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6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不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提
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回
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徐金光先生具备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徐金光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徐金光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业务能力及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因此,我们同意
提名徐金光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朱清滨 展二鹏 李旭修
202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