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3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
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编制的内容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
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
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
趋势,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内容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七、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
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
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
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
发展,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保障股东合
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董事会高效执行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吕航 李旭修 徐金光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