捷曾担任董事,该公司 业管理有限公司 纺织品、五金、电工器材批发兼零 已于 2016 年 7 月注销 售;工艺品、工业产品设计;会务 服务。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设计、制 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 告,会展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兼总 9 上海环江 务,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市 经理陈红曾担任董事,已 场营销策划,实业投资,投资管 于 2016 年 8 月离任 理,资产管理,物业管理,酒店管 理。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商务信息咨 询,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 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陈红 上海摩加泛文化 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工艺品(除 10 的配偶杜颖喆 持股 99%并 发展有限公司 象牙及其制品)、文化用品的销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电 子商务咨询,摄影,餐饮服务。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展会务 服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陈红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电 的配偶杜颖喆通过上海摩 11 德摩文化 脑图文设计制作,旅游咨询,电子 加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间 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 接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务),摄影服务,餐饮服务;销售 总经理 工艺品,文化用品,厨房用品。 7-8-13-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说明 号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上海摩都投资有 发行人董事何岷珉担任总 12 (除金融业务),投资咨询、商务 限公司 经理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 建筑装潢设计;建筑材料、建筑节 能产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除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 发行人董事何岷珉持股 上海和高实业有 13 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 9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限公司 品)、百货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理 的开发及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投 资管理咨询。 上海摩硕投资有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发行人董事何岷珉担任董 14 限公司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事 企业管理服务,商务信息服务,市场 营销策划,文化创意策划(除金 发行人董事丁可可的母亲 15 西藏乾泽 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前置许可 徐建美担任普通合伙人 项目)。 深圳东方藏山资 发 行 人 董 事 SUNXIAOYI 16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顾问。 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北京火炬创新科 发 行 人 董 事 SUNXIAOYI 17 技术开发;出租写字间。 技发展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未经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 务,亦不得从事对外股权投资); 发 行 人 董 事 SUNXIAOYI 成都通汇置业投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房 18 担任董事,已于 2019 年 11 资有限公司 屋出租;场地租赁;停车场的经营 月辞任 管理;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发 布、代理国内外广告;承办展览展 示活动;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 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 China Orient Summit Capital 发 行 人 董 事 SUNXIAOYI 19 酒店投资与管理 International Co. 担任董事 Ltd. SH Group I, 发 行 人 董 事 SUNXIAOYI 20 酒店管理 L.L.C. 担任董事 池州锋盛股权投 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 发行人董事温锋持有 21 资管理合伙企业 询服务。 54.00%出资份额 (有限合伙) 池州锋盛股权投 发行人董事温锋持有 22 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顾问。 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0%股 权 , 担 任 执 行 董 7-8-13-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说明 号 事、总经理 池州中安招商股 企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 发行人董事温锋担任总经 23 权投资管理有限 资管理,投资顾问,财务咨询,企 理、董事 公司 业并购顾问服务。 赣州招商致远壹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 发行人董事温锋担任总经 24 号股权投资管理 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理、董事 有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 深圳市招商致远 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 发行人董事温锋担任董 25 股权投资基金管 设立、管理直投基金与股权投资相 事、总经理 理有限公司 关的其他投资基金 郑州圣吉机电设 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机电设备 26 发行人董事温锋担任董事 备有限公司 维修。 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转让、技术服务、生物医药材料 赛业(苏州)生 及制品的研发;经销实验仪器设 27 发行人董事温锋担任董事 物科技有限公司 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企业项目投资管理与咨询(金融、 证券、期货、保险等国家有专项规 发行人董事温锋担任董 江西招联投资管 28 定的除外);企业财务顾问(不含 事,该公司已于 2016 年 4 理有限公司 代理记账、金融、证券、期货、保 月 29 日注销 险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 何方式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不得 深圳市致远创业 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 发行人董事温锋担任董 29 投资基金管理有 务);创业投资业务;开展股权投 事,该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限公司 资咨询业务;股权投资;投资顾 月 25 日注销 问、投资管理、财务信息咨询(以 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赣州壹合投资合 发行人董事温锋担任执行 30 伙企业(有限合 企业资产管理及企业项目投资。 事务合伙人,该企业已于 伙) 2018 年 8 月注销 发行人董事温锋担任董 赣州招瑞投资管 企业项目投资管理(除金融、证 31 事,该公司已于 2016 年 3 理有限公司 券、贵金属、保险、期货)。 月注销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 发行人董事温锋担任董 深圳市远盛投资 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 32 事,该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管理有限公司 资策划(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 月注销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7-8-13-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说明 号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 企业项目投资管理与咨询(不得从 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 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 发行人董事温锋担任董 江西致远发展投 33 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企业财务 事,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1 资管理有限公司 顾问(不含代理记账、金融、证 月注销 券、期货、保险等国家有专项规定 的除外)。 设立、管理直投基金或与投资相关 的其他投资基金(需经中国证监会 安徽招商致远创 前置审批的除外);为客户提供与 发行人董事温锋曾担任董 34 新投资管理有限 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不含期 事,已于 2019 年 8 月辞任 公司 货投资、金融、结算咨询)、投资 管理、财务顾问服务。 以自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及投资咨 询,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湖南招商湘江产 发行人董事温锋曾担任董 35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事,已于 2019 年 6 月辞任 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 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海证期货有限公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 发行人独立董事金德环担 36 司 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任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金德环担 兴证期货有限公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基 37 任独立董事,已于 2019 年 司 金销售,资产管理。 12 月辞任 东吴证券股份有 证券经纪、信用交易、投资银行、 发行人独立董事金德环担 38 限公司 自营投资、受托资产管理 任独立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金德环曾 江苏东方盛虹股 以民用涤纶长丝的研发、生产和销 39 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2017 份有限公司 售为核心,以热电等业务为补充。 年 5 月辞任 发行人独立董事金德环曾 光大保德信基金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40 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2019 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年 5 月辞任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 服务;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北京文创云科技 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咨询;经济贸 发行人独立董事曾繁文持 41 服务有限公司 易咨询;企业策划;设计、制作、 有 87.00%股权,担任经理 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 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市场 调查;会议服务;产品设计;销售 7-8-13-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说明 号 自行开发的产品。 文化科技及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 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 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文化 服务;企业策划;影视策划;翻译 常熟文创云文化 发行人独立董事曾繁文担 42 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组织文化艺 科技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文艺创作;电 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市场 调查;会议服务。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 管理服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 常熟人大文化科 展示活动;贸易信息咨询;自然科 发行人独立董事曾繁文担 43 技有限公司 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机系统维 任董事、总经理 护;应用软件服务;销售文化用 品、工艺品;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 培训;企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咨 北京人大文化科 询;物业管理;会议服务;承办展 发行人独立董事曾繁文担 44 技企业孵化器有 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自然 任董事 限公司 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机系统 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文化用 品、工艺品。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 业策划、设计;文化咨询;教育咨 询(中介服务除外);体育咨询; 北京文创云咨询 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翻译服务; 发行人独立董事曾繁文担 45 有限公司 公共关系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 任经理 动;文艺创作;电脑动画设计;工 艺美术设计;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广告;市场调查。 文艺创作服务;影视策划;文化艺 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会议、展览及 湘潭文伊云文化 相关服务;文化活动服务;翻译服 发行人独立董事曾繁文担 46 务;民办企业管理服务;社会经济 发展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咨询;市场调研服务;广告制作、 代理、发布;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服务;创业指导服务;创业空间服 7-8-13-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说明 号 务。 