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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必集团: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报告-天职业字[2021]33639号2021-08-02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天 职 业 字 [2021]33639 号




                              目   录

专项鉴证报告                            1

附件                                    3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1]33639 号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的《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
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关于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
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
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
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贵公司管理层
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
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在此
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
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


                                         1
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本报告的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事务所
无关。



    [以下无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2
       附件: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德必文化创意
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必集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德必集团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以及 2021 年 1 月 19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4 号)核准,德必集团首次公开发行
1,347.40 万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 发 行 价 格 51.47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693,506,78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1,534,363.9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621,972,416.0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307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德必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      园区智慧精装一体化升级项目                                29,508.95                25,000.00
 2      星光德必易园项目                                            4,572.75                4,572.75
 3      德必岳麓 WE"项目                                            5,035.70                5,035.70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460.96                5,460.96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7,000.00                17,000.00
                          合计                                    61,578.36                57,069.41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园区智慧精装一体化升级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76,406,249.38 元,具体情况如下:



                                                  3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园区智慧精装一体
 1                                        76,406,249.38                76,406,249.38
         化升级项目
            合计                          76,406,249.38                76,406,249.38

       四、置换募投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方可实施。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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