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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硕科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03-10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
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
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称“深交所”)备案并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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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募集资金净额”)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取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交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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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深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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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12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
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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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12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 12 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
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称
“超募资金”),可按照实际需求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但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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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
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
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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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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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
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等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应认真
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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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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