文化科技及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 研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提供企业孵化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科技项目申报 苏州文伊云文化 发行人独立董事曾繁文担 47 代理、科技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代 科技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理、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组 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 示活动;工艺美术设计;会议服 务;市场调查。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服 务;计算机技术培训;房地产开发 经营;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 产咨询;物业管理;会议服务;承 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 北京人大文化科 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机 发行人独立董事曾繁文担 48 技园建设发展有 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 任副总经理 限公司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文化 用品、工艺品、日用品、服装、鞋 帽、针、纺织品、体育用品、电子 产品、珠宝首饰;租赁日用品;租 赁文化用品;租赁计算机、通讯设 备;出租办公用房;销售食品。 上海方御投资管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俊持股 49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理有限公司 70%并担任执行董事 共青城象湾资本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俊担任 50 管理有限责任公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执行董事、总经理 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俊持股 上海象湾企业管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商务信 51 9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 理咨询有限公司 息咨询。 理 上海漫道金融信 金融数据处理,金融软件开发,计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俊担任 52 息服务股份有限 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独立董事 公司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上海粹璨会展中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俊担任 53 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 体化,美术设计,商务咨询,设 发行人独立董事朱俊的弟 上海宏思设计工 54 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家具、 弟朱伟持有 72.00%股权, 程有限公司 建材、工艺品、装饰品、汽车零部 担任执行董事 件、机电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 7-8-13-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说明 号 发行人独立董事杨建强曾 天域生态环境股 为园林生态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 55 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2019 份有限公司 及苗木种植等。 年 11 月辞任 宁波梅山保税港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二手房 56 区嘉粤置业有限 发行人监事伍星担任董事 经纪、企业管理咨询、物业服务。 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57 区嘉淼投资有限 发行人监事伍星担任董事 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经纪。 公司 发行人监事伍星曾担任董 嘉兴创煊投资管 58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事、总经理,已于 2020 年 理有限公司 2 月离任 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经纪;物业 管理(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屋租 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日 成都中创泽商业 发行人监事伍星担任董事 59 用品、建材(不含危险品)销售; 管理有限公司 长 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含 气球广告)。 发行人监事伍星曾担任董 北京中民信合咨 60 咨询管理 事,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7 询管理有限公司 月注销 远景能动置业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 发行人监事伍星担任董 61 (北京)有限公 房;企业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 事,已于 2019 年 6 月辞任 司 询;经济信息咨询。 研发计算机软件;通信技术;网络 技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经济信息 氪空间(北京) 发行人监事伍星曾担任董 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 62 信息技术有限公 事 , 已 于 2019 年 12 月 辞 询;出租办公用房;物业管理;会 司 任 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 含营业性演出)。 河南省清华房地 63 房地产开发、经营。 发行人监事伍星担任董事 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伍星曾担任董 中民创富投资管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 64 事、经理,已于 2020 年 1 理有限公司 询。 月辞任 中民投资本管理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实业投资, 发行人监事伍星曾担任董 65 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事总经理,已于 2020 年 1 7-8-13-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说明 号 月辞任 嘉兴深绿纵横股 发行人监事伍星曾担任董 66 权投资基金管理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 事 , 已 于 2018 年 10 月 辞 有限公司 任 发行人监事伍星曾担任董 武汉安居工程发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 67 事 , 已 于 2016 年 12 月 辞 展有限公司 赁。 任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人 才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供应链管 理,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从 上海升能核金企 发行人监事伍星的父亲伍 68 事教育、信息、网络、文化科技领 业管理咨询中心 升金持有 100.00%股权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日用百货、电子 产品、文化办公用品的销售。 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食品、日用 南京聚焦餐饮管 69 百货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仓储服 发行人监事韦钢担任董事 理有限公司 务;供应链管理。 原料药(按《兽药生产许可证》核 定范围)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 售;化工原料、中间体及医药化工 江苏凌云药业股 原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 70 发行人监事韦钢担任董事 份有限公司 售;医药化工技术的研究和转让;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游乐设备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游乐设 备设施(除大型游乐设施)、电子 产品、百货的零售和批发,自有游 乐设备的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 发行人监事韦钢担任董 上海悠游堂投资 赁),室内小型游乐园,物业管 事,发行人独立董事金德 71 发展股份有限公 理,软件开发,文化艺术交流策 环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司 划,公共活动策划,从事货物及技 2017 年 11 月离任 术的进出口业务,食品流通(限分 支),餐饮服务(限分支),出版 物经营(限分支),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各类广告。 新能源材料、新能源产品研发及销 江苏中信博新能 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相关产品的设 72 源科技股份有限 计、研发、销售、安装、调试及维 发行人监事韦钢担任董事 公司 护;太阳能系统工程的设计、施 工;光伏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 产、销售、安装、调试及维护;锂 7-8-13-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说明 号 电池、减震器、有色金属、塑料制 品、电线电缆、桥架、阀门的销 售;软件的开发及销售;金属制 品、五金配件的生产、加工、销 售;光伏设备租赁,自有厂房及设 施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 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前述经 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 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 除外) 环保型弹性体再生产品的加工、销 售;弹性体循环利用清洁技术的开 发、销售;工业固废清洁循环再生 技术应用及相关装备的开发、设 计、生产、销售;工业密封件、零 部件的开发、设计、加工、生产、 销售;弹性体材料、复合材料等利 用、加工;并提供相关产品的售后 江苏多肯新材料 服务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73 发行人监事韦钢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服务、测试服务;行业相关的互联 网技术、移动互联技术、云开发和 云销售的数据平台技术的开发、咨 询;展览展示策划;市场营销策 划;产业研究咨询;自营与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外);道路货运经营(不含 危险品运输)。 产销:智能家居产品、家居床上用 东莞市雅路智能 品、家居服饰;销售:纺织品、针 74 家居股份有限公 织品、日用百货、文化体育用品、 发行人监事韦钢担任董事 司 玩具、羽绒制品、羊毛制品、袜 子、毛巾、内衣、睡衣。 青岛英派斯健康 从事健身器材的开发、制造与销售 75 科技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监事韦钢担任董事 业务 司 南京正普羊毛脂 发行人监事韦钢担任总经 76 羊毛脂生产、销售。 有限公司 理 从事汽车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 恩梯基汽车技术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77 (上海)有限公 务,五金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 发行人监事韦钢担任董事 司 电器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劳防 用品的销售,会展服务,商务信息 7-8-13-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说明 号 咨询,仓储(除危险品)。 发行人监事赵兴佳的父亲 上海星雁花园酒 78 大型饭店(含熟食卤味)。 赵明星持有 60.00%股权并 楼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 上海市徐汇区花 赵兴佳的父亲赵明星担任 79 中型饭店(含熟食卤味)。 园餐厅 总经理 曾经的公司股东,已于 2012 年 11 月退出,曾担任 80 万里江 / 公司监事,已于 2015 年 12 月辞职 发行人原股东、原监事万 81 万里征 / 里江的妹妹 众创空间经营管理,投资管理,创 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市 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 上海优社群众创 形象策划,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 82 空间管理有限公 值电信、金融业务),会展服务, 上海方糖持股 100% 司 物业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 询,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 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创意设 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兼总 长兴乾重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经理陈红曾经 持有 99%出 83 长兴乾重 (有限合伙) 资份额并控制的企业,已 于 2017 年 10 月转出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企业形 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电子商务 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陈红 (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 84 上海集蕴 曾经担任执行董事,已于 务),会展会务服务,物业管理, 2015 年 11 月辞任 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 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创意服务。 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 演出及演出中介),建筑设计咨 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 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除商品中介),会务会展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持有 85 杭州德百 建筑装饰工程,电子商务技术的技 100%股权,已于 2019 年 6 术开发、计算机硬件的技术开发、 月全部转出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 系统集成,承办展览展示,经济信 息咨询(除商品中介),市场调 查,物业管理。 