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青 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本次拟聘任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朱清滨 李旭修 徐金光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