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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硕科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06-2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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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博硕科技”

或“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

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 450

号,以下称“《问询函》”)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核查了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说明等

资料和信息。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就本所经

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

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1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或声明及承诺作出判断。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6 之(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第一大客户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业务、资

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份代持行为、资金

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第一大

客户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查阅了公司第一大客户 2020 年年度报告,查阅了公司与第一大客户签署的业务

合同,查阅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前十大股东名单,查阅了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及承诺函,查阅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的规定。经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第一大客

户股份(权),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未在第一大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负责人或采购主管

等相关从业人员。

   公司与第一大客户除存在业务往来外,不存在共同对外投资的情况,不存在

代对方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况,在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

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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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第一大客户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存在股份

代持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调查表及承诺函。经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均为真实持有,不存在接受第一大

客户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负责人、采购主管等相关从业人员委

托代为持股的情况。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第一大

客户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及承诺函,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金流水。经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与第一大客户除存在业务往来外,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

排。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第一大客户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负责人及采购主管等相关从业人员不存在资

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第一大客户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股份代持行为、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经办律师(签字):

                                                               韩洪敬




                                                     2021 年     月     日