7-8-13-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说明 号 服务:门卫、巡逻、守护、押运 (国内武装押运除外)、随身护 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 全风险评估。(上述经营范围应在 德必投资曾经 持有 20%股 86 汉卫国际 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成年 权 , 已 于 2016 年 12 月 全 人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货物及 部转出 技术进出口(法律禁止的除外,法 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工业设计服 务,平面设计,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形象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 87 上海岸峰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与 虹口德必持有 5%股权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第一类医疗器 械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零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 售,日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 零售,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批 发,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 建筑方案咨询,装饰工程方案咨 询,项目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88 上海博埃里 虹口德必持有 5%股权 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咨询(广告除 外),商务信息咨询。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人 才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 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 调查、民意测验),财务咨询,风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通过徐 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文化艺 汇 德 必 间 接 持 有 40% 股 89 上海璇之 术交流策划,会务服务,创意服 权,已于 2016 年 7 月全部 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 转出 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7-8-13-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度,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所称“主要关联交易”系指交易标的为达到或超过 300 万元且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从交易性质而言对 于交易一方或双方具有重要意义的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发行人与下属全资、控 股子公司之间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情况如下: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况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东枫德必(注) 租赁服务 54,425,815.40 34,169,109.58 - 上海微侠 研发服务 - - 272,836.03 汉卫国际 保安服务 1,044,505.76 830,924.31 188,155.35 上海博埃里 设计服务 - - 979,999.98 上海成功商务 广告及业务宣传 5,554.71 - - 合计 55,475,875.87 35,000,033.89 1,440,991.36 占同期营业成本比例 8.93% 6.41% 0.34% 注:根据东枫德必与北京德必荟、北京德秾签署的《委托运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 北京德秾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向东枫德必支付“东枫德必 WE”” 项目租赁物业的租金,年租金金额为 6,000 万元。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况,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略有增 加,主要系北京德秾向东枫德必支付的“东枫德必 WE””项目租赁物业的年租 金。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 务的交易金额占公司当期营业成本比例较低,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 利益的情形。 2.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 7-8-13-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涌新文化 其他服务 9,806,235.02 985,171.87 - 杭州德百 其他服务 1,315,818.86 - - 上海集蕴 租赁及会员服务 925,254.15 946,975.15 914,201.03 上海壹道 会员服务 60,703.83 88,529.50 80,217.40 上海微侠 会员服务 - - 90,566.05 上海优社群众创空 租赁及会员服务、 25,550.00 984,445.92 965,976.33 间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服务 德摩文化 会员服务 75,244.92 41,441.44 - 上海成功商务 其他服务 - - 5,985.44 上海岸峰 租赁及会员服务 497,644.65 470,516.17 411,812.10 上海博埃里 租赁及会员服务 611,791.17 582,039.81 74,135.60 合计 13,318,242.60 4,099,119.86 2,542,893.95 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 1.46% 0.53% 0.42%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略有增 加。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商品和提供劳 务的交易金额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对其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益性捐赠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公益性捐赠情况如下: 7-8-13-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上海市水分子 公益基金会 提供公益性捐赠 131,042.75 97,565.00 14,000.00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公益性捐赠的情况,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新增公益性捐赠。 4. 关联担保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担保的情况。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 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 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关联担保的情况。 5. 关联方资金拆借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的情况。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 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 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入或拆出资金的情形。 6. 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的情况。根据申报会计师 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资产转 让、债务重组的情况。 7. 关联方代收代付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代收代 付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涌新文化 代付工资 3,202,057.90 1,415,074.29 - 7-8-13-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应收应付款项的情况。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1)应收关联方款项 1 2019 年度: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涌新文化 4,265,646.50 213,282.33 应收账款 杭州德百 1,234,856.00 61,742.80 其他应收款 涌新文化 3,202,057.90 230,856.61 其他非流动资产 东枫德必 20,000,000.00 1,000,000.00 预付款项 东枫德必 3,336,113.44 - 2 2018 年度: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涌新文化 1,415,074.29 70,753.71 其他非流动资 东枫德必 20,000,000.00 1,000,000.00 产 预付款项 东枫德必 9,504,132.22 - 3 2017 年度:无。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姓名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汉卫国际 16,000.00 - - 应付账款 上海博埃里 - - 636,000.00 预收款项 涌新文化 2,526,250.19 1,794,174.75 - 预收款项 上海集蕴 137,600.73 137,600.72 132,076.33 7-8-13-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姓名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预收款项 上海博埃里 47,925.61 47,925.61 51,180.39 预收款项 上海岸峰 39,067.53 38,618.38 38,618.29 预收款项 上海壹道 - 6,037.73 6,037.72 上海优社群众创空间管理有限 预收款项 - - 75,323.90 公司 其他应付款 上海博埃里 137,841.00 137,541.00 91,509.30 其他应付款 上海集蕴 - 118,011.60 116,011.60 其他应付款 上海岸峰 74,654.00 68,194.17 68,875.77 上海优社群众创空间管理有限 其他应付款 - 25,550.00 168,544.84 公司 其他应付款 上海壹道 13,550.00 13,550.00 13,550.00 其他应付款 杜颖喆 - - 33,700.00 其他应付款 上海微侠 - - 19,200.00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对发行人 2019 年度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关联董事对董事会相关决议回避表决,关联股 东对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出 具专项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交易真实, 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 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未发生变化。 (四)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 的同业竞争情况以及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交易的情 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8-13-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的著作权证书等资产的权属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档案; 4. 意大利当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 美国当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6. 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企业的工商档案文件; 7. 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检 索专利、商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 (一) 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的注册商标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注册商标情况无变 化。 2. 授权专利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的授权专利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授权专利情况无变 化。 3. 著作权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新增 3 项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取得方式为自行申请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7-8-13-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登记日 wehomeAPP 助手微信公众号软件 1 德必创新 2019SR1027119 2019.10.10 V1.0 wehome 服务平台软件(Android 版) 2 德必创新 2019SR1284883 2019.12.04 [简称:wehome 平台]V2.1.55 wehome 服务平台软件(iOS 版)[简 3 德必创新 2019SR1423012 2019.12.24 称:wehome 平台]V2.1.55 本所律师认为,德必创新合法拥有上述中国境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域名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的域名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域名情况无变化。 (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企业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除发行 人的参股企业上海德必脉、上海成功商务、上海方糖、上海岸峰的基本情况发 生变化外,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的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 公司和参股企业的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上述参股企业变更后的基本情况如 下: 1. 