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3-04
证券代码:300948 证券简称:冠中生态 公告编号:2022-012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
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高军先生于2022年3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
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高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202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高军:
经查,你作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中生态”)时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于秀丽于2022年1月12日买入冠中生态股票
4,200股,金额106,218元,又于2022年2月17日卖出冠中生态股票4,200股,
金额108,024元。
你配偶于秀丽将持有的冠中生态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
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鉴于交易数量
及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家庭成员
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
生,于3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
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已经对上述短线交易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也已
全部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青岛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将进
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
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
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