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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中生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
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原则,公平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
良好的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推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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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
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
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
制度公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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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
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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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召开年
度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
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
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各方面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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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
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
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报送
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
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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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
可公开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
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
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
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 1 名)、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证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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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
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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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
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二)作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四十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
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
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在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
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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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
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获取同样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
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在互动易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
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并向互动易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实施。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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