上海德必脉 上海德必脉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目前持有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4MA1FR77W53)。于补 充事项期间,上海德必脉发生经营范围变更,其变更后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德必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4808弄30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 邓建新 注册资本 1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7年1月18日 营业期限 2017年1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7-8-13-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旅游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保险咨询,财务 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 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深圳卓元道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发行人持有40% 股权 2. 上海成功商务 上海成功商务为发行下属子公司德必投资的参股公司,目前持有上海市静 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06093695541R)。于补充事项期间,上海成功商务发生住所变更,其变 更后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成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任唐胤 注册资本 125万元 成立日期 2014年4月3日 营业期限 2014年4月3日至2034年4月2日 经营范围 商业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不含经纪),会议及展览 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 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工程设计 领域内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代理、设计、制作、发布 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德必投资持有20%股权;其他股东合计持有80%股权 3. 上海方糖 上海方糖为发行下属子公司洛芙特的参股公司,目前持有上海市闵行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2332335202N)。于补充事项期间,上海方糖发生股权结构、法定代表 人、经营范围变更,其变更后的基本情况如下: 7-8-13-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名称 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金雨路55-59号1幢A座203室 法定代表人 韩邦政 注册资本 1444.445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年3月12日 营业期限 2015年3月12日至2035年3月11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登记代理,商务咨询、人才咨询(咨 询类项目除经纪),会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洛芙特持有10.6%股权,其他股东合计持有89.4%股权 4. 上海岸峰 上海岸峰为发行下属子公司虹口德必的参股公司,目前持有上海市闵行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268226765XM)。于补充事项期间,上海岸峰发生经营范围变更,其变 更后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岸峰(上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第5幢117室 法定代表人 谢春雷 注册资本 105.26万元 成立日期 2008年12月8日 营业期限 2008年12月8日至2038年12月7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形象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 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零 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 售,日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 品批发,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7-8-13-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虹口德必持有5%股权,其他股东合计持有95%股权 (三) 租赁房产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的租赁房产相关情况,根据发行人调取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信 息,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论述的该等租赁 房产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另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无新增用于“承租运营”模式下文化创 意产业园区之建设运营的租赁房产。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重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委托运营合同、在建工程、出租合同 等; 2. 发行人对其重大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纠纷、诉讼情 况的书面说明承诺 3. 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 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 及检索互联网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等方式。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将要 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7-8-13-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资产、股权收购的交易文件,包括:资产/股权转让 协议、补充协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2.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 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 本;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及将来重大资产变化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资 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 重大资产变化或收购兼并情况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本次发行及上市外,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 他增资扩股或拟进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所界定之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 2.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 发 行 人 目 前 有 效 的 《 公 司 章 程 》 和 上 市 后 适 用 的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 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公司章 7-8-13-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程》的制定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 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对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作出修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 内容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议案等 相关文件; 2. 现行有效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 3. 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 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 本。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规范运作情况。 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对现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作 修改;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会议、1 次董事会会议以及 1 次监事会会 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召开的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继续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发 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行的规定和要求。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8-13-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选举、聘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文件; 2. 补充事项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确认函;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 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要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了该等确认 函;以及检索监管机构的网站及互联网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 备任职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任职资格及其变化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 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2.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政补贴文件; 3. 税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守法证明文 件; 4. 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鉴证报告》及《非经损益鉴证 报告》。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税务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 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并取得了 7-8-13-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一)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 报告期内的主要税种、税率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 的《申报审计报告》、《税务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主要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3%、5%、6%、9%、10%、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1%、13%、16%、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1%、2% 印花税 应税合同金额 0.05%、0.1%、0.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继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享有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范围》(财税[2017]43 号)的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的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 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 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 7-8-13-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子公司明细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2019 年度税率 2018 年度税率 2017 年度税率 1 德翌投资 - - 20% 2 德必企业管理 20% 20% 20% 3 德宁文化 - 20% 20% 4 闸北德必 20% 20% 20% 5 德兰郡行 20% 20% 25% 6 洛芙特 20% 25% 25% 7 德沁文化 20% 20% 25% 8 郦园文化 20% 20% 20% 9 同柳文化 20% 25% 25% 10 双通文化 20% 25% 25% 11 齐彦文化 20% 25% 25% 12 德必经典 20% 25% 25% 13 天杉文化 20% 25% 25% 14 行运文化 20% 25% 25% 15 柏航文化 20% 25% 25% 16 闵行德必 20% 25% 25% 17 德必文化(成都) 20% 20% 20% 18 易源文化 20% 25% 25% 19 易必创文化 20% 25% 25% (2)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 号)的规 7-8-13-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定,成都德必联翔自 2017 年成立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3)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的 规定,德必创新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享受其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 德必创新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审核通过获取证书编号为 GR20183100232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3 年,减免期限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7 日。