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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必集团: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07  

                        证券代码:300947          证券简称:德必集团        公告编号:2022-050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波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7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7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7 月 7 日 9:15-15:00。
    (五)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 492 号德必易园 A 座 8 楼萃德
厅。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8,539,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934,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605,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649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8,024,7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24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2,419,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605,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6492%。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贾波先生(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779 股)、上海中微子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889,250 股)、长兴乾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71,875 股)、长兴乾森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17,441 股)回避表决,回避股份共
计 60,325,345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32,5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7,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17,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34%%;反对 7,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