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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中生态:公司章程(2021年6月)2021-06-28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一年六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6
第一节 董事 .............................................................. 26
第二节 董事会 ............................................................ 29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5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事 ..............................................................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内部审计 ...........................................................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5
第一节 通知 .............................................................. 45
第二节 公告 ..............................................................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二章 附则 ............................................................ 50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青岛高次团粒生态技术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340,000 股,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在深
圳证劵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QINGDAO GREENSUM EC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 6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0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4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创新为先导,诚信经营,追求卓越,
为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最大价值,秉承“为地球播种未来”的神圣使命,致
力于成为恢复绿色生态环境的解决专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生态环境治理、植被
恢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壤修
复、水处理、清洁服务、园艺植物培育、生态有机肥加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
程的技术研发、设计与施工;批发、零售:花、草、种子、苗木、肥料、立体
绿化与生态修复产品及相关的机械设备;普通货物运输;物业管理;家政保
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
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
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
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
元。


                                    5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 4 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下表所列示:
                             认购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青岛冠中投资集团有
 1                                3941.05            74.5      净资产     2012 年 5 月 31 日
              限公司
 2            许剑平               819.95            15.5      净资产     2012 年 5 月 31 日
        青岛和容投资有限公
 3                                  370.3                  7   净资产     2012 年 5 月 31 日
                司
        青岛博正投资有限公
 4                                  158.7                  3   净资产     2012 年 5 月 31 日
                司
           合计                     5,29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0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001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6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7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个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
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8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9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0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
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
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
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11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
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
计算数据):




                                   12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十七)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但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5、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
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15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16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17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
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18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19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20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21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公司股份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22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
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
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应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23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独立董事或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供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和更换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和更换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4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应获得任职资格,自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之日起就任。



                                 25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上期间,按拟选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


                                    26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
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27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
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
人;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
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
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28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
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
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



                                    29
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专门委
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人数不
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0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前款所述,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      审议单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低于 1 亿元人民币的银行信
贷;

   (三)      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1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其中,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但不能同时满足“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条
件的;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不
能同时满足“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条件的;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能同时满足“交易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条件的;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能同时满足“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条
件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32
含在内。

   (四)       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不能同时满足“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能
同时满足“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条件的关联交易。

       3、 应由董事长审批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为关联方的。

       本项所称“交易”除包括前述第三项所述事项外,还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       上述交易或担保额度超出董事会审议权限上限的,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   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
准,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加投票,也不得清点表决
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33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之前
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34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
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函电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
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35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

    (四)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



                                 36
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应经证券交易所同
意。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
和会议文件的保管、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
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7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总经理一人代行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
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38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9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三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40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1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
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




                                 42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
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
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
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
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
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发
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
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




                                  43
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
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
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
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三分之二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
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44
       (六)其他: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45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下同)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
告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
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
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及/或其他证券类刊物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46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7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48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49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50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修改时亦同。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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