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告的《关于集成电路 设计和软件产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 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德必创新自政策颁布之日起 享受该政策。 (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第 7 条的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除德必 投资、上海端乾、北京德必荟嘉、上海乾毅、上海乾观、德必企业管理、北京 德必荟、郦园文化、行运文化、齐彦文化、德沁文化、闸北德必、德必文化 (成都)、湖南德必、德必众创空间、武汉德元、首开文投德必该 17 家公司 外,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经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有权享有上述 税收优惠,合法、有效。 (二)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 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在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9 月期间享 受的金额为 5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的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于 2017 年、2018 年享受的金额 7-8-13-4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 5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未发生变化,于 2019 年度享受的金额为 5 万元以 上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序 主体 项目 金额(元) 依据文件 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 国际文化创意中心 于印发<东城区“文菁计划”实 1 北京德潭 5,120,000.00 项目建设补助 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发 [2019]8号 2018年度中关村现 《东城园2018年度中关村现 2 北京德潭 代服务业扶持资金 2,339,700.00 代服务业扶持资金支持项目 项目 拨付通知》 《关于下达2019年长宁区促 进时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 3 发行人 财政扶持资金 1,000,000.00 金的通知》长商务发 [2019]44号 《关于认定闵行区特色文化 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 4 七宝德必 财政扶持资金 1,000,000.00 空间的通知》闵经委发 (2019)160号 《关于印发<虹口区调结构转 虹口区财政局企业 方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5 虹口德必 980,000.00 绩效奖励 的意见>的通知》虹发改 [2015]35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 《2018年姑苏区、保护区文 6 苏州优德必 政府平江街道办事 500,000.00 化旅游产业扶持项目公示》 处扶持资金 《关于下达2019年长宁区时 长宁区文化创意产 7 德必昭航 500,000.00 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业发展扶持资金 通知》长商务发[2019]5号 《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 8 成都德必联翔 创新创业载体资助 500,000.00 管理办法》 《2019年度成都市市级文化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市文 9 成都德必联翔 500,000.00 资金 广旅局资格性审核拟同意申 报项目公示》 《关于认定闵行区特色文化 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 10 七宝德必 财政扶持资金 500,000.00 空间的通知》闵经委发 (2019)160号 黄浦区2018年第二 《关于印发<黄浦区文化创意 11 德必经典 490,000.00 批扶持专项资金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7-8-13-4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主体 项目 金额(元) 依据文件 号 的通知》黄商务委[2019]007 号 《关于加快徐汇区现代服务 徐汇区现代服务业 业高端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 12 徐汇德必 460,000.00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的扶持意见》徐商务发 [2017]53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 于批转区商务委制定的<长宁 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 13 易园多媒体 财政扶持资金 452,000.00 实施意见>和<长宁区支持时 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 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 [2017]54号 《关于加快构建国内一流现 江干区2018年文化 代化中心区现代产业体系的 14 杭州德必 创意产业经济发展 450,000.00 若干政策意见》江发改 财政资金 [2017]149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 于批转区商务委制定的<长宁 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 15 发行人 财政扶持资金 328,000.00 实施意见>和<长宁区支持时 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 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 [2017]54号 上海市2019年第二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16 发行人 批中小企业发展专 300,000.00 资金管理办法》 项资金 《关于印发<黄浦区文化创意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 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17 德延文化 业园区管理人员实 300,000.00 的通知》黄商务委[2019]007 训营扶持资金 号 《关于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19 年重点项目申报的通知》、 18 发行人 财政扶持资金 300,000.00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合 同》(编号201905-CN-B08- 149) 《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 闵行区虹桥镇企业 19 易必创文化 230,000.00 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闵 扶持资金 府规发〔2017〕7号 7-8-13-4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主体 项目 金额(元) 依据文件 号 《关于印发<2019年度上海市 上海市徐汇德必易 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 20 徐汇德必 园智能化改造扶持 200,000.00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 资金 知》 《关于印发<2019年度上海市 上海市大宁德必易 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 21 大宁德必 200,000.00 园发展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 知》 闵行区七宝镇2019 《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 22 七宝德必 年第四批企业扶持 200,000.00 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闵 资金 府规发〔2017〕7号 《关于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19 年重点项目申报的通知》、 23 德必创新 财政扶持资金 200,000.00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合 同》(编号201905-CN-A03- 01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 于批转区商务委制定的<长宁 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 24 德必昭航 财政扶持资金 174,000.00 实施意见>和<长宁区支持时 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 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 [2017]54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 于批转区商务委制定的<长宁 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 25 德必创意 财政扶持资金 164,000.00 实施意见>和<长宁区支持时 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 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 [2017]54号 《关于印发<虹口区调结构转 虹口区财政局企业 方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26 同欣桥文化 120,000.00 绩效奖励 的意见>的通知》虹发改 [2015]35号 《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 闵行区虹桥镇企业 27 闵行德必 120,000.00 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闵 扶持资金 府规发[2017]7号 上海市长宁德必易 《关于印发<2019年度上海市 28 易园多媒体 120,000.00 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 园发展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 7-8-13-4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主体 项目 金额(元) 依据文件 号 知》 《关于加快构建国内一流现 江干区2018年文化 代化中心区现代产业体系的 29 杭州德必 110,000.00 创意产业表彰资金 若干政策意见》江发改 [2017]14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文 普陀区文化产业发 30 沪平文化 110,000.00 化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 展专项资金 通知》普府[2014]76号 长宁区科技型企业 《科技企业培育项目合同》 31 德必创新 100,000.00 扶持资金 项目编号1801H111400 《关于印发<虹口区调结构转 虹口区财政局企业 方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32 德必哈库 100,000.00 绩效奖励 的意见>的通知》虹发改 [2015]35号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 《科技企业培育项目合同》 33 德必创新 企业技术创新配套 100,000.00 项目编号1901H110700 资金 《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 闵行区莘庄镇企业 34 德莘文化 100,000.00 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闵 扶持资金 府规发[2017]7号 《关于印发<虹口区调结构转 虹口区财政局企业 方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35 柏航文化 100,000.00 绩效奖励 的意见>的通知》虹发改 [2015]35号 《关于印发<2019年度上海市 上海市虹桥德必易 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 36 易必创文化 100,000.00 园发展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 知》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 37 徐汇德必 财政扶持资金 100,000.00 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 法》沪文创办[2018]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38 虹口德必 个税手续费返还 71,515.77 税法》 《关于印发<虹口区调结构转 虹口区财政局企业 方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39 同柳文化 60,000.00 绩效奖励 的意见>的通知》虹发改 [2015]35号 虹口区2018年重点 《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40 虹口德必 60,000.00 2018年度重点企业、重点商 企业贡献奖表彰 务楼宇和重点园区的决定》 7-8-13-4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主体 项目 金额(元) 依据文件 号 虹府发[2019]7号 《关于印发<2019年度上海市 上海市德必外滩WE 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 41 德必经典 国际社群服务平台 60,000.00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 扶持资金 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 于批转区商务委制定的<长宁 区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的 42 易源文化 财政扶持资金 55,000.00 实施意见>和<长宁区支持时 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 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 [2017]54号 《关于申2018年度长宁区 长宁区2018年度科 “科技之星”团队及“新兴 43 德必创新 技之星团队扶持资 50,000.00 产业领域”人才培养计划项 金 目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办公 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锦江区 人才服务中运营 44 成都德必联翔 50,000.00 实施“锦遇良才”行动计划 补贴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锦委办 发电[2018]41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纳税情况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共计受到 6 项税务行政处罚,其中 5 项为简易程序处罚,合计 处罚金额为 400 元;1 项为一般程序处罚,处罚金额为 