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1 证券简称:博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2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内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 26 号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思通先生。 6、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下同) 共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 60,00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00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 60,0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 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8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 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 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竞 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2162%;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9730%;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0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2162%;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9730%;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0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2162%;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9730%;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0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2162%;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9730%;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0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2162%;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的 22.9730%;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0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2162%;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9730%;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08%。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2162%;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9730%;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0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2162%;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9730%;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08%。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800 股,占出席 4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2162%;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9730%;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0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0,00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2162%;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9730%;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马宏继律师、陈程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