2,000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上述各项行政处罚金额较小,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均已及时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根据作出上述一般程序处罚的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该笔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纳税合规情况 7-8-13-4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纳税合规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83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发行人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易园多媒体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89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易园多媒体 2019 年 9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 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3) 德必昭航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93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德必昭航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4) 行运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86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行运文化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5) 德必创意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97 7-8-13-5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德必创意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6) 天杉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96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天杉文化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7) 柏航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虹税证 字[2020]第 061 号《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确认经核,柏航文化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无未申报和逾期申报记录,无欠税记录。 (8) 虹口德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虹税证 字[2020]第 058 号《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确认经核,虹口德必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暂未发现未申报、逾期申报、欠税记录;2019 年 11 月 28 日立案,沪税稽四送证(2019)7708 号案件中编号 23101011905936, 补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 3678.5 元;暂未发现其他涉税问题。 (9) 同柳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虹税证 字[2020]第 060 号《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确认经核,未发现同柳文化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有不申报、欠税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的行为。 (10) 同欣桥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虹税证 字[2020]第 059 号《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确认经核,同欣桥文化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依法纳税,暂未发现违法违规记录。 (11) 德必哈库的税务合规情况 7-8-13-5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虹税证 字[2020]第 062 号《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确认经核,德必哈库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能按期申报纳税,无欠税。 (12) 德必经典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涉税 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编号:黄税调证 202000081 号),确认经金税三期税收 管理系统查询,德必经典自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无未申报记录,无欠 税,未受到行政处罚情形。 (13) 德延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涉税 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编号:黄税调证 202000082 号),确认经系统查询,德 延文化自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无未申报记录、无欠税,未受到行政处 罚情形。 (14) 大宁德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出 具的《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大宁德 必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截止 查询之日无欠税。 (15) 禾延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出 具的《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禾延文 化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截止查询 之日无欠税。 (16) 七宝德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编号:闵税调 0120052),七宝德必于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所属期内,截至出证日期,未逾期申报、无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 录、无欠税信息。 (17) 易必创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7-8-13-5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编号:闵税调 0120069),易必创文化于 2019 年 10 月 至 2019 年 12 月所属期内,截至出证日期,均按期申报、无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记录、当前无欠税。 (18) 闵行德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编号:闵税调 0120067),闵行德必于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所属期内,截至出证日期,均按期申报、无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 录、当前无欠税。 (19) 德莘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编号:闵税调 0120054),德莘文化于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所属期内,截至出证日期,未逾期申报、无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 录、无欠税信息。 (20) 科北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 出具的《证明》,科北文化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均按期 申报,依法纳税,未在系统中发现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的记录。 (21) 德鼎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编号:闵税调 0120058),德鼎文化在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所属期内,截至出证日期,未逾期申报、无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 录、无欠税信息。 (22) 双通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涉税 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编号:161),确认经征管信息系统查询,双通文化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能够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无拖欠税款记 录,截至证明出具日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23) 沪平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7-8-13-5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涉税 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编号:162),沪平文化在所属期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依法缴纳各项税金。无未申报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无欠税记录。 (24) 郦园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企业 税收情况证明》,郦园文化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暂未发 现未申报,无欠缴税款,无行政处罚记录。 (25) 徐汇德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证 明》,确认经系统查询,徐汇德必于 2019 年 11 月因 2019 年 7 至 9 月逾期缴纳 税款加收滞纳金 818.43 元,暂未发现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26) 德沁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证 明》,确认经查询,德沁文化自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一般能按期申 报、缴纳各项税费,暂未发现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27) 齐彦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证 明》,确认经查询,齐彦文化自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一般能按期申 报、缴纳各项税费,暂未发现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28) 腾实投资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 证明》,腾实投资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按税法的 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 的情形。 (29) 德必芳华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 证明》,德必芳华为该局所管辖的企业,已依法在该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 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30) 杭州德必的税务合规情况 7-8-13-5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江干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出具的《涉税违 法行为审核证明》,确认经税收征管系统查询,杭州德必近半年(2019 年 10 月 1 日至今)无重大违法违章行为。 (31) 北京天德润宝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 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单》,确认截 止出证日,北京天德润宝存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期间企业所 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该等税收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除上述 问题外,未发现北京天德润宝自 2016 年 5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 在其它逾期申报、偷税、欠税情形,无其它被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记 录。 (32) 成都德必联翔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锦江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涉税 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经查询,纳税人成都德必联翔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该局暂未有行政处罚记录。 (33) 苏州优德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 《涉税证明》,确认经查询金三系统,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系统内无欠税 信息。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系统内无违法违章登记信息。 (34) 德创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编号:闵税调 0120056),德创文化于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所属期内,截至出证日期,未逾期申报、无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 录、无欠税信息。 (35) 北京德潭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 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单》,截止出 证日,北京德潭存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 报的违法违章行为,该税收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除上述问题外,未发现北京 7-8-13-5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潭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其他逾期申报、偷税、 欠税情形,无其他被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记录。 (36) 北京德秾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出具 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北京德秾在该 证明开具期间补税合计:税务部门罚没收入(行为罚款)50 元,除了上述问题 外,该纳税人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其他行政处罚。 (37) 南京德必融辉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涉税 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经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南京德必融辉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企业存在逾期未申报等违法违规 记录。 (38) 嘉定德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 出具的《证明》,嘉定德必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均 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在该局的征管系统中暂未发现该企业的涉税处罚记录。 (39) 洛芙特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90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洛芙特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40) 易源文化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94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易源文化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41) 德泽重生的税务合规情况 7-8-13-5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91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德泽重生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42) 德必创新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95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德必创新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43) 德兰郡行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87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德兰郡行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44) 德必企业管理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85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德必企业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45) 德必投资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84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德必投资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46) 上海乾观的税务合规情况 7-8-13-5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 上海乾观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说明》,确认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 系统查询,上海乾观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纳税申报正常, 无欠税,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47) 上海乾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 上海乾毅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说明》,确认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 系统查询,上海乾毅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纳税申报正常, 无欠税,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48) 上海端乾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涉税 情况证明(上市及上市后分配用)》(编号:沪长税涉税证明(2020)092 号),确认经该局金税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上海端乾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 行政处罚的记录。 (49) 北京德必荟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 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单》,确认截 止出证日,北京德必荟存在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及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期间企业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的税收违法行 为,该等税收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除上述问题外,未发现北京德必荟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其它逾期申报、偷税、欠税情形, 无其他被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记录。 (50) 北京德必荟嘉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 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单》,确认截 止出证日,北京德必荟嘉存在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企业所 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该等税收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除上述 问题外,未发现北京德必荟嘉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7-8-13-5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存在其它逾期申报、偷税、欠税情形,无其它被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记 录。 (51) 首开文投德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出具 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根据税务核心系统记载,首开文投德必 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52) 德必文化(成都)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锦江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涉税 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经查询,纳税人德必文化(成都)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该局无违法违规记录。 (53) 西安德源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涉税 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西安德源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未存在违法违章行为。 (54) 南京德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涉税 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经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南京德必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该企业存在逾期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记 录。 (55) 湖南德必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高新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出具的《纳税 人涉税情况报告》,湖南德必自查询日当年起连续近三年无税收违法信息。 (56) 湖南德铭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出具的《纳税 人涉税情况报告》,湖南德铭自查询日当年起连续近三年无税收违法信息。 (57) 武汉德元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 2020 年 1 月 10 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岸区税务局后湖税务所确 认的《情况说明》,武汉德元于 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无违规涉税事 项信息。 (58) 德必众创空间的税务合规情况 7-8-13-5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涉税 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编号:黄税调证 202000083 号),确认经金税三期税收 管理系统查询,德必众创空间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办理开业登记,于 2019 年 10 月开始进行纳税申报,该公司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无未申报记录,无欠税,未受到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偷、 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 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补充事项期间市场监督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动监察、住 建、消防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2. 补充事项期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凭证。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社会保障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 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取 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于有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了检索。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和质量、技术标准。于补充事项期间的更新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网络公开信息披露渠道的检索,发行人 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 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工商合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工商合规情况。 7-8-13-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 号:00000020204000006),确认发行人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 日,没有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网 络公开信息披露渠道的检索,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因发生工商行政违法行为而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合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合规情况。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单位参加 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截至 2020 年 3 月,发行人正常缴费且无欠款。 根据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网 络公开信息披露渠道的检索,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因发生社会保险违法行为而受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的重大行政处罚。 (四) 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 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发行人于 2012 年 7 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2020 年 1 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 111 人,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网 络公开信息披露渠道的检索,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因发生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而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 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7-8-13-6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 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劳动监察合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劳动监察合规情况。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 告》(序列号:F(2020)00021828),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期间,发行人在该局无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网 络公开信息披露渠道的检索,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因发生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而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重 大行政处罚。 (六) 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消防合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消防合规情况。 根据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对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函询事项的复函》,确认经查询,自 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 月 3 日,发行人无消防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网 络公开信息披露渠道的检索,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因发生消防违法行为而受到消防管理部门的重大行 政处罚。 (七) 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住建合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全 资、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的住建合规情况。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 《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 果的函》及附件,经该委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最近三 年发行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网 7-8-13-6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络公开信息披露渠道的检索,发行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因发生住建违法行为而受到住房与城乡建 设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 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募集资金 运用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募集资 金拟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 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发 展目标。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没有发生 变化。 7-8-13-6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 补充事项期间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动监 察、住建、消防、规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就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变化情况,本所律师通 过以下方式进行查验: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 印副本;取得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动监察、住 建、消防、规土等政府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合规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 府部门、法院网站及互联网。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系指金额超 过 5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罚款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虽然未达 到上述标准,但从性质及造成的结果而言对于发行人具有或将会有重大不利影 响的案件。 (一) 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 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子公司苏州 优德必作为被告的一项尚未了结的诉讼,于补充事项期间,该项诉讼未发生变 化。 经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无其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2. 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受到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1)2019 年 1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对齐彦文化下发“沪税徐十二[2019]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齐彦文化未 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 2,000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证 7-8-13-6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明》,确认齐彦文化与 2018 年 10 月至 11 月因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而被 处罚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实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2017 年 11 月 20 日,上海市闵行区公安消防支队对德莘文化下发“沪 闵公(消)行罚决字[2017]04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德莘文化搭建临 时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处以罚款 1 万元。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公安消防支队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关于查 询我司下属单位消防违法行为有关事项的函>的复函》,确认经德莘文化整改 后,现已将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 裁量基准》判定,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3)2017 年 5 月 23 日,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对北京天德 润宝下发“京建法罚(东建)字[2017]第 51000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北京天德润宝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开工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施工,自收到该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1%的罚款 1.9 万 元。 2020 年 1 月 7 日,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出具《证明》,确 认北京天德润宝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足额缴纳了罚款,上述违法 事实已经消除。上述违法行为未列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事项目录。 (4)2017 年 4 月 26 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对北 京天德润宝下发“京东城管罚字[2017]19016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 京天德润宝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未落实的行为处以罚款 5,000 元。 2019 年 9 月 10 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 确认北京天德润宝对上述情况及时进行了整改,足额缴纳了罚款。上述违法事 实已经消除。该局认为,北京天德润宝上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结果,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5)2017 年 5 月 8 日,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沪平文化下 发“普第 212017205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沪平文化在禁止吸烟场所设 7-8-13-6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置与吸烟相关的器具的行为处以罚款 4,000 元。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海沪平文化创意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复函》,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上海市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 已由沪平文化整改完毕。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实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 (6)2017 年 5 月 8 日,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对北京德必 荟下发“东十二国税简罚[2017]2102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对北京德必荟未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 100 元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北京德必荟的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北京德 必荟已足额缴纳罚款,上述行政处罚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金额较小,上 述行政处罚所涉事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7)2017 年 5 月 8 日,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对北京天德 润 宝 下 发 “ 东 十 二 国 税 简 罚 [2017]1872 号 ”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简 易)》,对北京天德润宝未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 100 元的行政 处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北京天德润宝的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北京 天德润宝已足额缴纳罚款,上述行政处罚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金额较 小,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8)2018 年 7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 北京德必荟下发“京东税简罚[2018]240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对北京德必荟未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 50 元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北京德必荟的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北京德 必荟已足额缴纳罚款,上述行政处罚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金额较小,上 述行政处罚所涉事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9)2019 年 1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北 京德秾下发“京朝一税简罚[2019]228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 北京德秾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等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100 元 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北京德秾的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北京德秾 7-8-13-6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已足额缴纳罚款,上述行政处罚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金额较小,上述行 政处罚所涉事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0)2019 年 11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 北京德秾下发“京朝一税简罚[2019]6035181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 易)》,对北京德秾未按期申报环境保护税的行为处以罚款 50 元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北京德秾的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北京德秾 已足额缴纳罚款,上述行政处罚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金额较小,上述行 政处罚所涉事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贾波、 总经理陈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 特别对发行人引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 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 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结合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 认为: 发行人具备进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 7-8-13-6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引用的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已经本所律 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注册, 其上市尚需经相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8-13-6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倪俊骥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余 蕾 _____________________ 毛一帆 _____________________ 7-8-1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